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兒保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全國各地區婦幼保健及防疫部門,對新生兒期的保健內容,要求不盡一致,但大體上包括以下幾項。
1.體格檢查:由醫務人員在新生兒出生百時做全面系統的體格檢查度及有關出生缺陷的篩查;在出院前還要做全面的體格檢查,並向小兒家長說明有關注意的問題,如產後42天母嬰須復查等。對有特殊疾患的小兒應轉專科醫院診治。
2.喂養及護理指導:根據每個新生兒的不同情況,有的放矢地具體指導喂養方問式,大力宣傳母乳喂養及護理重點。
3.預防接種:為預防有關傳染病,在出生24小時後要及時接種卡介苗及乙肝疫苗,並認真登記,將卡介苗接種證及乙肝疫苗接種證交給小兒家長,並保存好備以後門診時查答閱。
4.新生兒家訪:由基層婦幼保健工作者按規定的時間到家裡去訪視產婦及新生兒,一般正專常新生兒需家訪3次。「初訪」在出院3天內;「復訪」也叫半月訪,在生後10~14天;「滿月訪」在小兒生後27~29天。每次訪視內容各有側重,滿月訪要全面檢查身體,結案後轉入散居兒童系統管理。對高危兒要根據具體情況增加訪視次數,對體弱兒要重點保健,建立體弱兒專屬案管理。
2、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的內容是啥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遣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3、圍生期的保健內容是什麼?
妊娠28周到新生兒出生後7天,這段時期為圍生期。圍生期保健應從懷孕初即開始,甚至婚前保健都與圍產期有關。圍生期對母、兒的保健需做好以下內容:加強孕期的監護
為了提高孕婦及圍生兒的健康,尤其是高危妊娠的預測及監護,除一般的診查手段外,還需採用妊娠圖(宮高、腹圍的測量,自我監護胎動、胎心)、B超、胎兒心率與子宮收縮的電子監護、羊水胎兒成熟度的測定、胎兒胎盤功能測定、胎兒血氣測定等。藉助以上監測即可積極預防及治療妊娠的並發症,如妊娠高血壓綜合征、貧血等,又可監測胎兒在子宮內的情況,如胎兒宮內窘迫、胎兒宮內生長遲緩等。必要時給予及時、恰當的處理。
加強分娩監護
分娩無論是對孕婦來說,還是對胎兒而言,都十分重要。因此要嚴密地監護產程,藉助產程圖監測宮縮、宮口開大、先露部下降、胎兒、胎動情況。觀察產婦的血壓、脈搏、呼吸等,藉助胎心、宮縮電子監護儀及時了解子宮收縮時胎心變化,以及早發現胎兒窘迫並妥善處理。
新生兒保健
新生兒出生7天內,尤其是生後第一天內的狀況與新生兒的存活與健康密切相關,所以新生兒保健很重要。保健的內容包括,保持呼吸道的通暢,新生兒復甦(心、肺監護,正壓給氧等),新生兒護理、喂養及常見病的預防、診治等。
產褥期保健
此階段的保健工作主要是對孕婦而言,除要加強對孕婦的護理外,還應及時預防其他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