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保健知識 >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發布時間:2020-04-27 12:17:35

1、保健品包裝商標名的文件

搜一下:《關於發布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的通告 國食葯監注[2007]304號》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為規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准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現予以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弧予以標識。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採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在注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R),或其後加「牌」字;未採用注冊商標的及已申請注冊但還未獲批準的,應在品牌名後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
(六)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採用文字型注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
(二)採用注冊商標作為產品品牌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相一致。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或備案。
2. 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應包括申請注冊的產品類別。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五、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2、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為指導保健食品命名,根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制、秘制、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的。
(二)誇大性詞意。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處方、復方、葯、醫、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人名,包括醫學名人,如:華佗、扁鵲、張仲景、李時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華、中國、華夏等。
(七)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如:納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如:腦、眼、心等。
(十)超范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不能命名為補血或改善營養性貧血。
(十一)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
三、以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數字,如可使用維生素、輔酶等命名。
四、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如用西洋參單一原料配方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含片,不得命名為XX牌花旗參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參含片與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保健含片。
五、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產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可按國家規定的簡寫名稱命名。
六、已獲批準的產品,具有明確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與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含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的,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如以三種維生素和碳酸鈣、碳酸鎂為原料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鈣鎂片,但不能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
八、同一申請人申報的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如申報A牌鈣片,不得申報B牌鈣片或鈣片。通用名和屬性名相同、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標注,如同一申請人申報的適宜人群分別為兒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鈣片,可命名為:XX牌鈣片(兒童型)和XX牌鈣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與特定人群相關的XX牌鈣片(有糖型)和XX牌鈣片(無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對保健食品名稱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詞語。

3、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發布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 是什麼意思

說白了就是保健食品裡面不能含和功能相關名字,已有的限期更改

4、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

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3、《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

5、《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

7、《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

(4)保健食品命名規定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於1996年3月15日令發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第46號令)。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具體內容包括總則、保健食品的審批、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衛生管理辦法與《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不一致,以該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

5、保健食品命名

給保健品取名一般要求:
1、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2、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3、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4、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5、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弧予以標識。

注意事項:
1、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採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在注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R,下載查看),或其後加「牌」字;未採用注冊商標的及已申請注冊但還未獲批準的,應在品牌名後加「牌」字。
2、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3、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5、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
6、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7、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給保健品取名的特殊要求
1、給保健品起名一般採用文字型注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
2、採用注冊商標作為產品品牌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⑴、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相一致。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或備案。
⑵、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應包括申請注冊的產品類別。
3、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6、保健食品注冊辦法對保健品通用名有什麼規定

保健食品來命名規定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自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百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度、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7、新規規定保健品不能以保健功能命名嗎?

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國家食葯監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表示要對保健食品進行嚴格監管,明確保健食品基本定位,嚴格保健食品原料管理,規范功能聲稱管理,嚴格保健食品標簽標識和廣告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生產經營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指出,要明確保健食品基本定位。保健食品是區別於葯品和普通食品的一類特殊食品,包括補充正常膳食營養素供給不足的膳食補充劑和聲稱具有促進人體健康功能的食品。具有明確的食用量和食用方法、適宜和不適宜人群,不能替代正常膳食、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不能替代葯物。普通食品不能聲稱保健功能。

徵求意見稿表示,需嚴格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研究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原料目錄是實行備案管理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對應的功效以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以實現標准化備案、標准化生產。嚴格注冊產品原料安全性、有效性審評,嚴禁使用成分不清、標准不明、功效不確切的原料。普通食品不得使用僅可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

徵求意見稿提出,要規范功能聲稱管理。強化功能聲稱科學依據的審查,功能聲稱應當具有充足的科學依據和判定標准。原則上,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應經人體食用驗證。根據科學共識、科學依據充足程度和人體食用驗證情況,在功能聲稱用語中增加描述性的限制性用語,科學引導消費。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宣稱產品的功效。

徵求意見稿稱,需嚴格保健食品標簽標識和廣告管理。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標注的內容應當與注冊證書或備案信息的內容一致。規范保健食品標識管理,客觀反映產品功能信息,避免標簽說明書誤導宣傳,指導消費者科學選購。保健食品應當明顯標注特殊標志,產品名稱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修訂完善保健食品廣告監管法規制度,明確證書持有人的廣告主體責任,清晰界定廣告違法宣傳行為,加大廣告監管和處罰力度,依託信用體系實行聯合懲戒。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中應當重點提示「本品不能代替葯物」。普通食品不得聲稱產品功效。

徵求意見稿表示,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申請人研發主體責任,注冊或備案申請人以及生產經營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不真實、無法溯源復現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注冊。落實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生產經營保健食品必須經過注冊或備案,必須獲得生產經營許可。督導生產經營者建立有效運行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質量管理自查報告體系,對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及質量可控性負責。落實生產企業產品上市後評價責任,將上市後人群食用情況作為申請延續的必要條件,推進供給側改革,為備案管理原料目錄的制定提供人群食用數據支撐。

徵求意見稿還稱,要嚴格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嚴把生產許可、日常監管和消費安全把關。省級監管部門落實生產企業必備條件和產品質控技術要求的全面審查許可,對生產產品的安全性、功效性、質量可控性把關。基層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四有兩責」和「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添加和商業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商業欺詐、誘騙消費者購買等違法行為,及時將案件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售產品的抽檢監測,針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及相關問題開展核查處置。

8、什麼是「非食健字」?

健字食品是保健食品,合法的保健食品批號有「衛食健字」、「國食健字」兩種。非健字食品就是普通的食品。

與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