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保健食品的廣告語中不涉及違法違規的有哪些
2019年8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則名為《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包裝上需要註明:「保健食品不是葯品,不能代替葯物治療疾病」的警示用語。同時公告中還對警示用語的字體大小、標注位置做了明確規定zd。
多少科普工作者都曾反復強調,保健食專品不是葯,不能治療疾病,但收效甚微。要知道把保健食品當葯吃,並不是簡簡單單花錢那麼簡單。對於高血壓、糖尿病等這些需要長期靠葯物維持身體穩定的人群來說,貿然停葯無異於在刀尖上起舞,病情隨時可能惡化。
這則公告一發布,相信很多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商,都會適當調整、收斂自己的營銷手段。「保健食品不是葯」的觀念也必將深入人心,讓消費者更加明明白白的消費。
我們也能看出,監管部屬門對於加強保健食品監管,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的決心!相信假以時日,「保健食品不是葯品,不能代替葯物治療疾病」能和「吸煙有害健康」一樣,深入人心!
保健食品和葯品的功效和適用人群不同,安全性也不同。保健食品不是葯,不能把保健食品當葯吃!
2、對保健品虛假宣傳如何定罪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後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2)違法的保健品廣告擴展資料:
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3、怎麼舉報違法葯品電視廣告??
你向國家廣電總局舉報是沒有用的,你用該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舉報!
4、發性保健品廣告違法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2部委日前出台《2010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把電視購物廣告、醫療、葯品、保健食品廣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廣告等確定為今年專項整治重點。廣電總局日前也下發《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決禁止涉性廣告。至於罰多少還要看嚴重程度。
5、治理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上有哪些舉措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對嚴重違法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涉及的產品採取暫停銷售工作,確保該項行政措施規范執行、落實到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管工作,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監測發現的含有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適用范圍)、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標示有效率、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以及利用國家機關、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專家、醫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嚴重違法廣告,要依法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進行查處,對涉及的產品,先進行公告,公告後仍繼續發布的,應採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的監管措施。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GSP檢查,加大對行政區域內違法廣告涉及產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已經採取暫停銷售措施產品,在解除暫停銷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銷售,確保暫停銷售措施執行到位。對拒不執行的,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若要恢復產品銷售,必須向有關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申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必須在原發布違法廣告媒體的相同版面、相同時段發布更正啟示。對在廣播或電視的零點至清晨6點時段發布違法廣告的,除在原媒體發布更正啟示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其違法廣告造成的影響程度,責成違法廣告發布企業在指定的省級媒體上同時發布更正啟示,更正啟示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於3天。
在行政區域內多次被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暫停銷售措施的,更正啟示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於5天。
(二)更正啟示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發布違法廣告企業名稱;明示在發布違法廣告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銷售的原因;被暫停銷售的范圍;對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向公眾致歉並保證不再發布違法廣告等。
(三)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具體內容的字型大小不得小於(含)5號字體;在電視媒體上發布的更正啟示,字體必須清晰可辯,同時更正啟示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旁白予以宣讀。
三、生產企業應在發布最後一次更正啟示後,可向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的實物原件、在電視和廣播發布《更正啟示》的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光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發布廣告進行處罰的證明。
四、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後,應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決定;對提供的材料不全、發布的更正啟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的銷售。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發揮對違法廣告所涉及產品採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措施的作用,加大治理違法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力度。在推進做好違法涉及的產品採取暫停銷售措施工作中,各地如有好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送國家局稽查局。
6、違法保健品廣告中的保健品違法嗎?
違法保健品廣告是違反了廣告法,如果其保健品不涉及質量、數量、價格療效(保健效果)等方面copy,則保健品本身不違法,只涉嫌廣告違法;如果保健品本身的產品標注、數量、質量、保健效果等就有問題,而在廣告宣傳的有關方面不涉嫌違法,那這款產品為本身就是違法性質,與廣告無關;如果產品本身和廣告宣傳上均有違法現象,那麼就可以說是違法的產品又加上了違法的宣傳。至於說某中違法產品廣告所宣傳的保健品,如果質量上沒有問題,應該還是可以針對性使用(或者服用)的,如果產品質量有問題,那即使是廣zd告不涉嫌違法,這款產品都是不能使用(服用)的。
7、含有哪些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屬於違法或者違規廣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告和職業首先,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工商曝光違法廣告案例別買這些葯品保健品,保健品和葯品的區別
(1)保健食品是用於調節機體機能
提高人體抵禦疾病的能力
改善亞健康狀態
降低疾病發生的風險
不以預防、治療疾病為目的。
(2)葯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
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
用法和用量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