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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

發布時間:2020-09-18 09:58:11

1、如何解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沖突

關鍵在於審核制度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一部更好的「管法的法」。備受關注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從草案來看,我國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將從49個增加到280餘個。

地方立法權成倍「擴容」用意何在,此舉將對地方的改革發展帶來幾多利好,各地能否順利承接立法的大幅賦權,放權、擴權同時如何防止地方「濫權」,這些都是各方高度關注、期望求解的重要問題。

緣何大幅擴容?

現行立法法規定,享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包括三類:「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總共49個。

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一類:235個「其他設區的市」。新舊相加,全國284個設區市將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權。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8日在做草案說明時建議,賦予不設區的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和甘肅省嘉峪關市以地方立法權。

「多年的呼籲終於有了突破!」來自溫州的全國人大代表鄭雪君說。當選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至今,每年兩會她都建議將溫州批准為「較大的市」,獲得地方立法權。

她說,溫州一直以來都是改革先行區,素有敢闖敢拼、勇於創新的基因。「溫州人一遇陽光就燦爛、一遇雨露就發芽,但就是缺少那麼點陽光和雨露」。沒有地方立法權,導致很多改革探索無法開展,或沒辦法深入推進。

不單是溫州。許多城市在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等方面進展迅速,但各種問題和矛盾也成倍增加。由於缺乏立法權,它們往往只能以「紅頭文件」替代,但容易引發新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專家馬懷德說,隨著改革發展的深入,地方在立法方面的需求更加強烈。「以城市管理為例,城管執法機構需要規范運行,中央沒有城管立法,地方想立法又沒有許可權,不立法又解決不了管理難題。這就構成了矛盾。」

釋放幾多紅利?

在立法權方面,合肥無疑是讓溫州羨慕的。今年初實施的《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因對廣場舞等集體健身行為作出規范,進入了公眾視野。

作為此前49個「嘗鮮」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之一,截至目前,合肥市政府已制定規章68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45件。這些立法,涵蓋了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公共資源交易、城市管理等多個方面,為改革發展創造了更可靠的制度「小環境」。

全國人大代表、合肥市市長張慶軍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為例。這項合肥的「自選動作」,對依法治湖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劃分了幾級保護區,比如對
一級湖面及入湖河道一定范圍內的,除在建項目外,對新建項目嚴格控制。「除此之外,這還有效避免了人事變動、政府換屆等造成的朝令夕改,也對政府行政權力
形成了有效制約。」張慶軍說。

根據草案,享有立法權的地方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3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原有49個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
規,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專家認為,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意義重大,一些創新舉措、重大項目等都可以通過地方立法而加速推進。

可以發現,草案賦予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成倍增加的同時,其立法范圍縮減了。「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日益完備,對較大的市的立法許可權適當限制是必要的。這樣可以避免重復立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鷹說。

能力是否達標?

「當務之急,是要做好地方立法權承接准備工作。」全國人大代表、溫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笑華說,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已成立立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她坦言,溫州急需這方面的人才,立法的指導和培訓工作也亟待加強。

獲得許可權之後,立法質量是否夠格,立法能力能否匹配,也是擺在各地立法部門面前的嚴峻考題。一些公眾還擔憂,地方會不會制定出差法、惡法、甚至「奇葩法」?

這並非杞人憂天。幾年前,某省制定實施母嬰保健條例,但這部地方法規違背了上位法《婚姻法》中有關「取消強制婚檢」的內容,被一些專家質疑有「越權立
法」之嫌。還曾有地級市出台地方法規,要求當地所有房產開發企業在售房前必須繳納每部不低於25萬元的「首次電梯更新費」,不交錢就不發房屋預售證,引起
企業和公眾廣泛質疑。

專家認為,立法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很高的專業水平。地方在機構設置、人員能力等方面亟待補足短板。

需要指出的是,賦權之後,地方立法進度不是「一刀切」。此次修正案草案規定,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
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如何防止濫權?

  「沒有立法權的時候,一些地方政府就搞出許多『紅頭文件』與民爭利;一旦有了立法權,豈不是更可以光明正大、肆無忌憚了?」「如果說一次違法的執法只是污染了水流,那麼一次違法的立法就是污染了整個水源」……

針對地方立法權的擴容,網友們表達的擔憂指向一個關鍵問題:如何避免立法權被地方濫用?這么多城市都擁有立法權,如何對其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和審查?

根據草案,除了對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范圍進行限制外,還規定製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此外,對行政法規,要求其在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見。

民意將對地方立法權形成有效制約。草案要求,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姜明安說,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應建立專門的法規、規章監督審查機構,人大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配合其監督審查;立
法法應明確規定審查機構受理機關、團體、組織和公民申請審查的時限、實施審查的時限,向審查申請人反饋審查結果的時限等。只有這樣,審查制度才能真正發揮
作用。

2、2006年5月日國家是否強制實行婚檢

2003年10月1日,實行了抄17年的強制婚檢被取消。

沒有聽說又要開始要強制婚檢啊

不過黑龍江好像要恢復

修改後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6月24日審議通過,並開始施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本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據了解,黑龍江省是全國施行「自願婚檢制度以來」唯一的一個通過人大修改條例的方法重新實施強制婚檢的省份

3、:(1)《婚煙登記條例》 《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屬於我國哪個法的淵源?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溯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4、法規的其它相關

法規沖突的原因何在
隨著立法進程的加速,立法數量的增多,法規「打架」式的立法沖突已經成了立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強制婚檢」就曾遭遇法規「打架」。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黑龍江強制婚檢爭議再現法律沖突,黑龍江衛生部門將新的《母嬰保健條例》下發全省各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據悉,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本省的《母嬰保健條例》,保留了有關強制婚檢的內容,但黑龍江省民政部門則認為:新修改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與《婚姻登記條例》發生了沖突。
顯然,《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將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是不合適的,屬於越權立法。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法律效力要高於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所以黑龍江省的《母嬰保健條例》不得違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按照《立法法》規定,該省在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修改時,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檢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悖時,該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另外,《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可以說,這次黑龍江強制婚檢風波折射了尷尬的法律沖突局面。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直接導致的後果是法律體系的混亂和法律適用的困惑。筆者認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其實是立法領域的一種經常發生的違反《立法法》的違法現象,因而必須從預防和遏止立法違法的高度對待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問題。根據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憲法的沖突,憲法是最高效力等級的上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2.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法律的沖突;
3.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的沖突;
4.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主要關注的是本部門在全國的整體利益,而地方性法規主要關注本地區的利益,兩者非常容易發生沖突;
5。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規章的沖突;
6.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間的沖突;
7.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與上級人民政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發生的沖突;等等。
以上各種沖突均屬於下位法與上位法的沖突范疇。《立法法》根據法律生效的時間、法律適用的對象和法律制定主體的不同,規定了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互相沖突時的法律適用的原則——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亦即當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律發生沖突時,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的效力高於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例如,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的效力,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等等。當然,對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要全面理解,所謂「下位法服從上位法」是指當下位法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時的適用原則,而不是指上位法沒有規定的,下位法就不能規定。需要指出的是,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原則並不意味著以制定下位法為主的地方立法無所作為,更不意味著地方立法可以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地方立法現象,實際上是一種立法不作為的官僚主義作風,勢必導致立法隨意性過大,下位法冗長繁雜,缺乏地方特色,影響立法質量。地方立法要力戒照抄照搬上位法。
在法律適用方面,根據法制統一原則,《立法法》規定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這意味著當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時,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另外,當沖突規范所涉及的事項比較重大、有關機關對是否存在沖突有不同意見、對應當優先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合法有效性持有異議或者按照法律適用規則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原則上應依據《立法法》規定的有關程序逐級報請有關機關裁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後,其實施性規定未被明文廢止的,法院在適用時應當區分下列情形: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不予適用;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修改,相應的實施性規定喪失依據而不能單獨施行的,不予適用;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的,可以適用。
如何解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問題?首先要注意從立法技術方面避免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一方面,上位法的制定不宜原則性過於寬泛,彈性不宜過大,立法用語要避免曖昧模糊。另一方面,下位法的制定要以服從上位法為前提,同時要凸顯一定的地方特色和立法創新色彩,不能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其次,要完善相關的備案審查制度,要在法律法規備案時審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問題。筆者認為,對備案制度不宜作過於狹隘的理解,備案不僅僅是一種登記、存檔的形式上的備份,還應包括內容上的審查。因此,備案和審查應緊密聯系,要附帶審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問題,否則備案制度就容易流於形式而無任何實際意義。下位法的備案其實是預防上位法和下位法沖突的一個有效機制。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必須報國務院備案。接受備案的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審查下級立法主體報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督查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問題。此外,要重視法院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下位法的司法審查,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在解決上位法和下位法沖突問題方面的積極作用。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也是維護立法正義的重要防線。司法裁決的權威性、中立性和專業性,決定了法院是審查、判斷、選擇和解決法律規范沖突的理想機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力解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效力雖然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但以立法工作為主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實際上很少行使法律解釋權,因而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成為法律最經常、最權威的解釋機關。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最高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合法性審查,有權通過司法解釋法律判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而使之失效。筆者認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外,還應賦予地方各級法院一定的下位法司法審查權,地方各級法院有權審查並裁決本級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相沖突。
為維護法制統一,法院在審查政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首先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進行判斷。若發現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和諧」是立法體系的關鍵詞。希望黑龍江「強制婚檢」引發的法律法規「打架」現象,能夠敲響警惕立法違法和立法和諧的警鍾,希望有關部門從維護法制統一和立法和諧的高度解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立法沖突問題。

5、3、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出台了《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婚煙登記中的強制婚檢制度 但是,20?

個人認為不應該,我的意思是不應該強制要求進行婚檢。
《婚姻登記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則是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低於《婚姻登記條例》,按照《立法法》規定,該省在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修改時,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檢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悖時,該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
但同時矛盾的地方在於《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
《母嬰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為了適應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是規定婚姻登記的條件、程序等一系列問題的行政法規。3個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存在著本質不同,作為地方性法規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嬰保健法》一致的規定,符合法制統一的原則,但隨後規定的「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超出了該地方法規的調整范圍,而且與《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相悖。
希望能幫助到您。

6、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條例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二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第十三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五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六條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條 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八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非因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立和服務范圍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六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葯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三)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葯具。
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葯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督。禁止生產經營偽劣避孕葯具。
第三十一條 實施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手術後符合再生育規定的,可以實施輸精管或者輸卵管復通手術。
第三十二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咨詢服務、提供統計信息、組織村(居)民參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鼓勵成立有關計劃生育的群眾組織,提高群眾進行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設置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城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託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體制。
農村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村民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離開原工作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現 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個體工商業者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城鎮無工作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八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農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方式,有計劃地開展國情國策和人口知識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四十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及時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字,嚴禁弄虛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勞動、衛生、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四十一條 申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其出具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的實現。
建立多渠道的籌資體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邊遠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四十四條 對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解決好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四十六條 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四)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第四十七條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八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第四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第五十三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城鎮居民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農村居民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六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城鎮居民繳納十二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六萬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的徵收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但未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而再生育的,繳納一千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具體徵收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五千元的罰款。
單位應當對違法生育的職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六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四條 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是指戶籍所在地在鄉村的人員。
本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是指男女雙方生育、送養和收養子女的存活數。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尚未處理完畢的,按照當時規定執行;尚未處理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7、急急急!!!求法學同仁解答,謝謝!請說清原理,具體點。

不應,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

8、請從法學和社會學層面談談你對婚檢制度的看法?

個人認為不應該,我的意思是不應該強制要求進行婚檢。《婚姻登記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則是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低於《婚姻登記條例》,按照《立法法》規定,該省在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修改時,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檢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悖時,該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但同時矛盾的地方在於《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為了適應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是規定婚姻登記的條件、程序等一系列問題的行政法規。3個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存在著本質不同,作為地方性法規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嬰保健法》一致的規定,符合法制統一的原則,但隨後規定的「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超出了該地方法規的調整范圍,而且與《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相悖。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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