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國家規范標准
1、GMP:即工廠質量環境認證。要求工廠方圓300公里以內沒有任何的污染源才能接受認證。加拿大素有「地球北肺」之稱(「南肺」是巴西),蓋爾瑪產品全都出廠於加拿大,從根本上保證了蓋爾瑪產品的生產工廠環境的優越。
2、FDA:是美國國家食品葯品管理局的英文縮寫,FDA的認證是世界上所有的保健品、葯品還有營養食品通往歐洲和北美市場銷售的一個通行證(最低門檻),FDA的認證需要2-3萬歐洲人次,3-7年的臨床檢驗,花費約3.5億美元的成本,通過143項關鍵檢測點程序才能獲得認證,蓋爾瑪的所有產品全部都超越了FDA的認證標准。同時也全部超過加拿大聯邦健康和福利部185項關鍵檢控點的標准。
3、DIN是世界醫葯組織認證的葯物識別代碼,它相當於葯品身份證,有了它,就表明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具有葯品的功效卻沒有葯品的毒副作用。蓋爾瑪每一款產品包裝上都標有DIN的代碼。
4、OTC是非處方用葯的認證,就是無需醫生開處方的葯品。這就確認了蓋爾瑪的產品是非處方的,但又安全、功效好的保健品。
5、GLP是無需臨床檢驗認證。一般健康生活用品從宣傳到上市要通過很多包括FDA在內的各項認證,而且要花費很長時間,有可能上市就已經落後了,而蓋爾瑪的產品是無須臨床檢驗的,直接可以上市,大大超越了同類企業。
(1)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檢測方法白鴻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標準是監督與控制保健食品質量的技術依據,是保健食品檢驗必須遵循的法定技術寶典,是檢驗單位進行保健食品檢驗工作的基石。它執行得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檢驗結果的嚴肅性、權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准規定了保健食品的定義、產品分類、基本原則、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標簽要求。沒有一份准確的保健食品標准,檢驗單位就不可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報告書。
2、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標志性成分有什麼區別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標志性成分的區別:
保健食品的功百效成分應是根據國內外的科學文獻報道公認的,或科學研究證實的與保健功能度相關的成分:專屬性強,與所申報的產品功能密切相關,化學性質穩回定,含量可控,並有專屬的測定方法。
產品的標志性成分則只是產品中的一個專屬性較強的答代表成分活特徵成分,與保健功能並不直接相關。
3、根據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健食品必修符合那些要求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年3月15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 )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 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葯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註「XX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准、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慶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准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或其他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准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他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撒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准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4、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何計國怎麼樣
非常好的一位老師!
一、人物介紹
何計國,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營養與食品安全系主任,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營養學。食品衛生與安全方面的教學研究工作。1988年7月畢業於北京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獲醫學學士學位,同年來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任教至今。
二、主講課程
先後主講本科生課程《基礎營養學》、《食品衛生學》、《食品安全性評價》、《營養與食品衛生學》、《臨床營養學》及研究生課程《食品品質評價》、《營養與食品安全專業Seminar》等。新開研究生課程有《食品安全研究方法與進展》、《營養與疾病》。
三、研究方向
主要從事營養學、食品衛生與安全方面的教學研究工作。
四、學術論著
發表論文6篇,主編及參編《食品衛生學》(主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測定方法》(參編)、《維生素A缺乏症的控制》(參編)等教材。
五、科研項目
承擔國家十五攻關課題「白黎蘆醇檢測技術」、中外合作課題「葉類蔬菜的衰老機制」及橫向合作課題「營養配餐軟體的編制」、「營養強化食品操作規范」、「前花青素提取研究」、「轉基因食品安全性評價」等多項研究課題。
5、保健食品標志性成分含量如何計算
你說的太大了。首先保健食品的標志性成分是檢測出來的不是算出來的。這與配方有關系,與原料標准有關系,當然還與檢測方法有關系。你首先確定標志性成分,根據你的檢測方法,各種折算系數可以進行合理推算。我在做申報,在我的簡介里可以記下我的聯系方式。
6、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檢測方法是自編的,現在國家有國標,按照哪個最合規
必須按照國標,你是做那個保健食品的就用那個國標。推薦你去食品夥伴網,你去這個網站發貼求助,別人會給你發附件的。你要是找國家網站,就是食品葯品監督局的網站。
7、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分類有哪些?
1、增強免疫力功能
2、改善睡眠功能
3、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抄保護功能
4、增加骨密度功能
5、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6、對輻射危害有輔助襲保護功能
7、緩解百體力疲勞功能 ◇
8、緩解視疲勞功能 ☆
9、祛痤瘡功能 ☆
10、祛黃褐斑功能 ☆
11、改度善皮膚水份功能 ☆
12、改善皮膚油份功能 ☆
13、輔助降血脂功能 ★
14、輔助降血糖功能 ★
15、抗氧化功能 ★
16、輔助改善記憶功能 ★
17、促進排問鉛功能 ★
18、清咽功能 ★
19、輔助降血壓功能 ★
20、促進泌乳功能 ★
21、減肥功能 ★◇
22、改善生長發育功能 ★◇
23、改善營養性貧血功能 ★
24、調節腸道菌群答功能 ★
25、促進消化功能 ★
26、通便功能 ★
27、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
8、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變更為輕工部推薦方法,需要做檢驗方法驗證嗎
https://wenku.baidu.com/view/346ef93c08a1284ac95043b1.html
百度文庫有詳細介紹,自己看看吧
9、哪位大神有白鴻主編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檢測方法》
保健食品與食品是有區別的
食品是給人體提供營養的物質基礎,其最大的特徵是不分年齡性別,男女老少都可以吃,並且沒有一個劑量限制。但保健食品則具有一定的適應人群、一定的適應症,不是人人都可食用的。如促進生長發育的保健食品只能適用青少年;調節血脂、血糖、血壓的保健食品只適用於血糖、血脂、血壓紊亂的人群。
保健食品與葯物又不一樣。
葯物是以治療為目的的,如抗感冒葯專門針對感冒患者,可以緩解感冒症狀。止瀉葯可以起到治療腹瀉的作用。而保健食品無治療功效,如腹瀉吃保健食品是不能起到治療作用的,但某些保健食品能夠促進體內的一些代謝、使身體產生一定的抵抗作用。
對保健食品的認識誤區有哪些
誤區一:將保健食品當作營養之根本
有些人把保健食品當飯吃,以為吃保健食品就能夠完全補充身體所缺的營養素。實際上,這對身體十分不利。因為某些保健食品只有強化或改善某一種功能的效果,卻不能成為提供身體物質營養和能量的根本來源。人體需要攝入足夠的營養和能量,主要來自於平常的膳食。俗話說,「民以食為天」,在攝入必要的主食後,蔬菜、水果等食物也要保證。
從營養學角度來看,只要食物品種多樣,就能使人體獲得全面的營養。所以,僅以保健食品來代替由身體各器官共同參與攝取營養的過程,從長遠看對健康是不利的。誤區二:聽信保健食品廣告,盲目跟從
有些老年人保健意識非常強,甚至在沒病的情況下也希望通過服用保健品加強營養和防病能力。一看到廣告上說某某產品能起到防止衰老、保持青春等等功效,或是某些慢性病能夠治癒的誇大宣傳,就趨之若騖,自己購買或是讓兒女買了送給自己。實際上,有些產品並沒有其宣傳的那麼好。另外,保健食品只能預防和調節機體的亞健康狀態,不可能治癒慢性病。所以,如果不經醫生指導就盲目服用,很可能影響治療甚至加重病情。
誤區三:容易輕信「偽科學」
有一些產品經銷商或廠家打著「偽科學」的幌子,對老年人舉行「健康講座」推銷保健食品、或是不斷通過贈葯等手段,誘惑老年人掏錢購買保健食品……有些老年人容易輕信虛假廣告,上當受騙,不但花了錢,甚至還會延誤治療時機。
誤區四:服保健食品沒有副作用
很多人認為,保健食品只有補的作用,吃多了也不會危害身體。實際上,有些保健品含葯物成分,吃過量會產生毒副作用,甚至加重病情。每個人的身體都有一個保持自我平衡的能力,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保健品。如果是一個健康的人,而且在正常的生活條件下,他可以保持健康,就不必要服用保健品。
10、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標志性成分有什麼區別?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標志性成分區別如下:
1、區別
產品的功效成分應是根據國內外的科學文獻報道公認的,或科學研究證實的與保健功能相關的成分:專屬性強,與所申報的產品功能密切相關,化學性質穩定,含量可控,並有專屬的測定方法
產品的標志性成分則只是產品中的一個專屬性較強的代表成分活特徵成分,與保健功能並不直接相關。
2、選擇及確定原則
a、功效成分與保健功能相關的原則
b、食用安全的原則:不宜選用有毒的成分或者安評試驗存在穩定的物質作為功效成分
c、符合工藝制備合理性原則:例如傳統水提工藝,應考慮選擇水溶性指標成分,而不應該選擇一個脂溶性或揮發油作為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來控制產品質量;水提醇沉工藝,不宜選用粗多糖為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來控制產品質量
d、首選主要原料的原則
e、盡量避免選擇以一大類物質代表其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或無針對性物質的原則。
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1、屬於已制定國家標准或者部頒標准(規范)的檢驗方法,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正式公布,以及國內或國際上具有權威性,且適用於保健食品的檢驗方法,不須進行方法學研究
2、企業使用自行制定的檢驗方法,必須經方法學驗證,結果成立後,方可執行,並應列入規范性附錄A中,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方法的方法學研究一般應包括准確度、精密度、專屬性、線性、范圍和耐用性等考察內容,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請參考相關書籍和國家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