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革命軍人傷殘證等級四級一年傷殘保健金是多少錢?
應該是享受國家很高級的傷殘補貼金,跟其他一系列政策!具體多錢都沒有辦法給你准確數字,要看當地的補貼政策!
2、傷殘退伍軍人優撫金補助標準是多少 ?
傷殘退伍軍人優撫金補助標準是:
3、「傷殘保健金」與「傷殘撫恤金」的區別是什麼?
不是一回事。
4、傷殘軍人保健金是什麼意思
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百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范圍:
(1)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度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3)在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生活有保障的。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所在單位不能因其傷殘而解聘。必須解聘的,須徵得當地民政部門問同意,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低於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答平的,可改領傷殘專撫恤金。
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參照全國一般職工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制定全國統一的傷殘保健金標准。
傷殘保健金從評殘發證之日起計發。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幹部和按規定由軍隊管理的軍隊離休人員)的傷殘保健金,由其屬所在部隊發給;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
5、軍人退休後還可以享受殘疾保健金嗎
和你一樣的退休老殘疾軍人回答你:
我們殘疾軍人的養老金和撫恤金那是兩個系統發放的,特別是撫恤金(你的保健金那是2004年以前的在職殘疾軍人領取得,2005年以後民政部撫恤金標准就沒有了在職、在鄉;保健金、撫恤金之分)那是對於殘疾軍人傷殘的撫慰金。
凡是退役的、直接從部隊退休的殘疾軍人,其養老金與撫恤金在其生前都是有領取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犯罪、改變國籍除外)。
6、哪些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保健金可改領傷殘撫恤金?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革命傷殘軍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2]33號)對失業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保健金改領傷殘撫恤金作出如下具體規定:革命傷殘軍人依法與所在單位解除了勞動(聘用)關系及工作關系、未能領取或已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未再就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改領傷殘撫恤金
7、殘疾軍人保健金和撫恤金有區別嗎
一樓二樓再與你開玩笑,原因就是他們不是殘疾軍人的一員。
一個受傷致殘30多年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你講的殘疾軍人撫恤金和保健金那是2005年7月以前的事情,此前我們國家實行的殘疾軍人(革命殘廢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四等六級制。
凡是在單位工作的,就是一年或者半年領取一次保健金;凡是在無業、農村的,就是一月一次的撫恤金。金額的多少是差不多的。
2005年7月以後至今我們國家對於殘疾軍人實行了十級制,並且取消了在職、在鄉的區分,一律領取撫恤金。
8、傷殘保健金與傷殘撫恤金是一回事嗎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殘廢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知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准,道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版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權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定,享受定期撫恤金。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9、按規定,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有何區別?
傷殘撫恤金有法律規定,傷殘保健金沒有法律規定。前者法律支持並能得到法律救濟,後者只能是當事人協商自願而承擔。
10、哪個部門發放軍人傷殘保健金和護理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最新規定指出,經區政府同意,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革命傷殘軍人,屬企業和在鄉的,納入我區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按原渠道解決。在企業工作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企業負責繳交。如企業無法承擔,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繳交。原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負責按月撥給區民政局負責繳交。從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鎮財政負責繳交。
《通知》規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單位負責到區社會保險基金局辦理本單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攜帶《革命傷殘軍人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張),繳交醫療保險費後領取醫保證件,從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職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時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