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骨髓炎能鑒定幾級傷殘鑒定等級?
因開放性骨折受感染後形成的骨髓焱,我記得最低都是九級傷殘。
2、1—10級傷殘鑒定標准
3、腳後跟骨髓炎,工傷鑒定屬於幾級傷殘
如果是工傷,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再進行工傷鑒定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因為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是有期限的,申請勞動仲裁也是有期限的。
4、交通事故中什麼樣的傷算是重傷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受形。
第十三條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眼損傷或者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眼損傷或者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
第二十七條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腦損傷引起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本標准所說有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本標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國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r)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②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對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網頁鏈接
③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
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5、廣東工傷傷殘鑒定1到十級標准
工傷傷殘等級分級
5.1 一級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IV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塵肺叄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 mg/dL)。
5.2 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4個及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 cm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合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塵肺叄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塵肺叄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 L(5 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 三級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 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並大血管重建術;
30)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叄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塵肺貳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細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 四級
5.4.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 cm2;
22)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 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 五級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中的一項;
11)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控制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2,伴軟組織損傷>10 cm2,但<20 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 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並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分;
43)肛門、直腸、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睾丸、附睾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II型II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並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 × 109/L (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5.6 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IV或第VI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 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8)舌缺損>舌的1/3,但<舌的2/3;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度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並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陰莖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 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致深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中的兩項者;
11)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1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後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後短縮>2cm,但≤4 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控制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後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陰道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6)輕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X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 ×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5.8 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7)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中的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性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者;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I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手術後遺留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II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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