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作了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主要做了如下規定: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
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zd、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
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 「 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內,還應當聲明 「 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 ;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容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 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2、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那些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zd健食品批准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應科學、通俗易懂,版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權以虛假、誇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
3、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需要標示的內容有哪些?
《保健食zd品標識規定》中提出,保健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除了要符合對一般食品的各項要求外,還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合人群、食用方法和推薦用量、儲藏方法,功效成回份的名稱及含量以及有關原料的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功效成分。 保健食品標識中的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必答須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於產品外包裝內。
4、什麼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必須經過什麼部門審批?經營采購保健食品時需要索取什麼資料?
答案1:食品和葯品都是經過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管理的,保健食品也可以成為保健葯品,其最明顯地方是他的生產批文號,葯品通常是 國葯准字,而這種保健食品一般是 XX健字等
5、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目前執行什麼規定?要最新的,是《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嗎?
現在正在執行的就是這個辦法,不過聽說好處新的條例了,就是遲遲沒有出來,辦法的具體要求是:百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度:(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三)版貯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權名稱;(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六)保健食品標志;(七)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6、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請標明哪些內容?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抄准和要求,請標明下列內容:
A.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B.食用百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度
C.貯藏方法。
D.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知明與保健功能有關道的原料名稱。
E.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F.保健食品標志。
G.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7、保健食品標簽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哪些基本原則,應標注哪些內容?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復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制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書。藉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徵、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百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度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知(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道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8、保健食品的標簽上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應該按《食品安全法》那條處理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百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度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知。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道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版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權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