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的含義是什麼
結婚:英文:get married 漢語拼音:jie hun ,新中國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親,新中國成立後叫法:結婚。兩個相愛的人,結合到一起,為了愛,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相愛,相互理解,永遠走下去,不管生活的煩惱和快樂,廝守到老。
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徵:
(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男女雙方,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進行,即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法律上對結婚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規定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及結合後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一、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
二、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
三、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一)結婚的法定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上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當事人、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對他方進行強迫、包辦或干涉。當然,法律並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於關心,對當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但是,是否結婚最終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凡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根據婚姻法第50條規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基於本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可以對法定婚齡作變通性規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條對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確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已有配偶的,不予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雙方都無配偶。無配偶包括三種情況:未婚、喪偶和離婚。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范圍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禁止結婚的幾種疾病婚姻法第6條第2項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男女一方或雙方在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時,禁止或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不予登記。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該法第10條和第38條指出,「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則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在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當事人,如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結扎手術不生育的,可以結婚,否則禁止結婚。應根據禁止結婚、暫緩結婚和可以結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2、婦女的含義
通俗地說:那層"包餃子的皮"沒了的就叫婦女了
3、怎麼界定婦女的概念?
十四歲以上則歸屬於婦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對於婦女的定義是,已滿14周歲的女性。
在《刑法》中,婦女與幼女、婦女與兒童是兩組不重合的概念。刑法在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奸罪中對婦女的界定為,不滿十四歲的為幼女,而十四歲以上則歸屬於婦女的范疇。
婦女在官方辭典中是成年女子的通稱,其中「婦」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義。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
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婚婦女,年滿18歲的女青年也可稱婦女,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
(3)母嬰保健的概念擴展資料:家庭方面婦女權益保護:
1、婚姻自主權利。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2、孕期權利保護。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4、財產權利。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5、對子女享有的權利。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葯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