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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發布時間:2020-08-26 16:02:04

1、假冒保健食品誰處理?怎麼處理?適用哪些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回。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答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2、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規定?

《食品百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度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問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答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內、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容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保健品屬於食品嗎??

保健品屬於食品。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特殊種類,介於食品與葯品之間,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與一般食品區別:

(1)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質),能調節人體的機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強調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圍(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無特定的食用范圍。

(3)保健食品一般都具有規定的每日服用量,而一般食品無規定的食用量。

(3)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在市場上識別真假:

(1)保健食品產品外包裝上有藍色草帽樣標志,標志下方為批准文號和批准部門。

(2)看批准文號,衛生部批準的國產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年代號)+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為「衛進食健字+(年代號)+順序號」或「衛食健進字+(年代號)+順序號」。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國產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為「國食健字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為「國食健字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相關信息可到國家葯監局網站查詢。

(3)仔細閱讀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包含了產品的原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注意事項、保質期、產品注冊和生產等相關信息。

(4)看保健功效,而非治療效果。看外包裝上與宣傳說明書是否一致,保健品不得宣傳效果療效,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4、VanKouSoD是保健食品

嗯,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7月1日正式實施,嚴格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中文名
保健食品
外文名
Health Food
種類
保健食品
作用
能調節人體的機能
特點
對人體不產生危害

包裝說明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補充說明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准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容易誤解的名稱。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葯食區別
保健食品與一般食品的區別
國家標准GB/T15901-1994一般食品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葯品用的物質。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STAN1:1985一般食品定義是:指供人類食用的,不論是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任何物質,包括飲料、膠姆糖,以及在食品製造、調制或處理過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質;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只作葯物用的物質。
在GB16740-1997《保健食品通用標准》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於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一般食品和保健食品共性與區別
共性:都能提供人體生存必需的基本營養物質(食品第一功能),都具特定色、香、味、形(食品第二功能)。

5、什麼叫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亦稱功能性食品。一個特定的食品種類。它具有調節人體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適於特定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嚴格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5)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與葯品的區別:

1、生產及配方組成不同。

(1)、葯品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條件,都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嚴格審查,並通過葯理、病理、病毒方面的嚴格檢查及多年的臨床觀察,經有關部門鑒定批准後,方可投入市場。

(2)、保健品根本勿需經過醫院臨床實驗,可直接投入市場。這樣,屬於葯品的必然具有確切的療效和適應症,不良反應明確;屬於保健品的則不然。

2、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不同。

(1)、葯品維生素類產品(葯字型大小),必須在制葯廠生產,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很高,比如空氣清潔度、無菌標准、原料質量等,要求所有的制葯都要達到GMP標准(葯品生產質量規范)。

(2)、食品的維生素類產品(食字型大小),則可以在食品廠生產,標准比葯品生產標准低。

3、療效方面的區別。

(1)、作為葯品,一定經過大量臨床驗證,並通過國家葯品食品監督管理局(SFDA)審查批准,有嚴格的適應症,治療疾病有一定療效。

(2)、作為食品的保健品,則沒有治療作用,僅僅檢驗污染物、細菌等衛生指標,合格即可上市。

4、說明書和廣告宣傳方面的不同。

(1)、作為葯品,一定要有經過SFDA批準的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適應症、注意事項、不良反應,十分嚴謹。

(2)、作為食品的保健品,說明書不會這樣詳細、嚴格。

6、保健食品標志是什麼意思

保健食品標志是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批認證的保健食品標志。獲批產品外包知裝標注「國食健字」字樣,為天藍色,呈帽形,俗稱「藍帽」。

在保健食品領域,藍帽就是通行證,象徵著質量過硬。正規的保健食品都會在產品外包裝盒上,標有天藍色、形如「帽子」標志,下方標注出該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藍帽指的是獲得保健品批文的保健食品,獲得批文以後可以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刷保健品批文標志的藍帽標簽道。

藍帽產品是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食品標志!我國保健食品專專用標志,為天藍色,呈帽形,業界俗稱「藍帽子」,也叫「小藍帽」。

拓展資料: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功能)食品在歐美各國被稱為「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稱為「功能食品」。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國保健食品的興起,經過一、二代的發展,也將邁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僅需要人體及動物實驗證屬明該產品具有某項生理調節功能。

7、保健食品的標簽上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應該按《食品安全法》那條處理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百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度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知。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道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版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權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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