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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葯的廣告語

發布時間:2020-09-23 21:34:14

1、葯店廣告語有哪些?

葯店廣告語有

1、生命可貴,葯不貴;健康無價,方有價。

2、祝君健康,全為您的健康。

3、讓我們的熱情驅散您身上的風寒,讓我們的體貼化解您五心的煩熱!



4、我們服務員願意傾聽您的心聲,我們的葯師願意解答您的難題。

2、關於保健食品的廣告語中不涉及違法違規的有哪些

      2019年8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則名為《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包裝上需要註明:「保健食品不是葯品,不能代替葯物治療疾病」的警示用語。同時公告中還對警示用語的字體大小、標注位置做了明確規定zd。


      多少科普工作者都曾反復強調,保健食專品不是葯,不能治療疾病,但收效甚微。要知道把保健食品當葯吃,並不是簡簡單單花錢那麼簡單。對於高血壓、糖尿病等這些需要長期靠葯物維持身體穩定的人群來說,貿然停葯無異於在刀尖上起舞,病情隨時可能惡化。

      這則公告一發布,相信很多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商,都會適當調整、收斂自己的營銷手段。「保健食品不是葯」的觀念也必將深入人心,讓消費者更加明明白白的消費。

      我們也能看出,監管部屬門對於加強保健食品監管,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的決心!相信假以時日,「保健食品不是葯品,不能代替葯物治療疾病」能和「吸煙有害健康」一樣,深入人心!

   保健食品和葯品的功效和適用人群不同,安全性也不同。保健食品不是葯,不能把保健食品當葯吃!

3、葯品廣告中不能使用的廣告語是什麼?

根據《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中不得出現的廣告詞有:咨詢熱線、咨詢電話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家庭必備等詞語。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五條 處方葯名稱與該葯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型大小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型大小在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

不得以處方葯名稱或者以處方葯名稱注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型大小為各種活動冠名。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六條 葯品廣告內容涉及葯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葯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七條 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葯品生產批准文號;以非處方葯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葯品商品名稱。

葯品廣告必須標明葯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等內容。

非處方葯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葯專用標識(OTC)。

葯品廣告中不得以產品注冊商標代替葯品名稱進行宣傳,但經批准作為葯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注冊商標除外。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十二條 葯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葯,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葯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葯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葯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葯品內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四)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的;

(五)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十三條 葯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葯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保健葯的廣告語擴展資料

危害影響:

1、違法醫葯廣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廣告市場秩序和醫療工作秩序,社會各界對此反響十分強烈,已經成為群眾舉報的熱點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焦點,其造成的危害決不可低估。

2、由於多數患者在飽受病痛折磨時,極易「病急亂投醫」,因此,虛假醫葯廣告實質上已經有「危難之際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虛假醫葯廣告的誤導後,輕則疾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重則病情惡化,這無疑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

3、醫葯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的勢頭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其直接後果是一方面擾亂了醫葯廣告市場正常的出證、發布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和葯品市場秩序。醫療機構不惜巨資,千方百計打「擦邊球」,甚至公然做違法廣告,誤導患者。

4、保健品的廣告語

你這個東西是解乏去火的,你肯定要把功效說出來,你的這個「傳世千年 養生之道」我還是不知道是做什麼的,鐵皮石斛我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你廣告語再不說明的話就不會有人問津的

5、新廣告法保健食品的禁用詞語有哪些

商家發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一致。保健食品宣傳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含有使用該產品能獲得健康的表述;
——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含有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的作用;
——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含有「無效退款」、「XX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
——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評價性內容;
——利用和展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現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使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
——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
——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療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6、葯品廣告語有哪些?

國家葯監局有規定,處方葯品是不可以做廣告的,只能在一些專刊上做宣傳,至於廣告上的腦白金,黃金搭檔等是保健品,還有一些皮膚葯只類的廣告為非處方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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