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婦女保健工作的內容與任務
最初,婦女保健工作是從孕產期保健做起,且長期以來以此為主要內容。由於妊娠和分娩常伴有並發症,嚴重威脅母嬰健康和生命,產科學的發展使這些並發症可以通過保健加以預防,大量事實證明,開展婦幼衛生,做好孕產期保健就能明顯降低孕產婦死亡率,而婦幼衛生薄弱的地區,孕產婦死亡的悲劇還經常發生。20世紀七十年代圍生醫學發展後,圍生保健的實施,充實了孕產期保健的內容,提高了保健服務的質量。以後,圍繞婦女生育期內在生育和生殖功能方面所面臨的各種問題,繼續開展了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婦科病防治工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就業人數的增加,預防勞動中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職業危害因素對婦女生殖功能的不良影響,女工勞動保護和女職工勞動保健等都受到了重視。
20世紀80年代起,為了提高婚姻生活質量和把好「優生」關,提倡婚前檢查和婚前醫學指導,逐步形成制度。90年代,生殖健康新概念的提出,要求在生命所有階段維護好生殖系統及其功能的完好狀態,就要求婦女保健的內容不應局限於生育期,而應擴大到女童期、青春期和更、老年期。
1、女童期 女童營養不足引起的貧血、佝僂病都可能影響到今後的正常分娩。女童的生殖器官嬌嫩,外生殖器常暴露在外,易受感染和損傷,做好保健,防止「病從陰道人」,至關重要。近年來,在一些富裕地區,女童營養過度,以及出現性早熟問題;已引起關注。此外女童生殖道腫瘤雖不多見,但惡性程度高,有的還影響性發育,以及女童生殖道畸形問題都是女童保健需要重視的問題。
2、青春期 青春期少女體重、身高迅速增加,生殖器官發育趨於成熟,第二性徵出現,精力充沛,性格活潑,情感復雜而熱烈,少女則處於性萌動期,如果得不到正確的性教育,得不到家庭、學校的正確引導,在心理和行為上極易出現歪曲和錯誤,成為惡劣環境的受害者。未婚先孕、未婚人流、單親母親等已成為當今一大社會問題。這些問題都嚴重地影響生殖健康。因此對青春期少女進行青春期保健和性教育,提供信息和咨詢以及適當的保健服務,是非常必要的。
3、生育期 是婦女生殖功能旺盛期,在此期內婦女要承擔孕育下一代和照顧家庭的任務,還要和男子一樣參加社會生產勞動,婦女的健康更容易受到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生育期保健的內容主要是保護婦女妊娠和分娩過程的安全,且做到有計劃生育,延長生育間隔,避免因生育過早、過多、過密、過晚及計劃外妊娠對健康帶來的損害。同時還要與有關方面配合,努力消除社會、環境等不良因素的危害,做好婦女勞動保護、性病防治和婦女常見病防治等工作。簡而言之,生育期保健包括:圍婚保健、孕前保健、圍生保健、計劃生育、性保健、性病防治、女職工勞動保護和保健及常見婦科病防治等。
4.更年期 隨著壽命的延長,婦女一生中有1/3-1/2的時間是在絕經後渡過,這個年齡組的婦女在人口中的比例正在逐漸增加。更年期婦女處於生殖功能從旺盛走向衰退的過渡時期,由於生理、心理上都會出現一系列的變化。開展更年期保健,保護她們順利地渡過這個「多事之秋」,不僅有利於促進更年期婦女的身心健康,且能為預防老年期多種代謝性疾病打下基礎。更年期婦女雖已失去生育能力,但仍有性的需求,同時亦易發生性功能障礙。調節她們的心理,及時幫助她們克服性功能障礙,使她們仍能保持和諧的性生活,有利於身心健康,提高晚年生活質量。更年期保健的內容包括婦女更年期常見病及婦科惡性腫瘤的防治,更年期自我保健和自我監測知識的普及,以及性保健。
2、去婦幼保健院辦保健手冊需要什麼證件
去婦幼保健院辦保健手冊所需證件:
1、結婚證
2、生育保險證(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4、孕婦已懷孕證明(曾經檢查過的一些化驗單B超單、病歷本等)
母子健康手冊包含國家惠民利民衛copy生計生政策、免費提供的婦幼健康服務內容、重要的醫學檢查記錄、健康教育知識、孕產婦的經歷感受及孩子的成長記錄5部分內容,分為孕前篇、孕產期篇、兒童篇和預防接種篇。
(2)孕產期保健服務內容擴展資料
母子健康手冊取代原有的孕產婦保健手知冊和兒童保健手冊,實現《生育服務證》、《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證》、《孕產婦保健手冊》、《兒童保健手冊》和《預防接種證》「五證合一」,真正實現了「一手在冊,全程服務」。
母子健康手冊的啟用,准父母可以知曉黨和政府提供的免費便民惠民婦幼健康服務項目,了解孕產期保健和兒童保健的相關知識,學習孕期和兒童期危急情況的早期預防和應對措施,更科學地為道廣大婦女兒童提供系統、規范的生育全程基本醫療保健服務,保障了廣大婦女兒童健康。
3、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的內容是啥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遣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4、母嬰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5、孕產期保健的目的是什麼?
圍生醫學尚未誕生前,孕產期保健的目的是降低孕產婦和胎兒、新生兒的死亡率。保健工作的重點在於提高診斷及治療的質量。
隨著圍生醫學的發展,一方面要求降低母兒死亡率,另一方面還要降低母、兒的患病率,預防疾病的發生。圍生保健的重點放在深入了解妊娠、胎兒、分娩的生理,進行孕、產期的監護,及早避免各種異常情況的發生。
隨著圍生醫學的進一步發展變化,圍生保健的目的不僅僅限於做到以上兩點,而且要保護母兒使其在生理、心理上都屬正常。因此除降低母、兒的死亡、發病及殘疾外,重點在於以婦幼衛生為前提,全面提高妊娠、分娩的質量,特別是提高圍生兒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