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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頭重傷案件分析

發布時間:2020-09-29 00:51:55

1、案例分析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急

樓上的各位兄弟顯然並沒有透徹地了解失火罪的基本法理,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首先這些罪名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不是侵害某個特定人的房屋,某特定人的生命。

本案中(甲在離開乙家的時候隨意將煙蒂丟在地上,引起火災,將房屋燒毀,乙被燒死。)並沒有說火災危害到了不特定人或財產,不可能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公共安全罪中的失火罪的客體要件。

像投放危險物質、放火、爆炸、失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其成立的唯一條件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並不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針對不特定的人或物,是不能定這樣的罪名的。

例如:在村中的井裡下毒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原來的投毒罪),但是,在某個人碗里投毒則是故意殺人罪。不能以投毒行為本身來附會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只有投毒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情況下,才危害公共安全,針對特定人的投毒不危害公共安全,也不是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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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是根本不能考慮失火罪的。甲丟煙頭的行為引發火災導致乙死亡的行為,如果不結合前面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單獨看只能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可能適用失火罪,因為,根本沒有任何案件情節說明,該火災威脅到其他不特定的生命財產安全。

還有,我國從來沒有縱火罪這樣的罪名,只有放火罪和失火罪。一樓的兄弟顯然不是法律專業的,這樣的常見罪名是不應當錯誤,也不能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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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戊與甲等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犯罪,不構成犯罪。

首先,(丙叫戊同去,戊問干什麼。丙說去朋友家玩。)因此,戊與其他人同行的時候並沒有傷害乙的故意。

其次,(四人到乙家後,甲讓乙向其跪地三拜。乙不肯,甲對戊說:「拔掉他的門牙。」並交給戊一把老虎鉗,戊不肯干。甲說:「膽小鬼,到外面去,逃跑當心宰了你。」戊跑到外面,蹲到大樹底下。)說明戊在得知其他人具有傷害乙的目的之後是持反對態度的,主觀上並沒有傷害的故意,並且戊對乙並不存在保護的身份義務與法定義務(不是執法人員),因此在甲的威脅下,戊不作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在故意傷害的主觀和客觀方面均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同犯罪。

二,甲丙丁在故意傷害上構成共同故意,甲為主犯,丙丁為從犯。(甲抓住乙的頭發,打了乙兩個耳光,乙反抗,丙丁上去抓住乙的手。)從三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上看,三人顯然在故意傷害上構成共同故意,並均為實行犯。在共同故意傷害案件中,任何一個人的傷害行為均認為各個共同犯罪人應當預知的范圍,對共同傷害的最後結果均承擔法律責任,(乙用腳猛踢甲,甲大怒,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乙的胸部刺去,致使乙昏迷,丙見到乙倒地不動,對甲說:「你怎麼能把它刺死呢?」丁說:「我們快跑吧。」),甲的故意傷害行為為直接故意,丙、丁雖然並不希望甲殺害乙或重度傷害乙,但是,由於故意傷害罪中的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對於甲的行為,丙丁兩人主觀上均存在放任的間接故意,因此,對於故意傷害甚至死亡的結果均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甲顯然從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中,和指揮者的地位上看均為主犯,丙丁從意志力和主觀上均屬於次要地位,應確認為從犯。

三,對於甲丟煙頭過失導致乙死亡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牽連關系,也並不是同一個犯罪行為所致,但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中致人死亡的部分雖然屬於過失性質,如果不是因為甲重度傷害乙也不可能導致乙無法逃脫火災,因此,應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

四,從甲大怒,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乙的胸部刺去,甲行凶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顯然極其危險,如果因為甲刺乙胸部最後直接導致乙方死亡的,即使甲並沒有希望,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但是,本案中乙的死亡並不是直接因為刺入胸膛,而是被燒死的,因此,個人認為還是應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甲被定為故意殺人罪,並不影響丙、丁在故意傷害的層面上與甲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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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凶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行凶、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盡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系,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行凶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2、左腿股骨頸骨折 頭下型 法醫鑒定該算 輕 /重傷 ?

不需要手術都能鑒定,這個完全是重傷!股骨頸骨折按部位分可分為頭下型、經頸型以及基底型,其中頭下型的股骨頸骨折由於對局部的血液循環破壞嚴重,因此是這三種當中最容易發生壞死的一種。
骨折後,在骨折處打了三顆空心螺釘,這種手術方法是目前國際上治療股骨頸骨折十分常用的一種術式。一般對於股骨頸骨折患者,只對60~65歲以上的老年患者才考慮直接進行人工關節置換手術,因為人工關節是有使用年限,一般為10到15年左右,如果對中青年患者過早進行人工關節置換手術,那麼日後難免要面臨重復置換的問題,這樣患者的代價太大。
一般股骨頸骨折內固定術後如果發生股骨頭缺血壞死,高危時間為術後2~3年這段時間,當然也有極少數發生的更早的。

3、股骨頭被打斷算輕傷還是算重傷

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9.3 輕傷一級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

4、如何判斷骨折屬於輕傷還是重傷?

輕傷的認定需要做法醫鑒定,具體的標准可以看看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一般輕傷的認定是骨折的情況比較嚴重,不嚴重的只能構成輕微傷。

程度分級

5.9.1 重傷一級

a)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b)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5.9.2 重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強直畸形或者功能喪失50%以上。

b)臂叢神經乾性或者束性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c)正中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d)橈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e)尺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f)骶叢神經或者坐骨神經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g)股骨幹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h)脛腓骨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i)膝關節攣縮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完全斷裂遺留旋轉不穩。

k)股骨頸骨折或者髖關節脫位,致股骨頭壞死。

(4)股骨頭重傷案件分析擴展資料: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5、案件分析

你好!
陳某、朱某和吳某三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陳某讓吳某找人幹掉許某某,告訴如何接近許某某,並給交通費。他的這一行為是向朱某授意殺死許某某的犯罪意圖,而且提供方法、給以幫助、承諾報仇。這是刑法中規定的教唆犯罪,和實施犯罪的朱某、吳某構成共犯。因為朱某、吳某構成殺人罪,陳某作為教唆犯也是故意殺人罪。從陳某教唆的對象(朱某不滿18)、手段和方法上來看,應是主犯,而且情節嚴重,應該從重處罰。

吳某和朱某是殺死陳某的實行犯,其中吳某年滿十八、有殺人的犯罪故意,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罪。

朱某17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朱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6、股骨頭骨折算輕傷還是重傷

治療期結束後才能定級,你這種情況肯定定級比我高,我是股骨頭裂紋兒定的10級。

7、股骨頸骨折能否構成重傷

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9.3 輕傷一級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

8、故意傷害案造成股骨頭壞死,請問是不是屬於重傷?

是的,可以實施法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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