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天快走兩小時真的對股骨頭有害嗎?
沒有害,快走有益健康快走不是一個有著固定速度作為判斷標準的運動每天快走30分鍾預防中風的效果與慢跑、打網球、騎腳踏車等較激烈的快節奏運動是相同的。另外,對預防糖尿病、心臟病、骨質疏鬆症以及某些癌症,都具有良好的效果。報告指出,所謂快走是在12分鍾內走完1公里的距離,如果每天快走45分鍾到1個小時,那麼患中風的概率可以進一步降低到40%;而沒有運動習慣的人,只要從現在開始每天快走30分鍾,也能達到強身健體的良好效果
2、我今年59歲,四年前左股骨骨折,安裝鋼針至今未取,不取對身體有害嗎?
在臨床上,骨折癒合後,即可拆除鋼板等內固定系統,但是對於一些年紀較大的患者,沒有什麼並發症的話,避免第二次手術,也可以不取,對身體沒有什麼影響。
3、酒精刺激導致股骨頭壞死如何食療或者說用什麼葯物治療,謝謝??
股骨頭壞死治療得好壞,直接關繫到下來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治得不好會殘,不可等閑視之。建議到醫院接受專家指導治療。如你的病情尚屬早期發現,中西葯治則都是圍繞祛瘀活血、補腎補骨,促進側支循環再生,病情如拖延出現股骨頭發生塌陷,只能手術治療。
4、酒精刺激導致股骨頭壞死怎麼治療
根據你說的情況來看是有酗酒引起的股骨頭壞死,這種情況股骨頭壞死一般服用激素,酗酒及外傷有關系啊,這種情況如果是一二期壞死可以通過拄拐,用點活血化瘀葯物及高壓氧治療一下,如果是三四期就得建議行人工全髖置換術了。
5、治療股骨頭壞死病權威醫院
股骨頭壞死,又稱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為常見的骨關節病之一。該疾病會給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比較大的影響,也給患者的家庭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要及時治療,那麼,股骨頭壞死怎樣治療比較正確呢?下面就來看看專家的詳細介紹。
股骨頭壞死的治療方法:
一、介入療法
介入療法,主要就是將葯物注入患者的動脈血管,就是通過葯物對栓塞的溶解,以達療效,當然也是有很多的弊端的。
二、鑽孔減壓的治療方法
鑽孔減壓的治療方法,這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治療方法,對患者的身體也沒有什麼副作用,現在都普遍使用這種治療方法,一般適用於早期的塌陷的患者,有人將骨壞死稱之為骨內高壓症,於是便有了鑽孔減壓的療法。
三、帶血管的移植治理方法
帶血管的移植的治療方法,主要就是將患者的附近的血管束切取後再植入壞死區,一般臨床都是只有術前的造影,對這種治療方法很少使用。
四、電刺激治療方法
電刺激可作為股骨頭壞死的獨立治療方法或手術輔助治療。但針對缺血壞死的股骨頭其療效不確定。電刺激有成骨作用,能促進骨折癒合。
五、中西醫結合的治療方法
中醫治療股骨頭壞死有一定效果,特別是在止痛和改善功能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不能阻止病程的發展,其效果與西醫的髓芯減壓有些相近。經驗證明活血化淤對於消除水腫、淤血是非常有效的,去除水腫、血腫即可減低股骨頭骨髓腔內壓力,所以能緩解疼痛。
上述給您介紹了三種比較常見的治療股骨頭壞死的方法,您可以根據自身病症選擇正確的治療方式,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您就可以擺脫病魔的困擾。想了解更多關於股骨頭壞死的疾病知識,請咨詢醫院的專家。
6、我老公在有毒有害工作崗位幹了25年,現在因股骨頭壞死在家休病假,45
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支付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三)項、第四十條(一)項、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勞動者因病不能工作,在法定醫療期內,除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並應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