1、對胎兒有害的葯物有哪些?
對胎兒有害的常用葯物如下:1、
抗癌葯物可抑制生長旺盛的胚胎組織,引起畸胎和死胎。2、
抗生素類:幾乎所有抗生素都能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對胎兒與新生兒有害的抗菌素很多、四環素、土黴素與強力黴素抑制骨骼發育,乳齒黃染,可致先天性白內障,手指畸形。鏈黴素、卡那黴素與慶大黴素可致聽覺障礙、泌尿系統畸形。氯黴素可引起新生兒灰色綜合症、骨髓抑制、表現為白細胞減少或者再生障礙性貧血。磺胺類可致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症、核黃疸。就目前所知,青黴素類、林可黴素、氯林可黴素、先鋒黴素對胎兒無害。3、
激素:早孕期服大量避孕葯可致多器官畸形及染色體畸變;孕酮類及雌激素均有致畸作用;身上新皮質激素可引起兔唇、齶裂等。4、
抗過敏葯撲爾敏、苯海拉明可致唇裂、齶裂、肢體缺損。5、
鎮靜類葯物:苯妥英鈉可引起唇齶裂、骨骼、神經系統與消化系統畸形;眠爾通致發育遲緩、智力低下;利眠寧和安定,可致兔唇、新生兒斜視和肌張力降低。6、
解熱鎮痛葯:阿司匹林在早孕期服用可致齶裂、腎、心血管、神經系統畸形;消炎痛可引起動脈導管過早關閉。7、
降壓利尿葯:利血平可致胎兒心率減慢,胎兒窘迫,新生兒鼻塞、嗜睡;雙氫克尿噻可致新生兒電解質紊亂,血小板減少。8、
碘化鉀、抗甲狀腺葯物可引起胎兒甲狀腺腫、導小病。9、
口服降糖葯:甲磺丁脲、氯磺丙腺可致多發性畸形。10、
維生素類:過量維生素A可致天兒骨骼異常;過量維生素D可致新生兒血鈣過高、智力障礙;過量維生素K可致胎兒和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症。上述葯物對胎兒及新生兒的影響與運氣所用葯物劑量、時間長短密切相關;多數是一種潛在性危險,或者說,僅僅是一種可能性,並非每個人都會遭到同樣的損害。目前許多新葯應用於臨床,雖然動物實驗中是安全的,由於缺少運氣應用的臨床觀察資料,孕婦服用時應慎重。
2、殺滅厭氧菌的葯物有哪些?
抗生素必須選擇對厭氧菌敏感的抗生素(見表6-5)。厭氧菌對氨基糖甙專類抗生素常有抗葯屬性。[color=red]大多數厭氧菌,除脆弱類桿菌外,均對青黴素G敏感。林可黴素的抗菌譜與青黴素G相仿,如病人對青黴素過敏時可選用。氯黴素幾乎對所有的厭氧菌包括脆弱類桿菌在內均有效,但缺點是有骨髓抑制的危險性。厭氧菌對四環素、紅黴素和氯黴素的敏感性有差異,且在治療過程中迅速產生抗葯性,氯林可黴素對厭氧菌感染的療效優於林可黴素,但它和林可黴素一樣,有時會引起致命的假膜性結腸炎。在抗菌葯中,療效最好的首推甲硝唑,對所有的厭氧菌包括脆弱類桿菌有效。Sharp等(1977)發現甲硝唑的療效優於氯林可黴素和林可黴素,此葯價格便宜,即使長期使用也無嚴重並發症。甲硝唑不僅可口服(500mg,每日三次),灌腸(每次1~2g),最近國內已有靜脈制劑,0.5%100ml,靜滴每日2~3次。口服甲硝唑和靜脈滴注甲硝唑在結腸手術前准備中的作用,證明這兩種方法均能有效地降低傷口的感染率。
3、這樣制定好外科手術部位感染的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
抗菌葯物的應用涉及臨床各科,正確合理應用抗菌葯物是提高療效、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率以及減少或減緩細菌耐葯性發生的關鍵。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是否正確、合理,基於以下兩方面:(1)有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2)選用的品種及給葯方案是否正確、合理。
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缺乏細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證據,診斷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二、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品種的選用原則上應根據病原菌種類及病原菌對抗菌葯物敏感或耐葯,即細菌葯物敏感試驗 (以下簡稱葯敏)的結果而定。因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必須在開始抗菌治療前,先留取相應標本,立即送細菌培養,以盡早明確病原菌和葯敏結果;門診病人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開展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葯敏結果前,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並結合當地細菌耐葯狀況先給予抗菌葯物經驗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葯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葯方案。
三、按照葯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葯
各種抗菌葯物的葯效學(抗菌譜和抗菌活性)和人體葯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臨床醫師應根據各種抗菌葯物的上述特點,按臨床適應證(參見「各類抗菌葯物適應證和注意事項」)正確選用抗菌葯物。
四、抗菌葯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葯物特點制訂
根據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況制訂抗菌葯物治療方案,包括抗菌葯物的選用品種、劑量、給葯次數、給葯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葯等。在制訂治療方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葯敏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二)給葯劑量:按各種抗菌葯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葯。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葯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葯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葯物尿葯濃度遠高於血葯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三)給葯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葯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葯物,不必採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葯,以確保葯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葯。
2. 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宜盡量避免: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葯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反易引起過敏反應或導致耐葯菌產生,因此治療全身性感染或臟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葯物。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葯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葯作為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葯物可同時鞘內給葯;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葯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採用抗菌葯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葯。局部用葯宜採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葯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葯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葯不可局部滴耳。
(四)給葯次數:為保證葯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葯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葯代動力學和葯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紅黴素、克林黴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葯。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一日給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療程:抗菌葯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癒,並防止復發。
(六)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葯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葯,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葯。
1. 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 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葯物產生耐葯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 由於葯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葯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葯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葯物聯合,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醯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合,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葯通常採用2種葯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葯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葯後葯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抗菌葯物預防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內科及兒科預防用葯
1. 用於預防一種或兩種特定病原菌入侵體內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於防止任何細菌入侵,則往往無效。
2. 預防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長期預防用葯,常不能達到目的。
3. 患者原發疾病可以治癒或緩解者,預防用葯可能有效。原發疾病不能治癒或緩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預防用葯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對免疫缺陷患者,宜嚴密觀察其病情,一旦出現感染徵兆時,在送檢有關標本作培養同時,首先給予經驗治療。
4. 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葯物的情況: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葯
(一)外科手術預防用葯目的:預防手術後切口感染,以及清潔-污染或污染手術後手術部位感染及術後可能發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葯基本原則:根據手術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決定是否預防用抗菌葯物。
1. 清潔手術:手術野為人體無菌部位,局部無炎症、無損傷,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體與外界相通的器官。手術野無污染,通常不需預防用抗菌葯物,僅在下列情況時可考慮預防用葯:(1)手術范圍大、時間長、污染機會增加;(2)手術涉及重要臟器,一旦發生感染將造成嚴重後果者,如頭顱手術、心臟手術、眼內手術等;(3)異物植入手術,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臟起博器放置、人工關節置換等;(4)高齡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 清潔-污染手術: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術,或經以上器官的手術,如經口咽部大手術、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經直腸前列腺手術,以及開放性骨折或創傷手術。由於手術部位存在大量人體寄殖菌群,手術時可能污染手術野引致感染,故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葯物。
3. 污染手術:由於胃腸道、尿路、膽道體液大量溢出或開放性創傷未經擴創等已造成手術野嚴重污染的手術。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葯物。
術前已存在細菌性感染的手術,如腹腔臟器穿孔腹膜炎、膿腫切除術、氣性壞疽截肢術等,屬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不屬預防應用范疇。
4. 外科預防用抗菌葯物的選擇及給葯方法:抗菌葯物的選擇視預防目的而定。為預防術後切口感染,應針對金黃色葡萄球菌(以下簡稱金葡菌)選用葯物。預防手術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則需依據手術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種類選用,如結腸或直腸手術前應選用對大腸埃希菌和脆弱擬桿菌有效的抗菌葯物。選用的抗菌葯物必須是療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價格相對較低的品種。
給葯方法:接受清潔手術者,在術前0.5~2小時內給葯,或麻醉開始時給葯,使手術切口暴露時局部組織中已達到足以殺滅手術過程中入侵切口細菌的葯物濃度。如果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術中給予第2劑。抗菌葯物的有效覆蓋時間應包括整個手術過程和手術結束後4小時,總的預防用葯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手術時間較短(<2小時)的清潔手術,術前用葯一次即可。接受清潔-污染手術者的手術時預防用葯時間亦為24小時,必要時延長至48小時。污染手術可依據患者情況酌量延長。對手術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葯物使用時間應按治療性應用而定。
抗菌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腎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1)
(一)基本原則:許多抗菌葯物在人體內主要經腎排出,而某些抗菌葯物具有腎毒性,腎功能減退的感染患者應用抗菌葯物的原則如下。
1. 盡量避免使用腎毒性抗菌葯物,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調整給葯方案。
2. 根據感染的嚴重程度、病原菌種類及葯敏試驗結果等選用無腎毒性或腎毒性低的抗菌葯物。
3. 根據患者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及抗菌葯物在人體內排出途徑調整給葯劑量及方法。
(二)抗菌葯物的選用及給葯方案調整:根據抗菌葯物體內過程特點及其腎毒性,腎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選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主要由肝膽系統排泄或由肝臟代謝,或經腎臟和肝膽系統同時排出的抗菌葯物用於腎功能減退者,維持原治療量或劑量略減。
2. 主要經腎排泄,葯物本身並無腎毒性,或僅有輕度腎毒性的抗菌葯物,腎功能減退者可應用,但劑量需適當調整。
3. 腎毒性抗菌葯物避免用於腎功能減退者,如確有指征使用該類葯物時,需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以調整給葯方案,達到個體化給葯;也可按照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內生肌酐清除率為准)減量給葯,療程中需嚴密監測患者腎功能。
二、 肝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2)
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選用及劑量調整需要考慮肝功能減退對該類葯物體內過程的影響程度以及肝功能減退時該類葯物及其代謝物發生毒性反應的可能性。由於葯物在肝臟代謝過程復雜,不少葯物的體內代謝過程尚未完全闡明,根據現有資料,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應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主要由肝臟清除的葯物,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明顯減少,但並無明顯毒性反應發生,肝病時仍可正常應用,但需謹慎,必要時減量給葯,治療過程中需嚴密監測肝功能。紅黴素等大環內酯類(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黴素、克林黴素屬此類。
2. 葯物主要經肝臟或有相當量經肝臟清除或代謝,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減少,並可導致毒性反應的發生,肝功能減退患者應避免使用此類葯物,氯黴素、利福平、紅黴素酯化物等屬此類。
3. 葯物經肝、腎兩途徑清除,肝功能減退者葯物清除減少,血葯濃度升高,同時有腎功能減退的患者血葯濃度升高尤為明顯,但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嚴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腎功能同時減退的患者在使用此類葯物時需減量應用。經腎、肝兩途徑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均屬此種情況。
4. 葯物主要由腎排泄,肝功能減退者不需調整劑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屬此類。
三、老年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由於老年人組織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變,免疫功能也見減退,一旦罹患感染,在應用抗菌葯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老年人腎功能呈生理性減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經腎排出的抗菌葯物時,由於葯物自腎排出減少,導致在體內積蓄,血葯濃度增高,容易有葯物不良反應的發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齡患者接受主要自腎排出的抗菌葯物時,應按輕度腎功能減退情況減量給葯,可用正常治療量的2/3~1/2。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的大多數品種即屬此類情況。
2. 老年患者宜選用毒性低並具殺菌作用的抗菌葯物,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為常用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葯物應盡可能避免應用,有明確應用指征時在嚴密觀察下慎用,同時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劑量,使給葯方案個體化,以達到用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 新生兒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新生兒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在此期間其生長發育隨日齡增加而迅速變化,因此新生兒感染使用抗菌葯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新生兒期肝、腎均未發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腎清除功能較差,因此新生兒感染時應避免應用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包括主要經腎排泄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以及主要經肝代謝的氯黴素。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給葯方案,個體化給葯,以確保治療安全有效。不能進行血葯濃度監測者,不可選用上述葯物。
2. 新生兒期避免應用或禁用可能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參見表1.3)。可影響新生兒生長發育的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禁用,可導致腦性核黃疸及溶血性貧血的磺胺類葯和呋喃類葯避免應用。
3. 新生兒期由於腎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經腎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葯物需減量應用,以防止葯物在體內蓄積導致嚴重中樞神經系統毒性反應的發生。
4. 新生兒的體重和組織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葯物在新生兒的葯代動力學亦隨日齡增長而變化,因此使用抗菌葯物時應按日齡調整給葯方案。
五、小兒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小兒患者在應用抗菌葯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該類葯物有明顯耳、腎毒性,小兒患者應盡量避免應用。臨床有明確應用指征且又無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葯物可供選用時,方可選用該類葯物,並在治療過程中嚴密觀察不良反應。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根據其結果個體化給葯。
2. 萬古黴素和去甲萬古黴素:該類葯也有一定腎、耳毒性,小兒患者僅在有明確指征時方可選用。在治療過程中應嚴密觀察不良反應,並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個體化給葯。
3. 四環素類抗生素:可導致牙齒黃染及牙釉質發育不良。不可用於8歲以下小兒。
4. 喹諾酮類抗菌葯:由於對骨骼發育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該類葯物避免用於18歲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4):妊娠期抗菌葯物的應用需考慮葯物對母體和胎兒兩方面的影響。
1. 對胎兒有致畸或明顯毒性作用者,如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等,妊娠期避免應用。
2. 對母體和胎兒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妊娠期避免應用;確有應用指征時,須在血葯濃度監測下使用,以保證用葯安全有效。
3. 葯毒性低,對胎兒及母體均無明顯影響,也無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時可選用。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磷黴素等均屬此種情況。
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FDA)按照葯物在妊娠期應用時的危險性分為A、B、C、D及X類,可供葯物選用時參考(參見表1.4)。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葯物後,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葯物含量不高,不超過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葯量的1%;少數葯物乳汁中分泌量較高,如氟喹諾酮類、四環素類、大環內酯類、氯黴素、磺胺甲惡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氨基糖苷類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無論乳汁中葯物濃度如何,均存在對乳兒潛在的影響,並可能出現不良反應,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可導致乳兒聽力減退,氯黴素可致乳兒骨髓抑制,磺胺甲惡唑等可致核黃疸、溶血性貧血,四環素類可致乳齒黃染,青黴素類可致過敏反應等。因此治療哺乳期患者時應避免選用氨基糖苷類、喹諾酮類、四環素類、氯黴素、磺胺葯等。哺乳期患者應用任何抗菌葯物時,均宜暫停哺乳。
4、懷孕母豬能打林可黴素嗎
妊娠母豬指從母豬配種發情成功開始,經過胚胎在子宮內的生長發育到形成胎兒,和直至胎兒成熟產出體外前的這段生理變化過程。母豬的妊娠時間一般是在108天~120天,平均為114天。母豬妊娠期間生病的用葯治療是需要是非常慎重的,因為要考慮到某些葯物對胚胎或是胎兒的的影響,是否會引起母豬的妊娠終止,發生流產,死胎的現象出現。此外還要考慮葯物本身是否會引起胎兒發育的畸形,基因的突變等危害!
妊娠母豬可以注射林可黴素注射液么?
林可黴素在豬疾病中,經常能夠接觸到的一種林可胺類抗生素,又被稱為潔黴素。在1962年由美國科學家梅森等從鏈絲菌的變異菌株的發酵培養液中提取的抗生素。我們國家從1975年才開始研發!林可黴素對組織和細胞的穿透力很強,臨床上一般用它的鹽酸鹽注射液,來治療由格蘭氏陽性菌所引起的感染!特別是用它來治療耐青黴素、紅黴素菌株感染或是對青黴素過敏的豬,還有肺炎、蜂窩織炎、骨髓炎和敗血症等疾病,如豬的鏈球菌、密螺旋體性腹瀉、金黃葡萄球菌感染等的疾病治療。它對於治療豬支原體感染也是有效果的,但是效果不及紅黴素!
雖然,林可黴素(如圖)屬於窄譜抗生素,臨床試驗從葯品本身還未有對妊娠母豬有傷害!妊娠母豬可以應用。但是腎功能減退的動物要慎重,母豬在大劑量或是長期應用林可黴素可以引起嘔吐、厭食、腹瀉等胃腸反應。它與維生素C、磺胺嘧啶、紅黴素、頭孢菌素、青黴素、氨苄西林、氯唑西林、頭孢等不可以連用!
母豬在妊娠期,最好是慎用葯品,包括林可黴素在內,能通過機體調節的一般情況,最好是不需要葯物來進行治療,以免對胎兒產生不需要的損害,哪怕是葯品本身對胎兒無影響的葯品,林可黴素也是一樣的,因為老話常說「是葯三分毒」。說的直白一點,當動物生病,例如妊娠母豬生病,採取人為注射葯物(林可黴素)進行治療,注射葯品(林可黴素)就是對於豬來講就是就是一種應激性刺激,這種應激性的刺激有時也是會造成母豬流產的!這是不可以避免的!
5、養殖場 母豬產房需要什麼常用葯品?
母豬常用葯:
1.地塞米松磷酸鈉
該葯用於治療炎性、過敏性疾病等,豬的一天用量4毫克~12毫克,以前常用於母畜的同期分娩。近年來,養殖戶濫用、超量使用地塞米松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某豬場因哺乳和斷乳小豬體溫升高,每頭小豬的注射量達10毫克~20毫克,甚至連續用葯,不僅不能解決疾病的根本問題,而且影響了小豬的成活率和生長發育。
2.縮宮素注射液
縮宮素注射液主要用於母豬助產、催產。目前,養殖戶應用該葯物主要在分娩前(羊水破後)、分娩中(產下2頭仔豬後)和分娩後,每胎必用,存在著由分娩前的助產演變為滯產、難產,大劑量的縮宮素還促進過早泌乳,與哺乳仔豬的需要不協調,甚至造成泌乳抑制或無乳綜合征的發生。因此要注意分娩母豬胎位不正、產道狹窄時忌用催產葯,建議3胎以上使用縮宮素,於分娩後促進胎衣的排下使用該葯為宜。
3.青黴素粉針劑
青黴素粉針劑市場上有青黴素鉀、青黴素鈉兩種產品,需用滅菌注射用水稀釋。一些養殖戶喜歡選用中葯(中草葯)針劑類稀釋,如麻杏石甘注射液,在氣溫較低時,容易出現絮狀物,以至注射時不能使用;有的用林可黴素注射液稀釋,產生渾濁、絮狀物或沉澱,嚴重影響葯效;有的用磺胺類葯稀釋,因磺胺類葯注射液為強鹼性,與本品混合注射可破壞青黴素的抗菌性。有的養殖戶長期選用氨基比林、安乃近等稀釋本品,會引起母豬顆粒白細胞減少症,影響免疫效果。
4.林可黴素注射液
林可黴素注射液臨診上用於治療畜禽革蘭氏陰性菌感染,特別是耐青黴素對本品敏感的細菌感染,也可用於防治豬密螺旋體性痢疾、支原體引起的豬喘氣病等。有的養殖戶用本品注射液給小豬口服,有的注射哺乳仔豬,甚至給妊娠母豬注射而引起不良後果。林可黴素內服能引起馬、兔和其他草食動物致死性腹瀉、腸壁水腫。給豬注射本品還有疼痛刺激。
5.替米考星注射液
替米考星注射液目前很多獸葯廠家都有生產本品,含量有20%和30%兩種劑型,多數為復方葯,主要用於防治家畜肺炎(由胸膜肺炎放線桿菌、巴氏桿菌、支原體等感染引起)、禽支原體病及泌乳動物乳腺炎。有的養殖戶用本品治療患畜引起死亡,有的用本品配合氨茶鹼一起注射,有的用本品加地塞米松治療小豬氣喘(胸腔積水)而引起死亡。替米考星注射液主要作用心血管系統,可引起心動過速和收縮力減弱,肌肉和皮下注射可出現局部反應(水腫等),要注意使用方法。
6.氯黴素類
氯黴素類氯黴素在動物臨床上已被禁用,現市場上有甲碸黴素預混劑、氟苯尼考預混劑和氟苯尼考注射液(有10%、20%和30%三種規格)。有的養殖戶在小豬飼料內添加高濃度的氟苯尼考預混劑。有的對豬體溫一升高、出現呼吸道症狀就肌注本品注射液。氟苯尼考雖然不抑制骨髓,但有胚胎毒性,妊娠母豬禁用,有一定的免疫抑製作用。據有關資料報道,氟苯尼考注射液葯物濃度在子宮內最高,依次為肺部和腸道,因此要注意配伍應用。
6、用氟苯尼考對種禽的後果
氟苯尼考使用的注意事項
1.本品不宜與大環內酯類(如泰樂菌素、紅黴素、羅紅黴素、替米考星、吉他黴素、阿奇黴素、克拉黴素等)、林可胺類(如林可黴素、克林黴素)及雙萜類半合成抗生素-泰妙菌素聯合用葯,合用時可產生拮抗作用。
2.本品不可與β-內酯胺類(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及氟喹諾酮類(如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氧氟沙星等)聯合用葯,因本品是抑制細菌蛋白質合成的速效抑菌劑,後者屬繁殖期速效殺菌劑。在前者的作用下,細菌蛋白質合成迅速被抑制,細菌停止生長繁殖,使後者的殺菌作用減弱。故在治療需要發揮快速殺菌作用的時,不可同用。
3.本品不能與磺胺嘧啶鈉一起混合肌注。口服或肌注給葯時忌與鹼性葯物合用,以免分解失效。也不宜與鹽酸四環素、卡那黴素、三磷酸腺苷、輔酶A等混合靜脈注射,以免發生沉澱和降效。
4.肌肉注射後可能引起肌肉變性、壞死,因此,可頸部與臀部深部肌肉交替注射,不宜在同一部位重復注射。
5.由於本品可能有胚胎毒性,妊娠期及哺乳期家畜慎用。家禽在產蛋期禁用。 6.在防治豬呼吸道綜合征(PRDC)方面,有人推薦氟苯尼考與阿莫西林、氟苯尼考與泰樂菌素、氟苯尼考與泰妙菌素合用,這種方法欠妥,因為從葯理學的角度講,兩者不可聯合應用。但氟苯尼考可與四環素類,如強力黴素聯用。
7.本品有血液系統毒性,雖然不會引起不可逆的骨髓再生障礙性貧血,但其引起的可逆性紅細胞生成抑制卻比氯黴素更常見。疫苗接種期或免疫功能嚴重缺損的動物禁用。 8.本品有較強的免疫抑製作用,約比氯黴素強6倍。
9.長期使用可能會引起消化機能混亂和維生素缺乏或二重感染症狀。
10.在防治豬病時,應小心謹慎,要按照規定的劑量和療程給葯,不能濫用,避免產生不良後果。
11.腎功能不全患畜要減量或延長給葯間隔時間。
12.當飲水劑給葯時,注意配比濃度,用葯期間只以含葯物的飲水作為畜禽的唯一水源。 13.本品為動物專用葯物,不與人類形成叉耐葯性。在治療劑量內使用,無毒副作用。對環境無危害。美國FDA規定,停葯期為28天。我國農業部有關規定(暫定):畜禽為30天;肉雞為10天;水產類為7天;不同年齡和體重的豬均可使用,但育肥豬最好不使用,更不能長期使用,避免葯物殘留
7、林可甘是抗生素嗎
林可是林可黴素類抗生素,消炎的
香丹有疏通血管,擴張血管,活血化於的作用。慢性病的常用葯。
8、抗菌類葯物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合理使用的原則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
抗菌葯物的應用涉及臨床各科,正確合理應用抗菌葯物是提高療效、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率以及減少或減緩細菌耐葯性發生的關鍵。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是否正確、合理,基於以下兩方面:(1)有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2)選用的品種及給葯方案是否正確、合理。
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缺乏細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證據,診斷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二、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品種的選用原則上應根據病原菌種類及病原菌對抗菌葯物敏感或耐葯,即細菌葯物敏感試驗 (以下簡稱葯敏)的結果而定。因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必須在開始抗菌治療前,先留取相應標本,立即送細菌培養,以盡早明確病原菌和葯敏結果;門診病人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開展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葯敏結果前,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並結合當地細菌耐葯狀況先給予抗菌葯物經驗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葯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葯方案。
三、按照葯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葯
各種抗菌葯物的葯效學(抗菌譜和抗菌活性)和人體葯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臨床醫師應根據各種抗菌葯物的上述特點,按臨床適應證(參見「各類抗菌葯物適應證和注意事項」)正確選用抗菌葯物。
四、抗菌葯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葯物特點制訂
根據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況制訂抗菌葯物治療方案,包括抗菌葯物的選用品種、劑量、給葯次數、給葯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葯等。在制訂治療方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葯敏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二)給葯劑量:按各種抗菌葯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葯。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葯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葯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葯物尿葯濃度遠高於血葯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三)給葯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葯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葯物,不必採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葯,以確保葯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葯。
2. 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宜盡量避免: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葯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反易引起過敏反應或導致耐葯菌產生,因此治療全身性感染或臟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葯物。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葯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葯作為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葯物可同時鞘內給葯;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葯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採用抗菌葯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葯。局部用葯宜採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葯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葯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葯不可局部滴耳。
(四)給葯次數:為保證葯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葯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葯代動力學和葯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紅黴素、克林黴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葯。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一日給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療程:抗菌葯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癒,並防止復發。
(六)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葯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葯,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葯。
1. 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 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葯物產生耐葯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 由於葯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葯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葯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葯物聯合,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醯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合,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葯通常採用2種葯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葯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葯後葯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抗菌葯物預防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內科及兒科預防用葯
1. 用於預防一種或兩種特定病原菌入侵體內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於防止任何細菌入侵,則往往無效。
2. 預防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長期預防用葯,常不能達到目的。
3. 患者原發疾病可以治癒或緩解者,預防用葯可能有效。原發疾病不能治癒或緩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預防用葯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對免疫缺陷患者,宜嚴密觀察其病情,一旦出現感染徵兆時,在送檢有關標本作培養同時,首先給予經驗治療。
4. 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葯物的情況: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葯
(一)外科手術預防用葯目的:預防手術後切口感染,以及清潔-污染或污染手術後手術部位感染及術後可能發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葯基本原則:根據手術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決定是否預防用抗菌葯物。
1. 清潔手術:手術野為人體無菌部位,局部無炎症、無損傷,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體與外界相通的器官。手術野無污染,通常不需預防用抗菌葯物,僅在下列情況時可考慮預防用葯:(1)手術范圍大、時間長、污染機會增加;(2)手術涉及重要臟器,一旦發生感染將造成嚴重後果者,如頭顱手術、心臟手術、眼內手術等;(3)異物植入手術,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臟起博器放置、人工關節置換等;(4)高齡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 清潔-污染手術: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術,或經以上器官的手術,如經口咽部大手術、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經直腸前列腺手術,以及開放性骨折或創傷手術。由於手術部位存在大量人體寄殖菌群,手術時可能污染手術野引致感染,故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葯物。
3. 污染手術:由於胃腸道、尿路、膽道體液大量溢出或開放性創傷未經擴創等已造成手術野嚴重污染的手術。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葯物。
術前已存在細菌性感染的手術,如腹腔臟器穿孔腹膜炎、膿腫切除術、氣性壞疽截肢術等,屬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不屬預防應用范疇。
4. 外科預防用抗菌葯物的選擇及給葯方法:抗菌葯物的選擇視預防目的而定。為預防術後切口感染,應針對金黃色葡萄球菌(以下簡稱金葡菌)選用葯物。預防手術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則需依據手術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種類選用,如結腸或直腸手術前應選用對大腸埃希菌和脆弱擬桿菌有效的抗菌葯物。選用的抗菌葯物必須是療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價格相對較低的品種。
給葯方法:接受清潔手術者,在術前0.5~2小時內給葯,或麻醉開始時給葯,使手術切口暴露時局部組織中已達到足以殺滅手術過程中入侵切口細菌的葯物濃度。如果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術中給予第2劑。抗菌葯物的有效覆蓋時間應包括整個手術過程和手術結束後4小時,總的預防用葯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手術時間較短(<2小時)的清潔手術,術前用葯一次即可。接受清潔-污染手術者的手術時預防用葯時間亦為24小時,必要時延長至48小時。污染手術可依據患者情況酌量延長。對手術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葯物使用時間應按治療性應用而定。
抗菌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腎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1)
(一)基本原則:許多抗菌葯物在人體內主要經腎排出,而某些抗菌葯物具有腎毒性,腎功能減退的感染患者應用抗菌葯物的原則如下。
1. 盡量避免使用腎毒性抗菌葯物,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調整給葯方案。
2. 根據感染的嚴重程度、病原菌種類及葯敏試驗結果等選用無腎毒性或腎毒性低的抗菌葯物。
3. 根據患者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及抗菌葯物在人體內排出途徑調整給葯劑量及方法。
(二)抗菌葯物的選用及給葯方案調整:根據抗菌葯物體內過程特點及其腎毒性,腎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選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主要由肝膽系統排泄或由肝臟代謝,或經腎臟和肝膽系統同時排出的抗菌葯物用於腎功能減退者,維持原治療量或劑量略減。
2. 主要經腎排泄,葯物本身並無腎毒性,或僅有輕度腎毒性的抗菌葯物,腎功能減退者可應用,但劑量需適當調整。
3. 腎毒性抗菌葯物避免用於腎功能減退者,如確有指征使用該類葯物時,需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以調整給葯方案,達到個體化給葯;也可按照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內生肌酐清除率為准)減量給葯,療程中需嚴密監測患者腎功能。
二、 肝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2)
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選用及劑量調整需要考慮肝功能減退對該類葯物體內過程的影響程度以及肝功能減退時該類葯物及其代謝物發生毒性反應的可能性。由於葯物在肝臟代謝過程復雜,不少葯物的體內代謝過程尚未完全闡明,根據現有資料,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應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主要由肝臟清除的葯物,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明顯減少,但並無明顯毒性反應發生,肝病時仍可正常應用,但需謹慎,必要時減量給葯,治療過程中需嚴密監測肝功能。紅黴素等大環內酯類(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黴素、克林黴素屬此類。
2. 葯物主要經肝臟或有相當量經肝臟清除或代謝,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減少,並可導致毒性反應的發生,肝功能減退患者應避免使用此類葯物,氯黴素、利福平、紅黴素酯化物等屬此類。
3. 葯物經肝、腎兩途徑清除,肝功能減退者葯物清除減少,血葯濃度升高,同時有腎功能減退的患者血葯濃度升高尤為明顯,但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嚴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腎功能同時減退的患者在使用此類葯物時需減量應用。經腎、肝兩途徑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均屬此種情況。
4. 葯物主要由腎排泄,肝功能減退者不需調整劑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屬此類。
三、老年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由於老年人組織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變,免疫功能也見減退,一旦罹患感染,在應用抗菌葯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老年人腎功能呈生理性減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經腎排出的抗菌葯物時,由於葯物自腎排出減少,導致在體內積蓄,血葯濃度增高,容易有葯物不良反應的發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齡患者接受主要自腎排出的抗菌葯物時,應按輕度腎功能減退情況減量給葯,可用正常治療量的2/3~1/2。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的大多數品種即屬此類情況。
2. 老年患者宜選用毒性低並具殺菌作用的抗菌葯物,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為常用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葯物應盡可能避免應用,有明確應用指征時在嚴密觀察下慎用,同時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劑量,使給葯方案個體化,以達到用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 新生兒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新生兒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在此期間其生長發育隨日齡增加而迅速變化,因此新生兒感染使用抗菌葯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新生兒期肝、腎均未發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腎清除功能較差,因此新生兒感染時應避免應用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包括主要經腎排泄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以及主要經肝代謝的氯黴素。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給葯方案,個體化給葯,以確保治療安全有效。不能進行血葯濃度監測者,不可選用上述葯物。
2. 新生兒期避免應用或禁用可能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參見表1.3)。可影響新生兒生長發育的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禁用,可導致腦性核黃疸及溶血性貧血的磺胺類葯和呋喃類葯避免應用。
3. 新生兒期由於腎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經腎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葯物需減量應用,以防止葯物在體內蓄積導致嚴重中樞神經系統毒性反應的發生。
4. 新生兒的體重和組織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葯物在新生兒的葯代動力學亦隨日齡增長而變化,因此使用抗菌葯物時應按日齡調整給葯方案。
五、小兒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小兒患者在應用抗菌葯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該類葯物有明顯耳、腎毒性,小兒患者應盡量避免應用。臨床有明確應用指征且又無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葯物可供選用時,方可選用該類葯物,並在治療過程中嚴密觀察不良反應。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根據其結果個體化給葯。
2. 萬古黴素和去甲萬古黴素:該類葯也有一定腎、耳毒性,小兒患者僅在有明確指征時方可選用。在治療過程中應嚴密觀察不良反應,並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個體化給葯。
3. 四環素類抗生素:可導致牙齒黃染及牙釉質發育不良。不可用於8歲以下小兒。
4. 喹諾酮類抗菌葯:由於對骨骼發育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該類葯物避免用於18歲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4):妊娠期抗菌葯物的應用需考慮葯物對母體和胎兒兩方面的影響。
1. 對胎兒有致畸或明顯毒性作用者,如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等,妊娠期避免應用。
2. 對母體和胎兒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妊娠期避免應用;確有應用指征時,須在血葯濃度監測下使用,以保證用葯安全有效。
3. 葯毒性低,對胎兒及母體均無明顯影響,也無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時可選用。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磷黴素等均屬此種情況。
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FDA)按照葯物在妊娠期應用時的危險性分為A、B、C、D及X類,可供葯物選用時參考(參見表1.4)。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葯物後,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葯物含量不高,不超過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葯量的1%;少數葯物乳汁中分泌量較高,如氟喹諾酮類、四環素類、大環內酯類、氯黴素、磺胺甲惡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氨基糖苷類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無論乳汁中葯物濃度如何,均存在對乳兒潛在的影響,並可能出現不良反應,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可導致乳兒聽力減退,氯黴素可致乳兒骨髓抑制,磺胺甲惡唑等可致核黃疸、溶血性貧血,四環素類可致乳齒黃染,青黴素類可致過敏反應等。因此治療哺乳期患者時應避免選用氨基糖苷類、喹諾酮類、四環素類、氯黴素、磺胺葯等。哺乳期患者應用任何抗菌葯物時,均宜暫停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