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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檢測股骨頭骨折的死亡原因

發布時間:2021-02-09 07:29:47

1、如何查詢死人死亡原因

我第一個問題 你想幹嘛?翻案?
墓地安葬應該寫明死亡原因 如公安局備案 證明身份親屬或二代親屬 可以查看底檔(大概不是免費的)

2、如果在人死後20年之後 化驗屍骨 能不能化驗出死亡原因。

應該不可以,除非特定的一些非正常死亡!

3、醫療事故案例 一個很健康的人,左股骨骨折開刀,術後第十天為什麼會突然死亡?

只能說節哀順便。本來逝者是沒有必要動手術就可以治好骨折的。但現在的醫療環境就是這樣的。

4、調查死因……

1。小便只能小出一丁點,膀胱部腫起,積水,說明尿液仍在產生,但下排受阻,腎衰竭專的可屬能性很小。
2。不知道是那裡骨折,骨折後猝死有可能是脂肪梗塞或內出血,但前19天的話內出血死亡可能不大,個人考慮梗塞
3。單純尿路梗阻不大可能造成死亡
4。需要確定建議屍檢,如需進一步幫助請發生前情況和屍體情況

5、哪位懂法醫鑒定的幫我鑒定下這具屍體的死亡原因啊

「胸腹部:左側第8、9、10肋骨於腋前線至腋中線之間骨折,其中第10肋於肩胛線處又見一骨折,第版11肋骨近脊柱權旁骨折,上述骨折處伴肋間肌出血。左肺與胸壁廣泛性粘連,胸腔未見積液,腹腔見積血及暗紅色凝血塊約2800mL」+「脾:重311g,大小16.5cm×11cm×3.5cm。體積略增大,色蒼白,膈面見一處3cm×1.5cm包膜下出血,器官面見星芒狀不規則破裂口,深達實質,伴局部凝血塊附著。切面紅、白髓結構尚清,實質見出血灶」。基本可以認定為巨大暴力致脾臟破裂,出血性休剋死亡。另外你的補充問題太多了,都寫下來就是一個完整報告了,估計不會有人寫。

6、死亡原因的死因的分類

(一)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發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因素。在自燃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主要死因與主要疾病一致,如晚期惡性腫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動脈粥樣硬化腦動脈突發破裂出血致死,心臟動脈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致死,空洞型肺結核病致死等。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雷電擊傷、高低溫損傷、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是指該項暴力,它可以通過某種機制或通過損傷後繼發性病症致死,如扼頸可立即因窒息而死,也可當時不死而引起喉頭水腫或繼發肺水腫、肺炎而死,則扼頸為根本死因。
(二)直接死因(direct 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因其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經過中間環節直接引起死亡,則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根本死因沒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繼發後果或合並症致死,則候著為直接死因。在法醫學中常見的直接死因有:
1、感染
2、出血
3、栓塞
4、中毒
5、全身衰竭
(三)輔助死因(contritutory cause of death)是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損傷,它們本身不會致命,但在死亡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例如嚴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則酒精中毒為主要死因,而脂肪肝為輔助死因。巨大動脈瘤患者被人拳擊後動脈瘤破裂死亡,動脈瘤是主要死因而拳擊是輔助死因。
(四)誘因(incing cause of death)即誘發身體原有潛在疾病惡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種精神情緒因素、勞累過度、吸煙、外傷、大量飲酒、性交、過度飽食、飢餓、寒冷等。這些因素對健康人一般不會致命,但對某些重要器官有潛在性病變的人,卻能誘發疾病惡化而引起死亡。
(五)聯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稱合並死因,是兩種或兩種以上難以區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聯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構成死因。包括:
1、病與病聯合致死
2、病與暴力聯合致死
3、暴力與暴力聯合致死

7、如何根據屍體判斷什麼死亡原因

應對屍體進行法醫鑒定判斷死亡的原因。
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內項重要內容。是容運用醫學、生物學、人類學及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對與人身有關的活體、屍體及生物物證等的檢驗鑒定工作,從而取得死亡原因、傷害程度、凶器種類、血型分析、事實確認等結論性意見。
法醫鑒定程序: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8、法醫鑒定死亡原因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復核鑒定程序:

復核鑒定的申請、決定和委託同初次鑒定基本相同。鑒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後交相關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專家鑒定小組的成員應是固定的,是經過審查並獲得委 員會頒發的專家資格證書者。

每一案件(一個專門性問題)中參與鑒定的成員不得少於5人。成員過少,一則缺乏代表性,二則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准確 性。同時,曾參加過該案鑒定的專家必須。專家小組的鑒定活動,必須在鑒定委員會直接領導下進行,由組長主持。

要絕對保證鑒定活動獨立進行。任何人不得 干預,不得對鑒定結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專家小組內部要嚴格鑒定活動獨立的原則。鑒定結論一致的,參加鑒定的每個專家在鑒定書上簽名;

鑒定 結論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參照各國立法的慣例,在鑒定文書上分別寫明不同意見的依據及其人數,或分別出具鑒定文書。決不能採取投票方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 鑒定結論,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備查。委託機關、人大、政協可派代表旁聽鑒定小組的討論活動。

專家小組的鑒定結果,以鑒定委員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文書,由參加鑒定的專家簽名,加蓋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鑒定文書的內容與一般鑒定文書相同。如是協調鑒定分歧的鑒定,在前言部分要寫明歷次鑒定的經過及其結果。

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與其他鑒定結論一樣,對於裁判機關沒有約束力。根據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規定,它對於解決鑒定分歧、終止本裁判程序的鑒定具有決定意 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集體一致的結論)是該訴訟程序或同一審級的最終鑒定結論。

如果鑒定分歧出現在階段,根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起訴機關即 可結束起訴階段的鑒定;如鑒定分歧出現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據鑒定委員會的結論終結本審級的鑒定。

(8)死因檢測股骨頭骨折的死亡原因擴展資料:

法醫鑒定步驟

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鑒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託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鑒定。

3、委託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准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鑒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委託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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