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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炎的定義

發布時間:2020-09-10 11:54:00

1、缺陷型細胞的定義是什麼?

細菌細胞壁缺陷型(細菌L型) 細菌細胞壁的肽聚糖結構受到理化或生物因素的直接破壞或合成被抑制,這種細胞壁受損的細菌一般在普通環境中不能耐受菌體內的高滲透壓而脹裂死亡。但在高滲環境下,它們仍可存活。 革蘭陽性菌細胞壁缺失後, 原生質僅被一層細胞膜包住,稱為原生質體(protoplast);革蘭陰性菌肽聚糖層受損後尚有外膜保護,稱為原生質球(spheroplast)。這種細胞壁受損的細菌能夠生長和分裂者稱為細菌細胞壁缺陷型或細菌L型(L form), 因其1935年首先在Lister研究院發現而得名。
細菌L型在體內或體外、人工誘導或自然情況下均可形成,誘發因素很多,如溶菌酶(lysozyme)、溶葡萄球菌素(lysostaphin)、青黴素、膽汁、抗體、補體等。其中溶菌酶和溶葡萄球菌素能裂解肽聚糖中N-乙醯葡糖胺和N-乙醯胞壁酸之間的β-1,4糖苷鍵,破壞聚糖骨架。青黴素能與細菌競爭合成肽聚糖過程中所需的轉肽酶, 抑制四肽側鏈上D-丙氨酸與五肽橋之間的聯結,使細菌不能合成完整的肽聚糖。人與動物細胞無細胞壁,也無肽聚糖結構,故溶菌酶和青黴素對人體細胞無破壞作用。
細菌L型的形態因缺失細胞壁呈高度多形性,大小不一,有球形、桿狀和絲狀等。著色不勻,無論其原為革蘭陽性或陰性菌,形成L型大多染成革蘭陰性。細菌L型難以培養,其營養要求基本與原菌相似,但需在高滲低瓊脂含血清的培養基中生長。細菌L型生長繁殖較原菌緩慢,一般培養2~7天後在軟瓊脂平板上形成中間較厚、四周較薄的荷包蛋樣細小菌落,也有的長成顆粒狀或絲狀菌落。L型在液體培養基中生長後呈較疏鬆的絮狀顆粒,沉於管底,培養液則澄清。去除誘發因素後,有些L型可回復為原菌,有些則不能回復,其決定因素為L型是否含有殘存的肽聚糖作為自身再合成的引物。
某些L型仍有一定的致病力,通常引起慢性感染,如尿路感染、骨髓炎、心內膜炎等,並常在使用作用於細胞壁的抗菌葯物(β-內醯胺類抗生素等)治療過程中發生。臨床上遇有症狀明顯而標本常規細菌培養陰性者,應考慮細菌L型感染的可能性,宜作L型的專門分離培養,並更換抗菌葯物。

2、壓瘡的定義

壓瘡又稱壓力性潰瘍、褥瘡,是由於局部組織長期受壓,發生持續缺血、缺氧、營養不良而致組織潰爛壞死。皮膚壓瘡在康復治療、護理中是一個普通性的問題。據有關文獻報道,每年約有6萬人死於壓瘡合並征。同時,根據具體的症狀、浸潤部位又有不同的分級。

壓瘡多發生在受壓和缺乏脂肪組織保護、無肌肉包裹或肌層較薄骨隆突處。避免同一部位長期受壓和減壓是基礎預防措施。卧床患者應每2~3小時翻身一次,左、右側卧位或平卧位交替,用軟枕、氣枕、水枕、海綿圈等墊在骨突出部位,注意保護足跟。

(2)骨髓炎的定義擴展資料

壓瘡的危害:

1、難癒合

一旦形成壓瘡以後,治療就更加的耗時、耗力,因為它的神經功能差的情況下,本身就不容易癒合。

2、易感染

一旦形成壓瘡之後皮膚的部位隔離的功能就沒有了,身體環境中的細菌就可以通過壓瘡的部位直接進入到我們身體內的血液,很容易感染,進而引發其他疾病。

3、手術禁忌

形成壓瘡之後,如果其他部位做手術,細菌很容易從壓瘡部位到達傷口, 在傷口周圍形成膿腫,這也是手術禁忌症。

3、甲硝唑<滅滴靈>用於骨髓炎有何定義?

甲硝唑對厭氧菌有抑製作用,可用於骨髓炎。當然,還要用別的消炎葯。

4、骨髓炎定義

骨髓炎是一種骨的感染性疾病。可發生在嬰幼兒、兒童及成人。多數骨髓炎患者對抗生素及鎮痛葯物有效。
發病原因
細菌通過血液擴散到骨:最常見的是身體其他部位的感染,如肺炎或泌尿系感染通過血液循環傳播到骨。
開放性傷口骨外露:外周血管、神經疾病,或糖尿病,開放性骨折
骨周圍的近期手術或注射
合並其他疾病或服用葯物:如癌症,長期服用激素等

5、重傷輕傷的定義

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中文名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eavy injury of human body

類    別

標准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地    區

中國

目錄

1 標准

2 總則

3 肢體殘廢

4 容貌毀損

5 喪失聽覺

6 喪失視覺

7 功能喪失

8 其他損傷

▪ 顱腦損傷

▪ 頸部損傷

▪ 胸部損傷

▪ 腹部損傷

▪ 骨盆部損傷

▪ 其他損傷

▪ 其他損傷

▪ 附則

標准

編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

司發[1990]0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鑒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准,正式施行。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  第九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肢體殘廢

編輯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容貌毀損

編輯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喪失聽覺

編輯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

編輯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功能喪失

編輯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其他損傷

編輯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其他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  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有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199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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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鏈格孢的基本概念

鏈格孢
人碰到的機會比較少。個人預防的話就是有長霉(黴菌即真菌感染)的東西不要碰就好了!!
鏈格孢屬(Alternaria Nees)是全球分布最廣,經濟上重要的半知菌類真菌之一。95%以上的種類兼性寄生於植物上,引起多種植物病害,造成全球性的田間和產後巨大的經濟損失,鏈格孢還會引起水果腐霉病。有幾個鏈格孢小孢子種可侵染人和動物,引起皮癬、甲癬、顎骨髓炎等疾病。鏈格孢產生的某些真菌毒素是重要的致癌因素。另一方面,鏈格孢也是有應用潛力的生物資源,某些鏈格孢種高產纖維素酶或可開發為生防制劑,作為植物內生菌的一些鏈格孢可產生長春鹼、紫杉醇等抗癌葯物。由於鏈格孢屬真菌中絕大多數種類有性世代的不明或缺失,造成鑒定和分類的困難。傳統的分類主要是以分生孢子和產孢結構的形態為根據的,而形態特徵受營養基質和溫、濕、光、pH等條件的影響,變異幅度大,難於准確鑒定到種,因而導致了大量的模糊種名和該屬真菌分類的混亂狀況。

7、生物膜的定義是什麼

生物膜是科技進步給消毒滅菌行業帶來的最新一系列挑戰之一。緊密黏附於(復用醫療器械表面)並且難以去除的,細菌團塊與細胞外基質的復合體。
通俗地說,生物膜是由細菌在其分泌的粘液(粘多糖)內形成的結構。包裹著細菌的生物膜為細菌提供了保護,使得後者很難被清除。生物膜並不是新鮮事物,長期以來它們一直存在於人們身邊。
最為人們熟悉的就是惱人的牙菌斑,,通常每半年就需要牙醫進行清除。除此之外,其他眾多場合都能發現生物膜:快餐店裡的製冰機、花瓶內部的粘液、城市輸水管道內部以及垃圾處理系統都能看到它們的蹤跡。
醫療視角
在醫療領域,只要是存在非滅菌水的場所都有可能形成生物膜。那些有非滅菌水附著的表面,包括外來器械的縫隙、內鏡的管腔以及各種植入物都是生物膜滋生的場所。生物膜很長時間內一直是齒科關注的對象。牙菌斑就是生物膜的一種形式,而生物膜也在齒科所用的水管與吸引器內存在。
根據APIC(感染控制與流行病學專業協會)的研究,生物膜起先被認為與以下的六種疾病相關:1)中耳炎,2)牙周疾病,3) 自體性心臟瓣膜炎,4)囊性纖維化,5)前列腺炎,6)植入型醫療器械感染。如今這份名單又包括了:7)鼻竇炎,8)壞死性筋膜炎,9)骨髓炎,10) 感染性腎結石,以及11)膽道感染。
清洗視角
從清洗的視角來看,生物膜像芽孢一樣對常規的殺菌清洗去除機制有著頑強的抗性。生物膜的出現使慎重選擇清洗劑以抑制生物膜的滋生顯得更加重要。

8、蕨類植物的定義

蕨類植物門(學名:Pteridophyta)是高等植物的一大類群。同時也是高等植物中較低級的一類。常為高大木本植物,成為大森林,盛繁於晚古生代,至現代多為草本。蕨類可分四綱:裸蕨綱、石松綱、節蕨綱、真蕨綱。其中裸蕨孢子體無根、莖、葉的分化。
植物體已有真正的根、莖、葉和維管組織的分化。已屬維管植物的范疇。木質部只有管胞、韌皮部只有篩管或篩胞,沒有伴胞,不開花、不產生種子,主要靠孢子進行繁殖,仍屬孢子植物。生活史中有明顯的世代交替現象,孢子體世代占優勢。
配子體弱小,生活期較短,稱原葉體。孢子體和配子體均為獨立生活的植物體。習見植物體為孢子體,一般為多年生草本,少數種類為高大的喬木,如生活在熱帶的樹蕨,高可達20米。根通常為須狀不定根。
莖多為地下橫卧的根狀莖,少數種類具有地上直立或匍匐的氣生莖。葉有單葉和復葉之分,葉形變化很大。有些蕨類植物,同一植物體上的葉可區分為形態和功能各異的孢子葉和營養葉(即異形葉)。孢子葉背面,邊緣或葉腋內可產生孢子囊,在孢子囊內形成孢子,以此進行繁殖,故又稱能育葉。營養葉僅有光合作用功能,不產生孢子囊和孢子,故又稱不育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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