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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判例

發布時間:2020-08-11 21:23:42

1、需要幾個判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1997-1999年之間的,且賠償數額較大的。急需!

陝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成功案例(四級傷殘)發布日期:2011-02-27 作者:余偉安律師 陝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四級傷殘)
【案例經辦律師余偉安,單位: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地址:南二環西段21號華融國際大廈A6D,029-81021885】

【當事人】原告姜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漢族,陝西旬陽縣人,居民,公務員,住陝西省旬陽縣/鎮/村。被告陳某,女,197/年/月/日出生,漢族,陝西咸陽人,居民,住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西路//號內//樓//號。被告梁某,女,197/年/月//日出生,漢族,山東省人,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區渭濱西路//樓//路//號,系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本案中為車輛出借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蓮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西二環191號。
【基本案情】2009年6月11日7時45分,原告駕駛陝G//823轎車行駛至西安繞城高速公路六村堡立交匝道附近,停車(下車詢問檢查站工作人員)問路後橫穿公路時被被告陳某駕駛的陝A//393號轎車撞倒致傷。事故發生後,原告被及時送往武警工程學院進行救治,幾天後轉至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急救。主要診斷為:全身多處復合傷:1、創傷性特重型顱腦損傷,(腦疝形成、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頭皮血腫);2、左股骨幹骨折;3、頸椎骨折;外傷性癲癇;4、右枕顱骨缺損等嚴重損害。2009年6月23日,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第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某、陳某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因被告陳某不服,提起復核,2009年9月2日陝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第三大隊做出公交重認字(2009)00002號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同樣認定姜某、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後,原告找到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余偉安律師尋求法律幫助,余偉安律師建議先做傷殘等級鑒定,並進行了專業的指導。2010年4月2日,陝西安康金州司法醫學鑒定所接受交警部門委託,對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意見為:姜某車禍致創傷性重型顱腦損傷,硬膜下血腫,經住院行開顱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頸2椎體骨折行次全切除性癲癇病及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需要幫助,傷殘等級屬Ⅳ(四級),頸部活動喪失50%,傷殘等級屬Ⅷ(八級)。鑒定結論出來後余偉安律師即代理原告正式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審判】原告姜某與被告陳某、梁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蓮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未央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余偉安律師及被告代理人都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願意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原告損失,但在事故發生後,對陳某的車輛進行了檢驗,陳某並無任何過錯,所以應該是承擔次要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對於鑒定結論,按照相關規定應為五級;且在治療中陳某已經支付了各種費用6.8萬元,應在賠償金額中抵扣。被告梁某辯稱,肇事屬實,肇事車輛時借給被告陳某的,但借給陳某時車況良好,被告梁某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後原告被及時送往武警工程學院搶救,住院5天後轉往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52天,病情好轉出院後,又在中航工業西安醫院住院治療9天。共計支付住院醫療費222050.77元。在階段性住院治療前後,原告先後在陝西西京中醫院、旬陽縣醫院等進行了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951.6元,並外購了價值20929元的葯品及保健品。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同時支付原告出院後至傷殘鑒定之日的護理費14601元及鑒定費750元、交通費372元,認可其治療過程中被告陳某已經支付各項費用6.8萬元。原告提交了醫療費票據面值222050.77元、門診票據面值3991.20元、外購葯單據面值20929元、旬陽縣//中心衛生院急救車費票據6000元、交通費票據7715.10元(含火車票據227元、長途汽車票據145元、計程車票據4543.1元、包車白條2800元)、食宿費票據面值13755元、鑒定費票據面值750元,共計275191.07元,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被告陳某對原告所持鑒定結論及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外購葯費用、食宿費用和在中航西安醫院治療中診斷出的原告患有外傷性癲癇的病情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交鑒定申請及相關依據。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外購葯費用、食宿費用和中航西安醫院治療中診斷出的原告患有外傷性癲癇的病情有異議,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其抗辯理由。庭審中,雙方對原告產生的醫療費222050.77元、交通費1000元、食宿費1500元、誤工費9630.4元、護理費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80元、傷殘賠償金206283.4元、營養費1520元、鑒定費750元,共計448814.57元予以認可。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21639.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賠付要求被告不予認可,並要求對後續治療費一並處理。原告要求後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後賠償。因雙方意見相左,致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因過錯給他人造成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當事人在保險公司投保時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時救濟,故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在醫療過程中墊付費用的,應從賠償數額中予以抵扣。支付具體賠償數額,應按照國家規定,參照相關標准予以計算。在本案中,被告陳某駕車與原告姜某相撞,導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雙方負有同等責任,故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被告雙方認可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21639.17元,依法應予支持。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也有過錯,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鑒於原告的後續治療尚未發生,故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處理。本次事故在2010年4月24日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570453.74元。被告陳某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已給付的6.8萬元應在賠償數額予以扣減。被告梁某將其車輛借給被告陳某使用,其行為並無過錯,故對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梁某賠償損失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蓮湖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二、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0272.24元。扣除原告已經支付的6.8萬元後,現實際支付202272.24元。駁回原、被告其餘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33元,原告已預交,現由原告負擔1233元,被告負擔6000元。被告負擔部分於上述(二)項應付款項給付時,一並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案件代理律師余偉安律師認為,本案的判決有四個法律問題可以點評一下:
一是民事賠償主體確定問題。車輛出借人如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於這一點,國家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高院出台的審判意見中大都做了相關規定。陝西省高院的規定: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仍出借,並因該缺陷發生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險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六)有其他過錯的。本案中梁某無任何過錯,因此法院判決梁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是司法鑒定程序及鑒定結論證據效力問題。本案原告在進行司法鑒定前一直對於是否在起訴前做司法鑒定猶豫不定,主要的擔心在於害怕被告提出異議,法院又要重新鑒定,以致訴前鑒定等於白做,另外該鑒定屬於異地委託,原告更加擔心。余偉安律師考慮本案的特殊情況,建議訴前鑒定,並最終由西安的交警隊委託安康的司法鑒定中心來鑒定。最終鑒定結論傷殘等級一處四級,一處八級,符合客觀事實,而且確保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雖然,被告提出要異議但正如法院判決所說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也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法院依法採納訴前司法鑒定結論作為定案證據。
三是事故認定責任劃分與民事責任分擔問題。國家法律對事故認定與民事責任分擔並無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司法審判實踐中就出現很多差異。陝西省高院2008年出台相關審判意見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同等責任承擔60%。本案的情況是原告為行人方,被告陳某為車方,屬於同等責任,故本案實際損失雖然是570453.74元,但依據該條規定原告實際可以得到的賠償金為12萬(交強險范圍內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270272.24元(570453.74*60%)。
四是後續治療費的處理問題。本案余偉安律師幫助原告與被告調解民事賠償問題,原告對自己的傷病後續治療費很難明確不敢冒險接受被告較少的賠償,因此調解未果。原告希望能夠保留追究後續治療費的權利。原告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余律師要求法院判決書予以確認,最終法院的判決書對這一保留的權利在判決書中明確進行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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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怎麼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

(3)保健品判例擴展資料

司法解釋

2001年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 法釋〔2001〕10號)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 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 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 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 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 從重處罰。

2013年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12號,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6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6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網路謠言的典型案例

1、柑橘蛆蟲事件。

2、」地震」傳言令山西數百萬受驚民眾。

3、「爆炸謠言」導致江蘇鹽城群眾大逃亡和部分民眾遇難。

5、王圓圓寶雞保健品詐騙案判決書

2014年以copy後的生效判決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2014年以前的判決需要到做出判決的法院查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知書的規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道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法備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6、張柏芝訴梧州遠東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權案 的 判決書 誰有?

要判決書? 你咋想的 判決結果還可以 要判決書做夢呢

7、保健食品批文名稱與商標權沖突

要看保健品批文上名稱的產生時間和商標權產生的時間。
保健品批文上的名稱,只是該保健品在登記時的一個名稱而已,不代表這個名稱在登記後就獲得了任何知識產權。
一個商標在先商標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獲准了注冊,那麼商標注冊人就擁有了這個商標的商標權。

8、賣假葯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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