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保健知識 > 江蘇省母嬰保健法

江蘇省母嬰保健法

發布時間:2020-09-06 05:17:06

1、法律規定孩子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法定哺乳期為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江蘇省母嬰保健法擴展資料

女職工哺乳期的其他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附錄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江蘇常熟,婚檢檢查什麼啊?多少錢?檢查要耗時多長?謝謝!

婚檢的項目包括全身檢查、生殖器檢查和輔助檢查。
一、全身檢查
這是一般性的全身檢查,了解心、肺、肝、腎等重要臟器有無異常,了解發育情況,這些檢查對發現影響婚育的疾病是非常必要的。
二、生殖器檢查
這是很重要的檢查步驟,許多青年不願意接受這一項檢查,其實,你們面對的是醫生,你們的隱私在這里會得到尊重的。
女性檢查時應常規進行腹部、肛門雙合珍,如發現內生殖器存在可疑病變而必須做陰道檢查者,醫生務必先徵求你們雙方的同意後方可進行。你放心,處女膜除先天性發育異常會影響生育外,醫生一律對其完整性不做描述。男性檢查主要是檢查陰莖、睾丸等生殖器有無炎症,有無發育不良;如有特殊情況,醫生會向你們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三、輔助檢查
常規必檢項目有血常規、尿常規、乙肝表面抗原、快速轉氨酶和梅毒初篩的快速血漿反應素環狀卡片試驗,這些必檢項目可以幫助醫生判斷你們是否有常見的傳染病或性傳播疾病。
其他特殊檢查包括詢問病史、物理檢查和實驗室等常規檢查,根據結果進一步選用其他各種輔助檢查,如染色體核型分析、激素測定、活組織病理檢查、B超等。根據需要,醫生會建議你們轉至有關專科進行檢查診斷,並提供轉診的服務。
只要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你們都可以得到滿意的婚檢,特別是婦幼保健機構,會免費為你們提供婚前咨詢和指導。在這些機構中,你們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選擇自己希望檢查的項目。

婚檢主要檢查什麼病?
問:我們快結婚了,想去進行婚檢,但是對婚檢不大了解。婚檢主要檢查什麼病?為什麼要檢查這些病?
回復:婚檢主要檢查雙方是否患有影響婚育的疾病,是我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疾病,因為結婚可能使這些疾病加重,或傳染對方,或傷及對方,或遺傳後代。這些疾病無疑會給婚姻生活蒙上陰影。
影響婚育的疾病主要有: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指由於遺傳因素而先天形成的、後代再發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遺傳病是一種代代或隔代遺傳的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及一些性傳播疾病
這類疾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傳染病不僅影響自己,還直接威脅到對方,某些傳染病如乙肝、梅毒、艾滋病等還可以傳染給後代。
三、有關精神病
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其他疾病
指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腎等重要臟器疾病及生殖系統發育障礙或畸形等。
婚前保健時,醫生通過詢問雙方有無遺傳性疾病的家族史,有無遺傳性疾病,是否患急性、慢性疾病等,再通過全面、細致的醫學檢查,盡早發現可能影響結婚、生育的疾病。

3、醫師定期考核是怎麼算周期的?我可能錯過了,怎麼辦啊?慘了,在線等!!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即可。

依據《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3)江蘇省母嬰保健法擴展資料:

醫師定期考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考核機構可以在省、市、縣(市)考核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專家進行集中評議,也可以組織本單位專家進行集中評議。手術科室的醫師自行申報所能做的手術類別,考核機構根據醫師申報抽取相關手術病歷進行評議;其他醫師隨機抽取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或工作資料進行評議。

2、中醫(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還應依據《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類別醫師定期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師,還應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進行專業考核。

3、工作成績基本內容包括:堅持日常工作,完成相應工作的質、量情況;根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完成搶險救災任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情況;其他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4、艾滋病衛生監督與管理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依據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10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二)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
第2條:各級衛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網路,充實監督人員和技術裝備。
第4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的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
二、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衛生行政執法職能的依據
(一)法律
1、《食品安全法》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傳染病防治法》
第6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29條: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3、《執業醫師法》
第4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4、《獻血法》
第4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5、《母嬰保健法》
第29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6、《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36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法規
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第4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准)
第4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28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4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5、《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第21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以及防治效果評估。
6、《血液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採集、供應和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7、《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
第3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5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10、《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1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12、《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13、《艾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57號)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14、《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254號)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15、《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
第3條: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三)地方性法規規章
1、《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2、《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4、《江蘇省獻血條例》
第3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5、《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並負責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6、《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7、《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5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8、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9、《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第5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鹽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30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以及碘缺乏危害防治效果的監測和評估。
10、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第30條:衛生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一)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建議,依法適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指導;(二)指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調查、預防控制和執法監督;(三)組織、指揮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實施各項衛生措施;(四)組織突發事件應急的技術公關,推廣先進適用的醫學衛生技術。
(四)部門規章
1、《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衛生部令第39號)
第19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第21條: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主要職責為:(一)擬定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范;(二)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下級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三)依法承辦職責范圍內的衛生行政許可、資質認定和日常衛生監督;(四)查處轄區內大案要案,參與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五)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抽檢;(六)開展執法稽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察;(七)組織協調轄區內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八)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人員的資格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資格考試;(九)組織轄區內衛生監督人員培訓;(十)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上報,並按照規定進行發布;(十一)組織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十二)協調和指導轄區內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的衛生監督工作;(十三)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2、《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
第39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4、《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
第3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5、《血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4號)
第6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
第66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aware天貓

5、小孩出生證明丟失怎麼補辦

小孩出生證明丟失去衛生行政部門補辦,補辦時所需要的材料(以江蘇為例):

1、江蘇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表(蓋全兩個章);

2、所在分娩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出院記錄)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須經辦人及院領導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加蓋原簽發單位公章);

4、父母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5、刊登有原《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或被盜等相關聲明。

(5)江蘇省母嬰保健法擴展資料:

出生證明補辦手續:

1、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持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原簽發機構提出補辦要求。原簽發機構根據原簽發信息審核《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書》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

2、對符合要求、材料齊全的,原簽發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於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後的《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交由申請人到市婦幼保健中心進行補證,並登記在案。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3、補證機構查驗《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核對新生兒父母、子女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於7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4、已報戶口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補發的證件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登記。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同時作廢。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不予補發。

5、凡《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中有特殊情況的,應逐級上報,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當事人或其監護人。

6、我國婚檢制度的定義和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機構

第四章 人員

第五章 服務范圍

第六章 表格及證明

第七章 技術鑒定

第八章 監督

第九章 獎懲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婚前醫學檢查工作,加速婚前醫學檢查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的管理、監督。

第三條 市、所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我市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一和對該項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各級民政、計劃生育、物價、勞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使命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婚前醫學檢查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我市區域內經許可的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名單,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准備結婚的當事人,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依法查驗男、女雙方持有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

第七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費用的收取標准和減免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機構

第九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應根據區域衛生規劃,本著堅持條件、方便群眾的原則合理布局。

婚前醫學檢查由縣級以上婦幼保健院或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母嬰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

從事涉外婚前醫學檢查和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

第十一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開展該項工作的,必須經原發證機關校驗認可。

第四章 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的人員,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男、女婚檢專職醫師和高年資的主檢醫師。

從事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診斷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與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必須符合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范》規定的條件:

(一)婚檢醫師應具有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中專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並具有3年以上婦產科或泌尿外科臨床經驗,已取得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二)主檢醫師應具有大專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並取得主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還應具有遺傳病的識別、疑難病例的診斷及婚前衛生咨詢的能力;

(三)涉外婚檢的主檢醫師必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一定外語水平。

第十五條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必須經原發證機關校驗認可。

第五章 服務范圍

第十六條 婚前醫學檢查是針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是否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

7、女教師產假休完後可否繼續請哺乳假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為用人單位可以為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1] (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望採納

8、國家勞動法法定產假江蘇地區多少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自2001年6月20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 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自己算一下吧,看你和老公一共有多少天假期來陪寶寶!

9、江蘇省計劃生育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布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城市應當依託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對流動人口實行國家統一的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動人口申領暫住證、就業證等證照時,發放證照的部門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並在證照辦理後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夫妻就節育措施的落實、獎勵政策的兌現等事項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計劃生育實施合同可以設定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並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的格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避孕葯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準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三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根據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服務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注冊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育齡婦女做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或者非法摘取節育器。

第四十一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第四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包括:避孕葯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四十三條 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並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鑒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管理規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與江蘇省母嬰保健法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