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中醫院護士長劉鳳選的介紹
劉鳳選,安徽省中醫院主管護師,本科學歷,護士長,系統學習並傳播中醫適宜技術和中醫文化三十多年,從事臨床護理教學科研工作三十二年,多次榮獲醫院「優秀護士長」稱號。
現任安徽省中醫葯學會中醫護理分會常委、合肥市中醫保健研究會專家委員,任安徽省健康產業發展促進會中醫典籍研究會副秘書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1)安徽省保健委擴展資料
安徽省中醫院護士長劉鳳選參與項目:
參與「糖尿病中醫一體化研究」課題獲安徽省科技成果獎;適宜技術「耳針在帕金森非運動症狀患者中的應用」被列為中華中醫葯學會適宜技術國際合作推廣共同體推廣項目;
首創新項目《耳部全息銅砭刮痧方法的臨床應用》論文發表在中國護理管理2019年10月15日第19卷第十期1445-1448。2018年當選全國「傑出護理工作者」。
在護理部的安排下自2010年起擔任安徽省糖尿病專科護士培訓、全國中醫護理骨幹培訓、安徽省中醫護理骨幹培訓班的帶教老師,進行課堂教學和臨床實踐帶教。
2018年6月受中華護理學會中醫中西醫結合護理專業委員會邀請進行《中醫特色護理門診的建設體會》講座;2019年6月受中國護理管理大會—中醫護理傳承與創新論壇邀請作為中醫適宜技術的評審專家;
2019年8月受中華護理學會科普日走進延安活動暨中華護理學會中醫中西醫結合護理專業委員會邀請進行《耳穴療法在臨床上的應用》講座,並進行現場義診。
2、安徽省衛生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葯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負責衛生專項投資、省級衛生單位基本建設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省衛生裝備標准和管理辦法。
(四)政策法規處。
貫徹落實國家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擬訂醫葯衛生改革的具體方案和措施;承擔地方性衛生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准;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負責全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開展疾病防治監督監測工作;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處。
承擔綜合管理全省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地方標准;對婦幼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嚴重危害婦女、兒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 (九)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一)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處。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組織實施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貫徹國家葯物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
(十二)科技教育處。
承擔擬訂全省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葯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地方醫學衛生技術標准;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省中醫葯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葯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中醫葯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標准;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葯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開展中葯資源普查,促進中葯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葯文化的繼承發展。
(十四)外事處。
負責管理全省衛生外事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醫療衛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協調全省醫學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保健處。
負責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幹部病房的業務管理,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衛生廳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 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 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3、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的決定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將《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一)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並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受其委託的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可以設定違約金。
計劃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一)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二條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內應當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免費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並於生育後45日內辦理生育登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妊娠登記和生育登記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生殖保健服務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二十三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症、禁忌症、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手術並發症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葯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九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並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三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從事助產接生服務的機構或者人員,在提供助產接生服務時,發現產婦未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為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遵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接受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後,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葯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
食品葯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葯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四十一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於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30%以上份額;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三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四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並發症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後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五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准,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六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夫妻,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待遇和獎勵外,由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七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採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徵收;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征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於計征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九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五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記過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後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葯費自理。
第五十二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准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並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五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准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手術並發症鑒定,使用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4、安徽衛計委內設機構
其內設機構大致如下,共26個:
紀檢組
離退休幹部處
人事處(人才處)
財務處
省中醫葯管理局
保健局(中共貴州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對外合作處
科技教育處
宣傳處
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處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省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艾滋病防治工作處
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處
綜合監督處
食品安全標准與監測評估處
婦幼健康服務處(出生缺陷干預處)
基層衛生處
醫政醫管處
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法制處
規劃與信息處
辦公室
5、安徽省衛生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技術規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衛生改革發展的目標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有關地方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和國家葯物政策,組織實施葯品法典、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葯文化,制定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幹部病房業務;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十六)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6、安徽省衛生廳的機構簡介
安徽省衛生廳是主管衛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批准設置。
按照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99號)規定,省衛生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省中醫葯管理局局長1名(高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27名。
內設:辦公室、人事處、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疾病預防控制局(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衛生管理處、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衛生監督處、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處、科技教育處、省中醫葯管理局、外事處、保健處、離退休工作處、機關黨委、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衛生廳紀檢組(監察室)。
7、安徽省計生法
2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1]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省境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並採取必要的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的人口計劃,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其實施。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
第六條 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受法律保護。
3第二章
第七條 推行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四)婚後不孕,女方年滿三十五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五)無生育能力的夫妻,沒有收養孩子,男女雙方的兄弟姐妹按現行生育政策無超生的,允許其只生一個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個孩子由其收養;
(六)殘廢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殘廢等級在二等乙級以上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八)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一個或兩個孩子的喪偶者;
(十一)農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僅適應於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十三)大山區的鄉女方為農業戶口,其他地區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省轄市的近郊,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是否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生委員會統一印製。 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妻,憑結婚證和雙方單位或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外領取生育證。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須在前一個孩子滿三周歲後,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後,發給生育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單位每年應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嬰兒死亡的,其父母須在葬前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經查證核實屬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的,根據夫妻雙方要求,可重新核發生育證。
第十條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對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應優先發給生育證。
第十一條 提倡優生、優育。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應作婚前健康檢查,接受婚前教育和優生優育指導。孕婦應接受孕期檢查。經省衛生廳和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共同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單位檢查診斷,夫妻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應接受絕育手術或節育措施。
4第三章
第十二條 建立孕情管理制度,推行科學的孕情監測方法。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應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或絕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應採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孩子的夫妻,提倡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第十三條 國家對避孕節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葯具和施行節育手術。 節育手術費,職工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農民、城鎮居民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 節育手術須由取得省衛生廳或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節育手術合格證的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
第十五條 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享受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農民施行節育手術的休假期,可以抵本人擔負集體勞動的義務工,有條件的鄉、村還應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十六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後遺症的,受術者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申報,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確認後,由施術單位負責治療,也可在指定的醫療單位治療。治療期間,職工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城鎮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節育手術並發症、後遺症的治療費用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節育手術費的規定執行。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支付。 節育手術事故處理,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接受絕育手術後,因情況變化,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要求生育的,憑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市、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予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5第四章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計劃的執行情況是考核各級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計劃生育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有人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並保證所需經費。 承包、租賃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人、承租人和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衛生、民政、公安、人事、勞動、工商、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計劃生育的管理、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團體和組織協助政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推行計劃生育,要堅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加強人口理論和計劃生育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普及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優教的知識。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和人口的統計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統計數字。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各級財政要列入預算,予以保證,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計劃生育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計劃生育經費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並加強內部審計。依照本條例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只能用於計劃生育事業。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對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加強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五條 逐步建立和推行計劃生育系列保險。
6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按國務院批準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用工單位負責對招用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並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流動人口在申請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前,應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交驗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後出具查驗證明。有關部門憑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方可審批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並將審批結果通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流動人口中有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的,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生育證》,經現居住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方可生育。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將流動人口情況及時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條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應接受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的計劃生育指導,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拒不採取措施而生育的,按本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7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對實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給予下列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三十天,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三)晚婚晚育的農民,可減免本人當年的義務工。
(四)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延長產假三十天,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給予男方二十天照顧假,待遇比照探親假處理。
(五)夫妻雙方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縣(市、區)計劃生育委員會發給獨生子女證。從領證之日起,每月發給兒童保健費(男孩五元,女孩六元)至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兒童保健費由雙方單位各發一半;父母離異的,由子女跟隨的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一方是農民或沒有工作單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城鎮雙方無工作單位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六)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自留地,由國家供應口糧的山區,經濟作物區,獨生子女口糧按成人標准供應。獨生子女入托、入學、就醫、就業等,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各種措施,積極扶持獨生子女戶特別是獨女戶勞動致富。
(七)職工只生育一個孩子,並在子女滿十四歲前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在批准退休計發退休費時,提高百分之五的比例;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的照顧。
第三十二條 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職工批准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當地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每月增發一定的生活費。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自願只要一個孩子,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優惠待遇外,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計劃生育先進地區、先進單位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予以表揚和獎勵。 對檢舉、揭發計劃外懷孕、生育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揚和獎勵。
8第七章
第三十五條 無生育證懷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生育證懷孕,不聽規勸,拒絕接受補救措施的,職工從懷孕之月起,懷孕期間,一胎徵收夫妻雙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十的計劃外懷孕費,二胎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計劃外懷孕費;農民、城鎮居民和流動人口比照上述規定徵收計劃外懷孕費。在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的,計劃外懷孕費全部退還;超過限期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計劃外懷孕費不予退還。
(二)職工無生育證生育的,除按前項徵收計劃外懷孕費外,生育第一個孩子,徵收一次性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所在單位按夫妻雙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七年;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按夫妻雙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十四年。計劃外生育費一次計算,限期交納。無生育證生育二孩或者三孩的,夫妻雙方各降一級工資,三年內不評發獎金(超產獎、發明獎除外)、不評模、不提拔,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辭退;
(三)農民、城鎮居民和流動人口無生育證生育的,除比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徵收計劃外懷孕費和計劃外生育費外,農民不再分給宅基地、自留地;城鎮居民在繳納計劃外懷孕費和計劃外生育費期間,不得招為國家職工;流動人口由公安、工商、勞動部門和用工單位分別注銷其暫住證、吊銷營業執照,解除勞務合同。 外出躲避計劃生育的,加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徵收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並給予處罰外,加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女職工無生育證的,產假期不發工資,獎金,其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療費自理。
第三十六條 為無生育證的孕婦提供超生躲避所場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收養條件自行收養孩子的,按無生育證生育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又計劃外生育的,收回證書,追回其所領取的各項獎勵費,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徵收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並給予處罰。 按本條例規定批准生育二孩的,收回其領取的獨生子女證和各項獎勵費。
第三十九條 未經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擅自為孕婦進行鑒定的,由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行為人所屬的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殘害或遺棄女嬰,虐待生女嬰的或實行計劃生育的婦女的;
(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假手術、假鑒定、出具假證明的;
(三)擅自為他人摘取宮內節育器或做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的;
(四)侵佔、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費(含徵收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
(五)阻礙執行計劃生育公務,侮辱、毆打、報復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的;
(六)虛報、瞞報、篡改、偽造、拒報計劃生育和人口統計資料,打擊如實反映情況的人員的;
(七)其他妨礙和破壞計劃生育工作的。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十一條 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規定任務的地區和單位,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三十日內用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9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中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