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成都軍區對今年病退士官安置有那些獎勵政策
退休費、生活補貼、糧油調價補償、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防暑降溫費、殘廢金(傷殘保健金)、住房補貼、生活補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水電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軍人職業補貼、軍糧差價補貼、教齡護齡津貼。
退休士官實際享受的待遇項目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還是挺多的
2、「傷殘保健金」與「傷殘撫恤金」的區別是什麼?
不是一回事。
3、傷殘保健金與傷殘撫恤金是一回事嗎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殘廢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知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准,道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版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權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定,享受定期撫恤金。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4、2oo1年傷殘軍人保健金標准
2oo1年傷殘軍人保健金標准?你的問題過於大了一點。
我只能回答你那是我是在職的二回等甲級(答現在的五級殘疾軍人,但是實行的是四等六級制的等級)革命傷殘軍人,每一年只有八百左右的保健金(城市無業、農村的同等級革命傷殘軍人領取得十特等數額的撫恤金,不過他們是每月一次的)
5、按規定,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有何區別?
傷殘撫恤金有法律規定,傷殘保健金沒有法律規定。前者法律支持並能得到法律救濟,後者只能是當事人協商自願而承擔。
6、傷殘軍人保健金是什麼意思
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百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范圍:
(1)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度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3)在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生活有保障的。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所在單位不能因其傷殘而解聘。必須解聘的,須徵得當地民政部門問同意,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低於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答平的,可改領傷殘專撫恤金。
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參照全國一般職工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制定全國統一的傷殘保健金標准。
傷殘保健金從評殘發證之日起計發。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幹部和按規定由軍隊管理的軍隊離休人員)的傷殘保健金,由其屬所在部隊發給;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
7、2019年傷殘保健金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主要的補償是: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內規定。
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費用均有所在單位支付。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容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傷殘保健金標准
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9、二0一七年傷殘軍人保健金是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不得不糾正你的錯誤稱謂「傷殘軍人」「保健金」,這兩個稱謂在2005年7月已經作古。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調整後的標准見附件。其中,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准。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5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標准不低於4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6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40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40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准。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八、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補助標准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准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准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准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准發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九、此次調整標准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准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2016年9月26日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准
一級 因戰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級 因戰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級 因戰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級 因戰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級 因戰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級 因戰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級 因戰 19990
因公 17890
八級 因戰 12620
因公 11550
九級 因戰 10480
因公 8420
十級 因戰 7360
因公 6300
附件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烈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21030 18050 16980
附件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
45930 45930 20720
10、事業單位工傷十級每年傷殘保健金
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數額
1、醫療費百:憑單據據實結算。
2、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度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問重或者特答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版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住院伙食權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