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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及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發布時間:2020-08-17 05:10:07

1、第八屆科普知識競賽(小學組)答案

1、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採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明確責任。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督和整治工作。

3、政府主要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質量技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4、我國首批進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的行業是哪些?

肉類、糧食、兒童食品3個行業。

5、國家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條件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標准要求,區域范圍明確,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6、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適用主體是什麼?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適用主體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適用主體是一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且其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7、「QS」主要包括哪三項內容?

第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2、舉報食品衛生需要什麼證據 信需要什麼證據

食品衛生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般包括:①定義或性狀描述;②感官指標;③理化指標;④微生物指標;⑤檢驗方法。
食品衛生標准包括衛生質量標准、衛生管理辦法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三方面內容。
1.衛生質量標准
各類食品由於本身性質不同,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運輸、銷售、貯存的條件不同,受各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費者進食頻度和數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應有不同的衛生指標和要求。食品衛生標准中所採用的具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一般可分為以下6類: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砷、鉛、汞、苯並(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對這類指標的制訂必須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學、衛生學以及毒理學方面的資料與科學基礎,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許量,才能確保人體健康。
(2)對人體有一定威脅或危險意義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觀性狀發生變化的指標。如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說來,菌落總數的多少並不預示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程度,但卻反映了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如菌落總數升高時,提示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熱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藝不徹底,食品的冷卻與貯藏過程不合理,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缺乏有效的衛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變化與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聯系。因此,嚴格掌握這些指標,對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值等。這些指標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一般質量指標,但可預示食品衛生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不能忽視它們對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對人體健康不會構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有利條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細菌越易生長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敗變質;奶粉中水分越高,預示著結塊、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後消化功能紊亂;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貯存,可造成油脂酸敗。因此,這類指標對控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質量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4)商品質量指標:有些食品的規格質量指標與食品衛生質量無直接關系,但又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例如酒類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鹽中的氯化鈉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鈉含量等,這些指標不僅反應了食品的純度、質量,也說明衛生狀況。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協助評價防腐作用;氯化鈉含量、谷氨酸鈉含量可以協助判斷食品有無摻假、摻雜,對促進食品衛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5)營養質量指標:主要有糖類、脂肪、蛋白質、無機鹽、微量元素、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另外,也有用於評價食品營養質量的其他指標,如能量、氨基酸評分、蛋白質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國的衛生標准中營養質量指標尚較少,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的營養質量的認識和需要也隨之不斷提高。所以,在我國的食品衛生標准體系中,應加快制定食品的營養質量要求與技術指標。
(6)保健功能指標:我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都對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則性的技術要求,但尚需針對保健食品的產品類別和特點進一步規定每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標。否則,不能科學、合理地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保健食品進行功能質量的監督監測。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標時,除了規定功能因子應發揮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時還應根據有關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評價結果,規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義與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已於1997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
2.衛生管理辦法標准
衛生管理辦法是食品衛生標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針對工藝過程和工藝條件,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指標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該具備的衛生條件和必須執行的衛生措施。
3.檢驗方法標准
在制訂食品衛生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制訂與衛生標准配套的檢驗方法標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食品衛生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國目前國標檢驗方法有:「食品衛生理化學檢驗方法」、「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方法」、「食品中營養素檢驗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等。

3、食品衛生許可證10646900600129是什麼

食品衛生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般包括:①定義或性狀描述;②感官指標;③理化指標;④微生物指標;⑤檢驗方法。
食品衛生標准包括衛生質量標准、衛生管理辦法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三方面內容。
1.衛生質量標准
各類食品由於本身性質不同,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運輸、銷售、貯存的條件不同,受各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費者進食頻度和數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應有不同的衛生指標和要求。食品衛生標准中所採用的具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一般可分為以下6類: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砷、鉛、汞、苯並(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對這類指標的制訂必須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學、衛生學以及毒理學方面的資料與科學基礎,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許量,才能確保人體健康。
(2)對人體有一定威脅或危險意義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觀性狀發生變化的指標。如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說來,菌落總數的多少並不預示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程度,但卻反映了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如菌落總數升高時,提示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熱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藝不徹底,食品的冷卻與貯藏過程不合理,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缺乏有效的衛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變化與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聯系。因此,嚴格掌握這些指標,對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值等。這些指標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一般質量指標,但可預示食品衛生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不能忽視它們對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對人體健康不會構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有利條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細菌越易生長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敗變質;奶粉中水分越高,預示著結塊、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後消化功能紊亂;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貯存,可造成油脂酸敗。因此,這類指標對控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質量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4)商品質量指標:有些食品的規格質量指標與食品衛生質量無直接關系,但又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例如酒類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鹽中的氯化鈉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鈉含量等,這些指標不僅反應了食品的純度、質量,也說明衛生狀況。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協助評價防腐作用;氯化鈉含量、谷氨酸鈉含量可以協助判斷食品有無摻假、摻雜,對促進食品衛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5)營養質量指標:主要有糖類、脂肪、蛋白質、無機鹽、微量元素、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另外,也有用於評價食品營養質量的其他指標,如能量、氨基酸評分、蛋白質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國的衛生標准中營養質量指標尚較少,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的營養質量的認識和需要也隨之不斷提高。所以,在我國的食品衛生標准體系中,應加快制定食品的營養質量要求與技術指標。
(6)保健功能指標:我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都對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則性的技術要求,但尚需針對保健食品的產品類別和特點進一步規定每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標。否則,不能科學、合理地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保健食品進行功能質量的監督監測。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標時,除了規定功能因子應發揮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時還應根據有關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評價結果,規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義與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已於1997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
2.衛生管理辦法標准
衛生管理辦法是食品衛生標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針對工藝過程和工藝條件,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指標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該具備的衛生條件和必須執行的衛生措施。
3.檢驗方法標准
在制訂食品衛生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制訂與衛生標准配套的檢驗方法標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食品衛生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國目前國標檢驗方法有:「食品衛生理化學檢驗方法」、「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方法」、「食品中營養素檢驗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等。

4、食品級器具表面刷油是否需要做衛生檢驗

食品衛生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般包括:①定義或性狀描述;②感官指標;③理化指標;④微生物指標;⑤檢驗方法。
食品衛生標准包括衛生質量標准、衛生管理辦法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三方面內容。
1.衛生質量標准
各類食品由於本身性質不同,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運輸、銷售、貯存的條件不同,受各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費者進食頻度和數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應有不同的衛生指標和要求。食品衛生標准中所採用的具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一般可分為以下6類: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砷、鉛、汞、苯並(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對這類指標的制訂必須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學、衛生學以及毒理學方面的資料與科學基礎,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許量,才能確保人體健康。
(2)對人體有一定威脅或危險意義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觀性狀發生變化的指標。如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說來,菌落總數的多少並不預示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程度,但卻反映了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如菌落總數升高時,提示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熱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藝不徹底,食品的冷卻與貯藏過程不合理,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缺乏有效的衛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變化與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聯系。因此,嚴格掌握這些指標,對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值等。這些指標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一般質量指標,但可預示食品衛生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不能忽視它們對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對人體健康不會構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有利條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細菌越易生長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敗變質;奶粉中水分越高,預示著結塊、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後消化功能紊亂;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貯存,可造成油脂酸敗。因此,這類指標對控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質量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4)商品質量指標:有些食品的規格質量指標與食品衛生質量無直接關系,但又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例如酒類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鹽中的氯化鈉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鈉含量等,這些指標不僅反應了食品的純度、質量,也說明衛生狀況。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協助評價防腐作用;氯化鈉含量、谷氨酸鈉含量可以協助判斷食品有無摻假、摻雜,對促進食品衛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5)營養質量指標:主要有糖類、脂肪、蛋白質、無機鹽、微量元素、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另外,也有用於評價食品營養質量的其他指標,如能量、氨基酸評分、蛋白質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國的衛生標准中營養質量指標尚較少,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的營養質量的認識和需要也隨之不斷提高。所以,在我國的食品衛生標准體系中,應加快制定食品的營養質量要求與技術指標。
(6)保健功能指標:我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都對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則性的技術要求,但尚需針對保健食品的產品類別和特點進一步規定每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標。否則,不能科學、合理地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保健食品進行功能質量的監督監測。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標時,除了規定功能因子應發揮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時還應根據有關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評價結果,規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義與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已於1997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
2.衛生管理辦法標准
衛生管理辦法是食品衛生標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針對工藝過程和工藝條件,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指標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該具備的衛生條件和必須執行的衛生措施。
3.檢驗方法標准
在制訂食品衛生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制訂與衛生標准配套的檢驗方法標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食品衛生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國目前國標檢驗方法有:「食品衛生理化學檢驗方法」、「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方法」、「食品中營養素檢驗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等。

5、如何寫全員質量管理制度

你好!
我這個有11頁,你自己看需要整改吧!
一、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台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退貨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庫,堆放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
5、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牆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6、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定期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定期進行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7、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
8、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三、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二年。

四、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負責人批准後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企業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復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保健食品采購制度

1、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負責人批准後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註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並明確有效期。
4、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註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7、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2)無保健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5)無保健食品批准證書。(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貯存制度

1、所有入庫保健食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後,方准入庫。
2、倉庫保管員應根據保健食品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保健食品。需陰涼、涼暗儲存的儲存於陰涼庫(避光、溫度不高於20℃),可常溫儲存的儲存於常溫庫(溫度0-30℃),各庫房的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3、保健食品應離地、隔牆放置,各堆垛間應留有一定的距離。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須牢固、整齊,不得倒置;對包裝易變形或較重的保健食品,應適當控制堆放高度,並根據情況定期檢查、翻垛。
4、應保持庫區、貨架和出庫保健食品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應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儲存條件,做好倉庫的防曬、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日一次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檢查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
6、應根據庫存保健食品的流轉情況,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質量情況,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在該保健食品存放處放置「暫停銷售」牌,並填寫《質量問題報告表》,通知質管部復查並處理。

七、保健食品銷售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質量知識等培訓後方能上崗。
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八、保健食品售後服務制度

1、企業應建立一支專業的售後服務隊伍,負責解答和處理顧客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質量問題的咨詢和投訴。
2、售後服務部應建立售後服務檔案,對顧客提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予以登記,定期匯總上報企業相關部門。
3、定期開展用戶訪問,積極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及時向質量管理部門反饋客戶質量查詢或投訴信息,並落實相關質量改進措施。
4、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問題,應在接到信息後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單位負責人,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5、營業場所內應設立顧客意見本、服務公約、服務電話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便於消費者監督。
6、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積極予以採納,並予以感謝。
7、制定便民服務措施,提供義務咨詢、免費送貨上門等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九、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企業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企業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企業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企業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企業內部的貫徹實施。
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十、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企業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企業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十一、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企業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購人員應根據企業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采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進貨。
3、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營業員應經常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6、營業員應熱心為顧客服務,隨時聽取顧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並向上級領導反饋信息。

6、目前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來規范養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 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三) 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 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 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 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 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 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葯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註「????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 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准、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 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 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 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准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准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 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 貯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 保健食品標志;

(七) 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 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 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 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准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託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五條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託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託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准、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的簽章。

第六條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准,不得任意改變。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

(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條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條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第十一條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

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

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與法定要求不符的,應當責令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為一年。

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屆滿,申請人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發布申請。

第十五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需要改變其內容的,應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保健食品的說明書、質量標准等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廣告主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並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回復審: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建議進行復審的。

第十七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一)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被撤銷的;

(二)保健食品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三)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申請人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由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應當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並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同時向社會公告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附表2),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查處。

在廣告審批地以外發布擅自變更或者篡改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處理通知書》(附表3),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制度,定期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並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進行匯總。《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保健食品廣告審查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後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7、糕點食品廠內包裝間的衛生級別是多少合格

食品衛生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般包括:①定義或性狀描述;②感官指標;③理化指標;④微生物指標;⑤檢驗方法。
食品衛生標准包括衛生質量標准、衛生管理辦法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三方面內容。
1.衛生質量標准
各類食品由於本身性質不同,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運輸、銷售、貯存的條件不同,受各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費者進食頻度和數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應有不同的衛生指標和要求。食品衛生標准中所採用的具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一般可分為以下6類: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砷、鉛、汞、苯並(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對這類指標的制訂必須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學、衛生學以及毒理學方面的資料與科學基礎,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許量,才能確保人體健康。
(2)對人體有一定威脅或危險意義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觀性狀發生變化的指標。如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說來,菌落總數的多少並不預示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程度,但卻反映了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如菌落總數升高時,提示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熱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藝不徹底,食品的冷卻與貯藏過程不合理,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缺乏有效的衛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變化與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聯系。因此,嚴格掌握這些指標,對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值等。這些指標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一般質量指標,但可預示食品衛生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不能忽視它們對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對人體健康不會構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有利條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細菌越易生長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敗變質;奶粉中水分越高,預示著結塊、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後消化功能紊亂;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貯存,可造成油脂酸敗。因此,這類指標對控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質量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4)商品質量指標:有些食品的規格質量指標與食品衛生質量無直接關系,但又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例如酒類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鹽中的氯化鈉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鈉含量等,這些指標不僅反應了食品的純度、質量,也說明衛生狀況。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協助評價防腐作用;氯化鈉含量、谷氨酸鈉含量可以協助判斷食品有無摻假、摻雜,對促進食品衛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5)營養質量指標:主要有糖類、脂肪、蛋白質、無機鹽、微量元素、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另外,也有用於評價食品營養質量的其他指標,如能量、氨基酸評分、蛋白質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國的衛生標准中營養質量指標尚較少,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的營養質量的認識和需要也隨之不斷提高。所以,在我國的食品衛生標准體系中,應加快制定食品的營養質量要求與技術指標。
(6)保健功能指標:我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都對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則性的技術要求,但尚需針對保健食品的產品類別和特點進一步規定每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標。否則,不能科學、合理地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保健食品進行功能質量的監督監測。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標時,除了規定功能因子應發揮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時還應根據有關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評價結果,規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義與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已於1997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
2.衛生管理辦法標准
衛生管理辦法是食品衛生標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針對工藝過程和工藝條件,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指標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該具備的衛生條件和必須執行的衛生措施。
3.檢驗方法標准
在制訂食品衛生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制訂與衛生標准配套的檢驗方法標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食品衛生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國目前國標檢驗方法有:「食品衛生理化學檢驗方法」、「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方法」、「食品中營養素檢驗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等。

8、食品膠囊外殼應該執行什麼標准,其中的添加劑是否有限量要求

食品衛生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般包括:①定義或性狀描述;②感官指標;③理化指標;④微生物指標;⑤檢驗方法。
食品衛生標准包括衛生質量標准、衛生管理辦法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三方面內容。
1.衛生質量標准
各類食品由於本身性質不同,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運輸、銷售、貯存的條件不同,受各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費者進食頻度和數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應有不同的衛生指標和要求。食品衛生標准中所採用的具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一般可分為以下6類: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砷、鉛、汞、苯並(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對這類指標的制訂必須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學、衛生學以及毒理學方面的資料與科學基礎,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許量,才能確保人體健康。
(2)對人體有一定威脅或危險意義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觀性狀發生變化的指標。如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說來,菌落總數的多少並不預示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程度,但卻反映了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如菌落總數升高時,提示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熱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藝不徹底,食品的冷卻與貯藏過程不合理,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缺乏有效的衛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變化與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聯系。因此,嚴格掌握這些指標,對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值等。這些指標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一般質量指標,但可預示食品衛生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不能忽視它們對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對人體健康不會構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有利條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細菌越易生長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敗變質;奶粉中水分越高,預示著結塊、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後消化功能紊亂;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貯存,可造成油脂酸敗。因此,這類指標對控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質量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4)商品質量指標:有些食品的規格質量指標與食品衛生質量無直接關系,但又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例如酒類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鹽中的氯化鈉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鈉含量等,這些指標不僅反應了食品的純度、質量,也說明衛生狀況。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協助評價防腐作用;氯化鈉含量、谷氨酸鈉含量可以協助判斷食品有無摻假、摻雜,對促進食品衛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5)營養質量指標:主要有糖類、脂肪、蛋白質、無機鹽、微量元素、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另外,也有用於評價食品營養質量的其他指標,如能量、氨基酸評分、蛋白質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國的衛生標准中營養質量指標尚較少,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的營養質量的認識和需要也隨之不斷提高。所以,在我國的食品衛生標准體系中,應加快制定食品的營養質量要求與技術指標。
(6)保健功能指標:我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都對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則性的技術要求,但尚需針對保健食品的產品類別和特點進一步規定每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標。否則,不能科學、合理地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保健食品進行功能質量的監督監測。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標時,除了規定功能因子應發揮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時還應根據有關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評價結果,規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義與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已於1997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
2.衛生管理辦法標准
衛生管理辦法是食品衛生標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針對工藝過程和工藝條件,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指標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該具備的衛生條件和必須執行的衛生措施。
3.檢驗方法標准
在制訂食品衛生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制訂與衛生標准配套的檢驗方法標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食品衛生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國目前國標檢驗方法有:「食品衛生理化學檢驗方法」、「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方法」、「食品中營養素檢驗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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