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有詳細的《醫療保健品廣告指導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12部門日前聯合發布《2010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實施意見》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媒體是廣告發布的最終出口,如果媒體不依法履行審查把關職責,虛假違法廣告的傳播就難以避免。
違法廣告為何暢行無阻?
一些媒體不依法審查
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當前廣告市場暴露的問題,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體單位受經濟利益的誘惑和驅動,沒有履行應承擔的法定審查把關職責,主要有以下4種表現:
其一,有的媒體單位無視法律和有關規定,通過廣告版面或欄目外包等方式,將廣告發布審查權交由廣告代理商行使,放棄法定審查責任和義務,致使大量違法及不良廣告暢通無阻地發布。
其二,有的媒體單位不嚴格履行審查職責,為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提供發布服務。如對於葯品、保健食品廣告,一些媒體單位在發布前不查驗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文件,只要給錢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體單位對涉嫌篡改或偽造的行政審查批准文件,明知有問題也不核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本來可以避免的違法廣告得以傳播。
其四,個別媒體單位甚至與廣告主、廣告商串通作假,隱瞞真實廣告費、出具假證明,以減輕和逃避監管部門的處罰。
哪些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葯品、醫療、保健食品等6類廣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委託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單位發布廣告,應當提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媒體單位負責查驗廣告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其中,廣告主委託媒體單位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保健食品、醫療服務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行政許可的廣告,除了提交基本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食品葯品監督、農業、衛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文件(包括廣告成品樣件)。媒體單位在廣告發布前,應當查驗這些證明文件,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布。
同時《廣告法》還規定,禁止刊播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以及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內容的違法廣告。
「切實加強對媒體單位廣告發布審查環節的管理,是有效治理違法廣告的關鍵。」這位負責人表示。
今年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的重點?
廣告發布全過程聯合監管
《實施意見》明確,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的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重點監控省級電視台衛視頻道、大中城市電視台經濟生活頻道、都市類報紙媒體發布的電視購物廣告,以健康資訊節(欄)目名義和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的廣告。
對於廣告發布監管,《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部門間監管信息反饋處理機制,進一步增強聯合監管的合力與實效。
廣告發布前,強化審查把關。工商部門要加強媒體廣告發布審查的行政指導;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監督媒體單位落實廣告發布審查的法定責任;黨委宣傳部門要把廣告內容作為新聞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廣告發布中,強化動態監督。工商部門要加強廣告日常監測檢查;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發布企業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中醫葯管理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測監管;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報刊廣告審讀工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監聽監看。
廣告發布後,強化依法查處。工商部門加大處罰力度,對屢罰屢犯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暫停其廣告發布業務,直至取消廣告發布資格;衛生行政、中醫葯管理部門要對發布嚴重虛假違法廣告的醫療機構,採取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葯品監管部門對嚴重虛假違法廣告涉及的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及相關企業,列入「黑名單」,暫停產品銷售,撤銷、收回、注銷相關廣告批准文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刊登虛假違法廣告問題嚴重的報刊列入報刊違規記錄,對列入違規記錄的報刊和報刊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入選各類評獎和評優;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發布違法廣告問題嚴重的播出機構,暫停其商業廣告播放、暫停其播出,直至撤銷頻道、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並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通信管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規范互聯網廣告,對非法網站依法處理;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發布虛假廣告的犯罪行為。
2、如何規范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管
親,我從事保健品行業十三年了,現在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管已經很誇張了。比如有一個品牌,叫做怡力食品,產品保健效果很好,但是從來都不宣稱保健功效,只描述GI值=41.8這樣的客觀數據。國家現在對於保健食品廣告的處罰力度,相當離譜。
3、在自己官網發布保健品廣告需要送審嗎?
保健品發布廣告必須先經過審批,並取得廣告批准文號。具體程序如下:
保健品廣告審批程序
一、許可事項:保健品廣告審批。
二、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
三、申辦條件:
(一)審查范圍:
1、省內企業生產的保健品;
2、省內進口保健品代理機構總代理的保健品。
(二)申辦單位:
1、保健品生產企業、進口葯品代理機構;
2、受保健品生產企業委託代為辦理廣告的經營企業或廣告經營單位。
四、申報資料:
(一)《保健品廣告審查表》一式五份;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申辦人通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系統」,按要求填報。為避免混淆,在報送廣告申請時,應一個廣告申請對應一個電子版文件,且該電子版文件名稱應體現所對應的廣告申請。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託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託書原件;
(六)保健品的質量標准、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說明書。
(七)保健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十)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按順序用A4紙准備。
五、審批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葯品廣告批准文號申請和申報資料。
2、受理。申請及申報資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審查。按照《廣告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4、決定。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核發保健品廣告批准文號;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同意核發保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
5、送達。向申請人送達保健品廣告批准文號文書或不予核發保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
六、審批時限:
審批時限:自正式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保健品廣告審批決定日止20個工作日。
各省的具體規定略有不同,但大同小異。
4、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有哪些要求
食字型大小的一般食品廣告,不需廣告批文。但不能出現任何功能、療效和使用人群的說明或影射。
現在的營業執照上寫的是經營保健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就是一般的食品。不需要增項的。
5、為什麼保健品食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功能
保健品屬於食品類,不屬於醫葯類,當然不得宣傳醫療功能了。
保健品廣告法規條例
健品現在宣傳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夠對身體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療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廣告宣傳的功能過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保健品廣告法規出現了,直接管理廣告中保健品的宣傳和方布。下面來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廣告法規定吧?
第一條 發布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於特定人群,簡訊防偽平台,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新資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者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產的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第三條 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 《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以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第五條 廣告主發布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四)新資源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准許生產的批准文件;
(六)進口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輸出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中文標簽;
(七)保健品廣告法規關於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第七條 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第八條 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 的形象。
第九條 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第十條 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儀器或者葯品進行功效對比。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批准文號應當在其廣告中同時發布。
第十三條 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 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廣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食品廣告管理的行政規章內容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6、根據廣告法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包含哪些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的特殊要求:
7、保健品行業國家有出台哪些政策?
保健品行業國家出台政策有:
1、GB 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2、GB 4789.2-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3、GB 4789.3-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4、GB 4789.4-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5、GB 4789.5-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6、GB 4789.10-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7、GB 4789.11-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8、GB 4789.15-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黴菌和酵母計數
9、GB/T 5009.11-1996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10、GB/T 5009.12-1996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11、GB/T 5009.17─1996食品中總汞的測定方法
12、GB 7718-94食品標簽通用標准
13、GB 13432-92 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14、GB 14880-94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
15、GB 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16、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物質限制濃度標准
(7)保健品廣告規定擴展資料:
關於《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8、2015年新廣告法對保健品真的有約束嗎
同源返青菊苣粉是保健品嗎。還是葯品,是真的還是假的,怎麼都查不到呢
9、目前保健品廣告有啥規定
保健品廣告一般投些信息流,主流媒體很難上,需要食品安全許可證等,需要看要上的媒體,不同的媒體審核嚴格程度不同。
10、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簡介
以自行或者委託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 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批准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託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託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託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准、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的簽章。
第六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准,不得任意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