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證的作用大嗎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於規范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准確的信息。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後共同印發了《關於統一規范的通知》(衛婦幼發〔1995〕第10號)和《關於印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第45號)兩個文件,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填寫、規范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已在全國普及。各地醫療保健機構與戶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使全國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記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來個別地區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杜絕假證,經研究,決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啟用具有新防偽標識的《出生醫學證明》(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在原防偽印製技術基礎上採用專用圖案水印紙印製;水印圖形為齒輪,中央環五角星(見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存根聯與副頁間的拆切線由《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規范拆切,存根聯由簽發單位存檔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有異議,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舉報並申請鑒定。
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請各地衛生、公安行政部門接此通知後,進一步加強管理和配合,嚴格執行文件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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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的法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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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生醫學證明有什麼用途
《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 由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如下: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4、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它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4、出生醫學證明有什麼用途?
《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 由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如下: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4、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它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5、結合自身實際談《衛生法法規》的意義,800字論文
我國衛生法制建設成就與存在問題淺析
朱海波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早在黨的十五大就確立了,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這一治國方略被載入憲法。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任務。衛生事業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管理衛生事業是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加強衛生法制建設,搞好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於改善社會公共衛生狀況,提高社會衛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保護生產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建國50年以來衛生法制工作的成績回顧
建國以來,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關懷和支持下,衛生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公共衛生管理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公共衛生立法和執法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
l.1 衛生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加強,衛生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國家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執業醫師法》等多部衛生實體法。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20多個衛生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制
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對促進地區衛生事業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1.2 衛生執法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
衛生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使衛生執法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制建設逐步健全。依法治國是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同樣,衛生執法工作也是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管理社會衛生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加大執法力度,堅持依法監督、依法處罰,有力地促進了法律、法規的實施。同時,衛生法制的逐步健全,也使衛生執法人員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衛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使人民群眾的生產勞動、工作、學習、飲食及生活環境等衛生狀況得到了改善;衛生法規的施行,也大大提高了衛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建立了一支強有力的衛生執法隊伍。為了適應日益繁重的衛生執法任務,衛生部門加強了衛生監督員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制訂了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逐步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執法人員上崗培訓考核、在職培訓等制度,使衛生監督員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職業化。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不斷提高。
l.3 初步建立了衛生執法監督制度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衛生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問題,加強執法監督。工作中分清責任,明確紀律,加強執法檢查,開展重大案件立案監督、調查取證監督、處罰決定審議監督和處罰執行監督等,推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加強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部門和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初步建立了衛生執法制度,進一步規范了衛生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全國省級衛生行政機關都成立了相應的行政復議機構。在復議和應訴中,各級衛生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不斷總結執法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社會的監督對提高衛生執法水平、實行執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工作中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1.4 衛生法制宣傳教育逐步深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採取自學、輔導、面授、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步驟、分層次地開展了衛生法規和基本法律的普法培訓工作。使衛生系統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醫學院校學生和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衛生法規有了較全面的了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都注意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通過法制宣傳教育,衛生系統廣大職工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不斷增強,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衛生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為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維護廣大消費者和患者的台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2 衛生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對策與展望
在回顧過去已經取得成績的同時,應該看到衛生法制建設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影響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經驗證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1999年召開的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再次提出,要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重要法律,用法律規范、引導、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衛生法制工作的目標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包括衛生服務、醫療保障、衛生監督執法的衛生體系,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較完善的衛生體系。
2.1 充分認識加強衛生法制工作的重要意義
衛生法制工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杜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從衛生工作的形勢和任務出發,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出發,從全民健康利益出發,認真履行法律賦予衛生部門的職責,加強衛生法制建設,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保證衛生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高效率地運行,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2 加快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統一的衛生行政監督執法體制
衛生監督執法的主體主要是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只有衛生行政機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才將衛生執法權授予某一組織。長期以來,我國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一直由衛生防疫部門承擔,存在著執法主體與執法隊伍分離、衛生監督與衛生技術服務不分,執法行為不夠規范,重公共衛生執法,輕醫政、婦幼衛生執法等弊端。應合理劃分衛生監督和衛生技術服務的職責,理順和完善衛生監督體制,依法行使衛生行政監督職責。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快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理順衛生執法體制,爭取政府編制部門列入編制,組建衛生行政執法隊伍,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衛生行政執法體制。實行公共衛生、醫療市場、婦幼衛生等綜合監督執法工作,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監督的權威性,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
2.3 加快衛生立法工作,盡快建立《衛生法》
近年來,我國先後頒布了眾多的衛生法律法規,有力促進了衛生事業的發展。但回顧衛生工作發展的歷史,尤其是去年SARS以來暴露的種種矛盾和問題來看,衛生工作缺乏總體法— 《衛生法》,因此,盡快建立《衛生法》至關重要。多年來,衛生事業在發展的同時,積累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其中之一是,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約,政府、公眾健康義務得不到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使開展衛生工作面臨著較大困難。完善法律對做好衛生工作是一個強有力的手段。國家對加快衛生事業發展,制定了許多政策,但由於缺乏法律保證,使得許多政策在基層得不到落實。尤其是縣、鄉政府對鄉鎮衛生院衛生經費落實不到位,總體投入不足,欠帳較大,致使鄉鎮衛生院發展緩慢,有的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房屋破舊,設備老化,拖欠職工工資。如果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諸如此類的影響衛生工作的實際問題,就可以依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2.4 加強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衛生法制意識
貫徹落實衛生法律法規,必須通過大力宣傳,廣造輿論,來提高全社會的衛生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群眾的大衛生觀念,從而讓社會遵法、守法。為此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人大的監督支持下,積極爭取宣傳法制等部門的配合,執法與普法並舉,把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列入重點工作內容,加大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一是向領導宣傳,積極開發領導層,增強各級領導對貫徹落實衛生法律法規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向部門宣傳。貫徹執行衛生法律法規需要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有關部門宣傳衛生法律法規.爭取部門的協調配合,更好地貫徹落實好衛生法律法規。三是向群眾宣傳,讓人民群眾和廣大從業人員掌握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了解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產生的嚴重後果和應負的法律責任,教育群眾自覺抵制和檢舉、揭發制假售假、非法行醫等各種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營造良好的衛生行政執法環境。
2.5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制度是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的最有效手段,各級衛生行政執法機關只有建立健全並嚴格認真地執行行政執法制度,才能建立起行政執法的長效管理機制。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把法律法規確定給執法機關的任務層層分解細化,落實到每一個執法崗位和人員,使他們明確自己的執法任務、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從而增強行政執法的責任感和壓力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二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據法定的方式、步驟和時限開展行政管理活動。依法應當迴避,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組織聽證,說明理由,告知訴權的,都要做到不減少、不顛倒、不拖延。三要建立執法情況報告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備案制度。定期將執法情況和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或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向同級政府和人大報告。
(作者系江蘇省太湖幹部療養院科員)
6、婚檢的意義
婚檢又惹爭議。據《華商報》2月17日報道,我國自簡化婚姻登記手續、取消強制婚檢之後,新人辦理結婚手續便利了很多,但作為預防新生兒缺陷的第一道防線,強制婚檢的消失又導致新生兒缺陷率大幅上升。在廣東省「兩會」上,有人大代表建議,廣東應先行實施強制免費婚檢。
首先要考慮的,是實施「強制婚檢」的合法性。在2003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的規定;但1994年10月27日頒布的《母嬰保健法》卻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間存在沖突,在適用上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從時間上看,《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比《母嬰保健法》時間更後;但《母嬰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是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面對這種沖突,應當堅持「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因為畢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淵源,無論下位法何時制定,都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所以,從法理上講,廣東省人大有權依據《母嬰保健法》來制定有關「強制婚檢」的規定。
不過,法規的制定還必須有社會基礎,否則就可能變成「空中樓閣」。目前,要求恢復強制婚檢的理由主要就在於新生兒先天性缺陷增多。但實際上,取消強制婚檢與新生兒先天性缺陷增多有無關系?關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學論證的事實。當初在《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一個重要理由,便是婚檢對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關系不大,而應當強調加強孕檢。如果真要恢復「強制婚檢」,那麼就應當對婚檢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預防作用、孕檢能否代替婚檢等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得出一個可信的結論。不過,在我看來,強制婚檢倒是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於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最後一個方面,強制婚檢是否會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自由意味著「外在的強制不存在」,自由也意味著「對於他人無妨礙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那麼,兩個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他們都不願意婚檢,國家有無必要強制他們婚檢呢?從表面來看,不願意婚檢的行為對他人與社會都無害,不應當干涉,但如果婚檢真的有益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話,那麼不婚檢就可能會對他人和社會有妨礙。對於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兒,不願意婚檢的父母是有責任的;其次,國家和社會對於先天性缺陷新生兒也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因此,強制婚檢雖然對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對他人、社會有妨礙,這種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國家要求強制婚檢幫助男女雙方獲得知情權,並且不牟取利益、為他們保護隱私,那麼,即使暫時有些強制,從長遠來看,還是有益於公民本身,不算是對自由的剝奪。
如果婚檢真的有益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我贊同實施「強制婚檢」。但是,鑒於以往的收費強制婚檢主要為牟利而檢查流於形式,也鑒於婚檢是為國家和社會減輕負擔,我贊同婚檢應當免費。不僅如此,國家還應當發放「婚檢券」,確定多家婚檢機構,未婚青年可以挑選,哪家服務好就到哪家去。
7、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4、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它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特別提示:
1.新生兒母親領證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
2.新生兒父親領證時,請攜帶夫妻雙方身份證。
3.其他人代領證時請攜帶新生兒父母的身份證及領證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四、請您認真閱讀以上辦理出生證流程,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還請您自行承擔!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作為「人生第一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請務必妥善保管。
8、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項
《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4、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它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特別提示:
1.新生兒母親領證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
2.新生兒父親領證時,請攜帶夫妻雙方身份證。
3.其他人代領證時請攜帶新生兒父母的身份證及領證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四、請您認真閱讀以上辦理出生證流程,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還請您自行承擔!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作為「人生第一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請務必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