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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捐獻恩仇記的道德問題

發布時間:2020-12-18 16:52:21

1、自願捐獻骨髓,為什麼捐獻者有沒有權利反悔?

有權利反悔。保證捐獻的「自願」一直都是造血幹細胞移植遵循的原則。對於捐獻者是否有權拒絕捐獻,以及什麼時候可以拒絕的問題,美國國家骨髓捐獻計劃在其網頁上如此回答:你有權在任何時候決定你是否捐獻,骨髓捐獻永遠是自願的。世界骨髓捐獻組織也稱「捐獻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退出」;「捐獻者在被告知需要進行再次(多次)捐獻時,患者有權拒絕捐獻而不受到外部影響」。

不過,由於幹細胞移植的特殊性——「清髓」之後受捐者的免疫造血系統被摧毀,因此如果捐獻者在患者清髓後選擇拒捐,必然會給患者帶來巨大打擊,使其「雪上加霜」。

(1)骨髓捐獻恩仇記的道德問題擴展資料:

目前,臨床應用最廣泛的骨髓移植手術是「清髓性骨髓移植」。顧名思義,在移植之前,受捐者要接受大劑量化療和/或放療及免疫抑制預處理,清除體內的腫瘤細胞、異常克隆細胞,阻斷發病機制(將「壞」細胞掃地出門),然後才能把捐獻者的造血幹細胞移植給受捐者(將「好」細胞請進門),重建正常造血和免疫系統。

此方法對受捐者的健康打擊是非常大的——在原有造血系統、免疫系統被摧毀而新的系統尚未建立時,患者對外界抵抗力極弱,稍有不慎就可能因為一次小小的感染而喪命,所以在這期間他們要住在無菌病房,依靠醫療干預來維持生命。如果捐獻者在此時突然反悔,受捐者確實面臨致命的危險。

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有其他備選的捐獻者,醫院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聯系備選捐獻者,爭取其同意並盡快進行移植手術以挽救病人生命。如果沒有備選的捐獻者,患者只能住在無菌病房,在對症治療(抗感染、補充相應血液成分等)的基礎上,應用各類造血生長因子、細胞集落因子等促進造血、免疫功能的恢復。同時醫院會繼續尋找捐獻者。只是對本身已患重病的受捐者而言,能否熬過這一關,是要打一個巨大的問號的。

參考鏈接:骨髓捐獻-網路

2、關於器官捐獻的法律與道德問題

器官捐獻來,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源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直系親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器官捐獻主要程序。
紅十字會提供:
《致遺體捐獻志願者的一封信》
《遺體捐獻登記表》(一式兩份)
《志願者基本情況登記表》
受理志願者填寫完畢的登記表格,告知填寫不完整或不恰當的地方
為填寫合格的志願者辦理:
市民在填寫器官捐獻協議
《致遺體捐獻者的一封信》《登記復函》
《遺體捐獻登記表》(一份)
《榮譽證書》

3、請問「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為什麼在兩年內不能與受捐獻者直接見面?

因為,供患者雙方見面所牽涉到的問題很多,涉及法律、道德、社會倫理等諸多因素。骨專髓配對屬成功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供患者雙方在欣喜之餘,常常希望能夠與對方見面,媒體出於宣傳炒作的需要,也無孔不入地挖掘著新聞點。然而,看似簡單的見面卻有可能為供患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3)骨髓捐獻恩仇記的道德問題擴展資料:

中華骨髓庫管理中心業務介紹: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內設 4 個處級部門:辦公室、醫療服務部、技術服務部、組織教育部。負責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總體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組織開展宣傳、募捐活動;

領導、管理和監督各分庫的業務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的 HLA 分型資料,面向全國及國(境)外開展檢索;負責組織專家審定組織配型實驗室、高分辨實驗室、造血幹細胞移植醫院及採集中心的相關工作;負責造血幹細胞採集、移植等相關服務工作。

4、醫生幫助雙胞胎男子進行生殖器移植,由此產生的倫理道德問題都有哪些?

醫生涉及的倫理道德問題就是應該對這樣的事情進行保密,也要積極的宣傳移植器官的價值以及意義,同時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嚴格的按照器官移植的制度和操作規范來對待,還要按照制度保守秘密,不能參與器官買賣的活動,要擁有人道主義醫學觀,要對每條生命負責,醫患的健康利益高於一切,救死扶傷是本責。

其實這過程中不僅僅只涉及了醫生的倫理道德問題,還有關於捐獻者以及接受者的一個道德問題,畢竟這樣的事情在道德上是不允許的,雖然之前美國的一位教授肯寧漢他在探討器官移植這個道德問題的時候認為是可以允許的。

但畢竟面臨的問題比較多,器官移植涉及的風險也比較的大,在這個難題上也是不容易的克服,而且對於提供者的自身健康也是不利的,所以說一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很確切的說法是允許或者是不允許。

不過根據目前醫學上的進步,免疫的葯物出現了,面臨器官轉移排斥的問題也正在逐步解決,畢竟器官的移植也是分為很多種,比如說從自己身體上某一個部位移植到另一個部位,又或者說是同種移植以及異種移植。

每一個人身上的器官都是相對應的,沒有多出來的,也沒有備用的,都是剛剛好,也就是這樣的一個原因,所以說想要進行移植器官的手術,除了捐獻者需要作出自我犧牲以及承擔風險的准備,也要對接受者的自身健康不造成傷害做好准備,因為每個人身體的構造是不相同的。

5、關於遺體捐助的細節問題。

很簡單.身份證戶口本到醫院的"遺體捐助"科室,填表登記就行了.當然最好和你的親屬一起去,事先也要作好家屬的工作. 有人自己同意了.可到時候家屬-不通知捐獻單位,也是白紙一張.甚至有的家屬不承認,鬧事. 器官移植與抗生素的發現被公認為20世紀的兩大醫學進步,而器官移植則更被譽為「21世紀醫學之巔」。然而,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於供體器官來源嚴重不足而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又人數眾多,器官移植經常處於「有力無處使」的尷尬境地,未能較好地發揮其應有的醫療作用。當前,隨著我國器官移植技術的飛速發展及人們思想覺悟的日漸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已開始願意捐獻自己的器官或遺體用於器官移植。這對於弘揚我國社會主義互幫互助的道德風尚,提升人們的道德水平,救助更多人的生命,無疑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另一方面,由於器官(或遺體)捐獻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民事行為,在捐贈者捐獻自己身體器官或遺體時也經常會有其近親屬出面阻撓的情況,甚至捐獻者本人也會在簽訂器官(或遺體)捐獻的協議後因各種原因而反悔,從而在相關當事人之間引發一些糾紛。這對我國的司法實踐帶來了挑戰。基於此,本文擬就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的特點、性質及其變更加以探究。 一、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的特點與性質 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即捐獻者簽訂的表示願意將其身體器官或遺體捐獻給有關醫療單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協議。從性質上來說,捐獻者捐獻自己身體器官或遺體的行為是行使自己身體權、支配自己身體的行為,這是一種顯然的民事行為。因此,捐獻者為捐獻自己的身體器官或遺體而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器官或遺體捐獻協議是一種民事協議。然而,與一般的民事協議相比,這種協議又具有一些特殊的方面,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具有很強的倫理性 倫理性是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不同於一般民事協議的一個重要特徵。通常,捐贈協議的客體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物,而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則不同,它的客體不是物,而是具有人格性的人體器官或遺體。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人體器官(包括遺體[2])不是法律上的物,因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權法中規定,身體器官(包括遺體[3])作為人格利益的體現,是人格權的客體。[4]就是說,人的身體器官和遺體是寄寓人格尊嚴的一種實體,人對其器官及遺體的支配是不適用物權法的原則。這樣一來,作為其客體為人體器官這種特殊實體的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勢必就具有很強的倫理性,無論是對於捐贈者來說,還是對於受贈者而言,都更多地受到生命倫理的約束,而不是法律的制約。 首先,從捐贈人的角度來說,在器官移植不會造成其健康損害而其身體器官或遺體器官又適合移植給器官移植受體的情況下,捐贈者負有捐獻自己身體器官或遺體器官以救助他人的倫理義務,但這種義務僅僅是一種倫理義務,它不具有強制性,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即便是在捐贈者簽訂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的情況下,他也不負有絕對必須履行這種協議的捐贈義務。 其次,從受贈人的角度來說,受贈人作為醫療單位,並不是器官捐獻或遺體捐獻的受益人,但由於它是掌握器官移植技術和具備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條件並具體接受受贈器官或遺體的單位,因此,它負有接受捐贈者自願捐獻的身體器官或遺體的倫理義務。就是說,對於捐贈者自願捐獻自己身體器官或遺體的行為,除非根據法律規定或醫學標准有不應當接受的情形,否則,受贈人(即有關醫療單位)有義務接受。但這種接受義務並非來自法律的規定,而是來自傳統醫學倫理所強加於醫療單位的救助義務。[1]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受贈人只具有接受受贈物的權利而不具有接受受贈物的義務。因此,依據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醫療單位並不具有必須接受捐贈器官或遺體的法定義務,其對捐贈器官或遺體的接受並不是來自法律的規定。而另一方面,醫療單位卻負有救死扶傷的醫學倫理義務,在其掌握著器官移植技術並能夠通過這一技術來治病救人的情況下,拒絕器官或遺體捐贈者所捐獻的器官或遺體實際上就意味著對那些身體器官發生功能障礙、衰竭或病變的患者生命的無視,是為其所從事的醫療行業倫理所不容的。因此,從醫學倫理上來說,醫療單位負有接受捐贈者捐贈的器官或遺體的義務。 (二)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具有無償性 傳統的醫學倫理不僅賦予了器官或遺體捐贈者捐獻其身體器官或遺體的倫理義務,也賦予了這種倫理義務的無償性。根據傳統醫學倫理,捐贈者捐獻器官或遺體的行為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這種行為是以不要求經濟回報或物質補償為特徵的。傳統醫學倫理所要求的這種器官或遺體捐獻的無償性決定了器官(或遺體)捐獻協議必然也具有無償性的特點。通常,捐贈者捐獻自己的身體器官或遺體都是為了救治病人,而不是為了謀取經濟上的收益;而作為受贈人的醫療單位接受器官或遺體的目的也只是為了用於器官移植以救助病人,而不是為了用於販賣。傳統的醫學倫理否認人體器官的商業化,反對人體器官買賣。而現代民法理論也認可了傳統醫學倫理的這一做法, 對人體器官的買賣持否定態度。因此,依據現代民法理論,人體器官買賣作為一種器官或遺體的有償捐獻形式,是依法應當被禁止的。這實際上是從法律上剝奪了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有償性的條件,使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在現代法治社會下只能夠以一種無償的形式出現,成為一種地地道道的無償的民事協議。 (三)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具有可撤銷性 除以上兩點之外,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還具有可撤銷性。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的可撤銷性主要是由以下三點決定的: 首先,捐贈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為此,他有拒絕從事任何有風險性的活動的權利,因為這些有風險性的活動可能會導致其生命死亡或健康狀況受損,抑或使其身體的完整性受到損害。器官移植是一種具有高風險性的醫療行為,醫療風險的不確定性使得醫療單位依據器官捐贈協議從捐贈者身體內摘取所捐贈的器官用於移植的過程中,隨時可能會發生侵害捐贈者生命健康權或身體權的情形。而在醫學倫理不允許器官或遺體捐贈者有償捐獻器官的情況下,作為在器官移植中純粹處於奉獻方的捐贈者,其合法權益理所當然地應當受到特殊的嚴格保護。為此,客觀上需要賦予捐贈者得到隨時撤銷自己簽訂的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的權利,這也是維護社會公平的需要。 其次,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的可撤銷性也與這種協議的倫理性有著顯然的聯系。如前所述,器官或遺體捐贈者依據捐贈協議並不具有捐獻自己身體器官或遺體的法定義務。因此,從法律上來說,即使在捐贈者簽訂了器官(或遺體)捐獻協議的情況下,他也並不因此就承擔了必須捐獻自己器官或遺體的絕對義務,其捐獻器官或遺體與否取決於其依據醫學倫理所肩負的倫理義務。據此,即便是捐贈者撤銷了自己先前與有關醫療單位所簽訂的器官(或遺體)捐獻協議,也不構成對其法定義務的違反,而只構成對其倫理義務的一種違背。再次,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並不是一種贈與合同,它僅僅是一種協議書。我們知道,協議書與合同是不同的,「協議書可能只是一種意向書,並不涉及雙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2]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作為一種協議書,就僅僅具有表明捐贈者要捐獻器官或遺體的作用。它通常也不涉及作為協議雙方的捐贈者與受贈者之間的具體權利與義務。因此,捐贈者依據捐贈協議並不負有絕對應捐獻其器官或遺體的義務,而受贈人依據捐贈協議也不享有要求捐贈者依約履行捐贈協議的權利。既然如此,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顯然可以被捐贈者所撤銷。 綜上,筆者以為,器官(或遺體)捐贈協議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協議。這種協議既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協議,也不同於贈與合同。它具有較強的倫理性、無償性和可撤銷性。對於這種協議,現行的《民法通則》並沒有配設適宜機制來加以規范,而《合同法》上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也對其不完全適用。因此,筆者以為,對該種協議,應由專門的立法來加以規范。這既是這種協議自身性質的內在需要,也是依法治國的一個客觀要求。 各地的器官捐贈者可先向當地紅十字會咨詢後提出申請,但由於各種原因,並非每個自願捐獻者都能成功捐獻。目前常見的捐獻有:血液、角膜、腎、骨髓、皮膚、骨格、遺體等。中國紅十字會根據各地醫院規模、專業等設不同的器官庫,比如:骨格庫、骨髓庫、角膜庫等。 一,加入中華骨髓庫的條件: 1,年齡為18-45周歲的中國公民. 2,身體狀況良好,無可經血液傳播的傳染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3,在捐獻地常住的.(志願者異地報名可聯系當地的紅十字會) 4,親人配偶不反對的.(避免配對成功後捐獻者無法順利捐獻) 二,報名方式 1,電話報名:播打各地捐獻熱線,通過電話報上自己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等. 2,郵寄資料:電話報名後,當地的捐獻處會按照你所報的地址給你郵寄一份關於如何捐獻造血幹細胞以及如何去捐獻的方法和地址. 3,去通知的地點做捐獻:骨髓庫會安排您在恰當的時間驗血(5毫升),並將化驗後的HLA(人類白細胞抗原)分型儲存在電腦資料庫中,供患者尋找配對。 此處要說明的是:加入中華骨髓庫只是做捐獻造血幹細胞的登記,並不代表馬上就要捐獻.直到有匹配的患者,才需要做下一步准備. 如何捐獻骨髓 1.骨髓庫會安排您在恰當的時間驗血(5毫升),並將化驗後的HLA(人類白細胞抗原)分型儲存在電腦資料庫中,供患者尋找配對。 2.初步配型,即供者和受者的HLA—AB相同後,骨髓庫將通知您作進一步的驗血檢測,即HLA—DR的分析檢測。 3.如果供者、受者的HLA配型完全相同,工作人員會向您詳細介紹捐獻過程,並安排作全身檢查,供者健康檢查合格者,將進行捐獻。 4.捐獻前每日注射一次生長因子,連續4-5天。由於注射了生長因子,造血幹細胞將大量繁殖,生長因子使骨髓釋放出大量造血幹細胞進入血液循環中; 5.造血幹細胞通過血細胞單采技術獲得,這與從血液中採集血小板的方法完全相同。血液從一個手臂靜脈中流出,通過導管流入單采機中分離出造血幹細胞,其它血液成分將通過導管和采血針流回另一手臂靜脈,整個採集過程在全封閉的狀態下進行,時間約3-4小時。 捐獻時,您完全處於清醒狀態,從您的手臂靜脈中採集造血幹細胞(總量為50毫升),通過血細胞分離機提取,將其餘的血細胞回輸體內。 6.您將很快恢復正常,由於不使用麻醉,您無需住院,在造血幹細胞採集後1-2天,副作用(如:發熱、過敏反應、骨骼輕度疼痛)將完全消失。 造血幹細胞具有自我復制功能,捐贈造血幹細胞後人體將在短時間內恢復原有的造血細胞數量。所以,人不會感到任何不適,對供者很安全。造血幹細胞的供給者通常只要請半天假就能完成整個手術,不用作任何額外的休息和調養。 捐獻骨髓=獻血!就那麼簡單!獻出你的愛心,重新點燃血液病患者生命之光!

6、我很糾結,聽說患者和骨髓捐獻者不要見面,可是我是患者,就是一年內和捐獻者做了朋友,會不會有啥後果?

患者和骨髓捐獻者不見面可能是基於希望雙方的關系比較單純,在患者一方雖有感恩的心,可是因為不知道是誰捐給自己的骨髓,把這份感激之情變成自己盡快恢復健康戰勝疾病的信心,激勵自己回報社會,傳遞愛心和正能量。捐獻者也是一樣,不管捐給誰都是在做好事和善事,捐完了知道結果不錯,也就放心了,不會那麼牽掛。不見面讓雙方都沒有負擔,現在雙方見面了再怎麼相處,要有好的心態,主要是接受一方也不要一味想著怎麼報答,既然對方當初無償捐獻就說明思想境界和道德修養比較高,也沒想圖什麼,自己能恢復健康就是對對方最好的的回報,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把這份無私的愛傳遞下去。

7、為什麼骨髓資助者和受捐人一年都內不能見面也不能知道對方身份和姓名?

在相關法律上這叫「互盲」,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的明文規定,非血緣造血幹細胞捐獻中的供患者雙方一年內不能見面,即使一年之後,他們想要見面,也必須在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國家管理中心即總庫的安排下,才能謹慎地讓雙方接觸。這是不能隨意打破的原則。具體而言,就是避免在媒體上同時刊登供者和患者的照片,避免向供者或患者透露對方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等。
有很多志願者和患者對此提出了疑問:「我們既然在茫茫人海中有緣配型成功,為什麼卻不讓我們見面呢?」這是因為,供患者雙方見面所牽涉到的問題很多,涉及法律、道德、社會倫理等諸多因素。骨髓配對成功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供患者雙方在欣喜之餘,常常希望能夠與對方見面,媒體出於宣傳炒作的需要,也無孔不入地挖掘著新聞點。然而,看似簡單的見面卻有可能為供患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在我國,曾有極個別患者家屬在第一次移植失敗後,追蹤至原供者的家中,希望供者能夠再次捐獻。甚至到供者的工作單位下跪懇求,嚴重影響了供者的正常生活。而且,醫學報告顯示,再次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的臨床意義不大。也有過極個別的供者,在得知患者的詳細情況後,竟然和患者家屬討價還價,將無價的造血幹細胞當成商品,開口索要高額報酬。這里只是舉幾個簡單例子,實際的情況還要復雜得多。所以說,國際上認可供患者之間不見面的原則不是沒有道理的。我們理解供者想見到患者的心情,但是,對捐獻骨髓者最大的鼓勵和褒獎,恰恰在於充分保護他們應有的合法權益。供患者雙方不得見面這一原則的確立,是為了保護供患者雙方的隱私和權益,更是避免對供者的正常生活工作招致不必要的麻煩。
何況,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並不是一旦移植便萬事大吉。目前,我國幹細胞移植手術的成功率不到70%,術後,患者還要過免疫排斥和各種移植並發症關。一般而言,只有在術後一年到一年半之後基本情況穩定,相關檢查正常,才能說患者已經脫離了危險,渡過了難關。因此,國際上設立了一年的限制時間,這也是為了等待患者病情相對穩定,且在供患雙方對見面都無異議的情況下,雙方才有機會被安排相見。

8、母親讓兒子給自己捐骨髓遭拒絕,兒子為什麼會這么做?

兒子之所以會拒絕給母親捐獻骨髓,主要的原因是當時這位母親拋棄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跟另外一個男人跑了,父親含辛茹苦的把兒子帶大,而母親在這么多年並沒有聯系他們,也沒有盡到撫養兒子的義務,現在因為身體的原因需要捐骨髓了,並且母親還發了一個視頻,在視頻中說到,自己的身體已經不行了,是需要骨髓移植的,現在正在做著化療維持,很希望兒子能來救他。單純從這個視頻我們還以為兒子很不孝,母親生病了,為什麼會拒絕去捐獻骨髓,但是經過深入了解才知道,母親通過發視頻的這種方式明明就是在道德綁架兒子,而且把兒子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面。所以兒子才會不耐煩的說,她就是在打感情牌,然後把兒子說成一個不孝的孩子,把自己說成了受害者。說實話,人心都是肉長的,如果父母對孩子真心的好,我相信沒有人不願意去幫助父母捐獻骨髓。兒子有這樣的表現,只能說明這個母親做的很失敗,並且她也確實是在打感情牌。這么多年了,她沒有照顧過孩子,所以她怕孩子不給他捐獻骨髓,就採取這樣的方式逼迫兒子,她根本不愛這個孩子,如果愛,她不可能這么多年都不聯系,現在生病了,沒有辦法了,才會想到自己還有一個兒子。而這么多年過去了,他並沒有和兒子道歉,而是用網路的壓力給孩子施壓。在這里我想說的是拒絕一切的道德綁架,這樣的母親,做的真的很失敗,你除了賦予這個孩子生命以外,在孩子的眼裡,你完全就是一個陌生人,甚至你連陌生人都不如,因為在孩子小的時候,你給他帶來的傷害是沒有辦法用任何事情來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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