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11部法律是什麼法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刪去第二款。
(四)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五)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二)第七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二)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三)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文物商店不得銷售、拍賣企業不得拍賣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文物。」
(四)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並於銷售、拍賣文物後三十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五)第七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六)將第七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
第三款修改為:「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製成品內銷的,海關對保稅的進口料件依法征稅;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二)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第十二條第二款」。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後,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二)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路中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中的「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修改為「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建設」。
(二)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在港口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法批准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者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
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三)刪去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聘請具有中國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哪些屬於無效婚姻,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問題: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請問題:這些其他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的這條規定,是一種概括規定。從司法解釋和實際生活中看,患有如下疾病後,未經治癒的人不予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進步,許多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癒,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原則性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結晶。
3、中國現行法律有多少部?
中國現行法律目錄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7年)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
附: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1996年修訂,修改為現名稱)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1957年)
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1979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1980年)
附: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1999年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2002年修訂)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995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5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
5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5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為現名稱)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6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69.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
7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
7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2003年)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經濟法(51件)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0年)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2002年修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訂)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1993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2002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4年)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2004年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會法(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4、湛江衛生局2012年是否辦考母嬰保健法學習班
選擇題(單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於( )年( )月(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號主席令公布。B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方針是什麼?D
A預防為主B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C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D以上三項
3.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對兒童實行()制度。B
A計劃免疫B預防接種C預防接種證D疫苗接種
4.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由( )批准。A
A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B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C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D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5.(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D
A醫療機構B采供血機構
C疾病預防控制機構D任何單位和個人
6.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應當予以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A
A公安機關B衛生行政部門
C衛生監督機構D衛生防疫機構
7.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 )、( )制度,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B
A隔離、消毒B預檢、分診C分類、隔離D定點、隔離
8.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 ),減免醫療費用。C
A醫療救濟B困難補助C醫療救助D醫療照顧
9.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將病原微生物分為( )類。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將實驗室分為()級。A
A4;4 B3;4 C5;4 D4;3
10.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 )天。D
A1B3C5D2
11.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A
A18~55周歲B18~50周歲C16~55周歲D16~50周歲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的,由( )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C
A設區的市 B縣 C省D國家
13.《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 )年。A
A3B2C5D4
14.國家根據非處方葯的( ),將非處方葯分為甲類和乙類。D
A質量B有效性C安全性和有效性D安全性
15.《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為( )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置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 )個月申請換發。B
A4;6 B5;6 C3;12 D4;12
16.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葯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C
A衛生行政B質量監督檢驗C葯品監督管理D工商管理
17.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 )毫升,最多不得超過( )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 )個月。C
A200;400;3B200;600;6C200;400;6D300;500;4
18.國家( )設置以營利為目的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C
A批准B可以批准C不批准D有計劃地批准
19.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 )。D
A更改B代用C調配D更改或者代用
20.醫療機構葯品采購實行( ),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議價采購或者參加集中招標采購。B
A統籌管理B集中管理C集中招標D統一管理
21.《母嬰保健法》自( )起施行。B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6月1日
C1992年10月27日D1993年6月1日
22.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 )。C
A行政復議B仲裁C醫學鑒定D行政裁決
23.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 )。B
A終止妊娠B產前診斷C結扎D輸血
24.(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D
A地方人民政府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C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25.產前診斷是指對( )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B
A母親B胎兒C父親D爺爺
26.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 )制定。C
A國家標准化委員會B質檢總局C衛生部D建設部
27.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 )。A
A《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B《衛生許可證》
C《醫療機構登記證》D《工商營業執照》
28.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C
A省 B設區的市 C縣 D地
2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 )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進行審核。D
A20 B30 C40 D45
30.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 )開展診療活動。A
A診療科目B注冊資金C醫務人員D診療時間
31.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 )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B
A2年B3年C4年D5年
32.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師證書》後,可在( )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A
A村衛生室B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
C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D所有醫療機構
33.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的有效期不超過( )。B
A6個月B1年C1年半D2年
34.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D
A故意B無過錯C過錯D過失
35.醫療事故分為( )級,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屬( )級。B
A四級;四級B四級;一級C三級;一級D三級;四級
36.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 )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A
A鄉鎮衛生院B村衛生室C個體診所D縣醫院
37.護士執業必須取得( )。B
A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B護士執業證書
C護士考試合格證書D護士資格證書
38.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內補記,並加以註明。A
A6小時B12小時C24小時D36小時
39.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 )。B
A1周B2周C3周D4周
40.患者死亡,醫患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 )內進行屍檢。D
A12小時B24小時C36小時D48小時
4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 )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B
A6個月B1年C1年半D2年
4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一般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 )受理。A
A縣衛生局B市衛生局C省衛生廳D衛生部
43.發生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 )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B
A6小時B12小時C24小時D48小時
4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鑒定組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責任程度分為( )種。C
A3B5C4D2
45.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分為( )。B
A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鄉村醫師考試
B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試
C醫師資格考試和鄉村醫師考試
D專科醫師考試和全科醫師考試
選擇題(多選):
46.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級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經濟措施: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B停工、停業、停課;
C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D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4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哪些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A婚姻B就業C就醫D入學
4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哪些處罰?
A予以取締B罰款C沒收違法所得D追究刑事責任
4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
A接受基本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B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C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D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50.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下列哪些情況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A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後一般反應;
B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C合格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葯品不良反應;
D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心因性反應。
51.一般血站包括()。
A血液中心B中心血站C中心血庫D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
52.下列哪些損害情形是指因服用葯物引起的葯品嚴重不良反應。
A引起死亡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D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
53.禁止生產、銷售假葯。下列哪些情形為假葯?
A變質的B被污染的
C超過有效期的D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54.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是指葯品不良反應的( )過程。
A發現B報告C評價D控制
55.禁止生產銷售劣葯。下列哪些情形按劣葯論處:
A超過有效期的
B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C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D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56.《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哪些疾病的檢查?
A嚴重遺傳性疾病B指定傳染病C有關精神病D血吸蟲病
57.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醫學技術鑒定人員的條件是:
A行醫10年以上
B具有醫學遺傳學知識
C具有臨床經驗
D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58.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哪些內容?
A婚前衛生指導B新生兒保健C婚前衛生咨詢D婚前醫學檢查
59.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哪些文件?
A資產證明文件
B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C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D設置申請書
60.下列哪些是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A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B所有制形式
C診療科目、床位D注冊資金
61.醫師資格考試類別分為哪幾類?
A臨床B中醫C口腔D公共衛生
62.下列哪些人員可以參加執業資格考試?
A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B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C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D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63.醫師執業必須按照注冊的( )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A執業地點B執業類別C執業范圍D執業科室
64.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是( )。
A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
B省級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
C省級地方醫學會
D中華醫學會
65、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應當對( )進行審核。
A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B鑒定程序
C鑒定結論是否正確D鑒定依據
66.醫療事故的賠償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
A醫療機構的等級和性質
B醫療事故等級
C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D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67.醫師經批准在( )情況下可以不變更執業地點和執業類別。
A衛生支農B進修C學術交流D經衛生局批準的義診
68.醫師應當接受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哪些措施?( )。
A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6個月
B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C再次進行考核
D對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銷醫師注冊。
69.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應當迴避?( )
A是發生爭議醫院的醫生
B是患者經治醫生的親屬
C是患者的親屬
D曾經與患者發生過醫療糾紛
70.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哪些主要內容?( )
A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要求和提交的材料
B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C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和責任程度
D醫療事故等級及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判斷題:
71.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艾滋病可以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
7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 )
7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
74.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活動。( )
75.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通過民用航空運輸的,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 )
76.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
77.葯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定期報告制度,不得越級報告。( )
78.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 )
79.單采血漿站使用單采血漿機械採集血漿,也可以手工操作採集血漿。採集的血漿按單人份冰凍保存,不得混漿。( )
80.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
8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
8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
83.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可以不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
84.醫療機構歇業,可以不辦理注銷登記。( )
85.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
86.在教學醫院中實習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畢業第一年的醫學生可以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單獨從事醫師執業的臨床工作。( )
87.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
88.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查閱患者的病歷。( )
89.產婦分娩後胎盤歸產婦所有,但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並按照規定消毒處理處置。( )
90.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
91.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 )
92.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
93.有關胎兒死亡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被鑒定的主體是孕產婦和胎兒。( )
94.醫療事故爭議經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不需要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
95.醫師外出會診應當經過醫療機構的批准。醫療機構對未經批准,擅自外出會診的應當給予處分。( )
96.衛生行政部門對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醫師執業注冊。( )
97.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 )
98.醫務人員開葯、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等,不得收取開單提成。( )
99.醫療機構對危急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
100.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自己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
答案:1.B 2.D 3.C 4.A 5.D 6.A 7.B 8.C 9.A I0.D 11.A 12.C 13.A 14.D 15.B 16.C 17.C 18.C 19.D 20.B 21.B 22.C 23.B 24.D 25.B 26.C 27.A 28.C 29.D 30.A 31.B 32.A 33.B 34.D 35.B 36.A 37.B 38.A 39.B 40.D 41.B 42.A 43.B 44.C 45.B
多項選擇題:
46.ABCD 47.ABCD 48.ABCD 49.ABCD 50.ABD 51.ABC 52.ABCD 53.ABD 54.ABCD 55.ABC 57.BCD 58.ACD 59.BCD 60ABCD 61.ABCD 62.BD 63.ABC 64.AD 65.AB 66.CD 67.ABCD 68.ABCD 69.ABCD 70.ABCD
判斷題:
71.錯 72.錯73.對74.對75.對76.對77.錯78.對79.錯80.對81.錯82.對83.錯 84.錯85.對86.錯87.對88.錯89.對90.對91.對92.對93.錯94.錯95.對96.對 97.對98.對99.對100.對
另外 網路文庫有資料
5、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有多少條?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總共九章六十一條
6、強制婚檢制度的改革完善
1、立法解決現行法律的沖突,規定婚檢為公民義務,變強制婚檢為依法婚檢
因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嬰保健法》關於婚檢的規定則是特別法,且兩部法律的制定時間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優於《母嬰保健法》,可以認為新修訂的《婚姻法》是對《母嬰保健法》關於強制婚檢的否定。《立法法》關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的內容體現了這一基本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就不存在爭議了。相反,需要進行修訂的就是《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使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和統一。
中國《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首先要解決《婚姻法》與《母嬰保健法》之間的沖突問題。根據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來講,《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嬰保健法》關於婚姻的規定只能是特殊規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應優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說,《婚姻法》的效力高於《母嬰保健法》的效力,如果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婚姻法》規定為准,而不適用《母嬰保健法》的有關規定。然而,這一點在《立法法》上卻沒有相應體現。《立法法》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按照這個規定,對於是否應該強制婚檢一事,應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而在制定《婚姻登記條例》過程中,國務院是否已經將婚檢問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不得而知。如果沒有提交裁決的話,《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相抵觸,那問題就嚴重了。根據法制統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要求,《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它的第五條規定是有問題的,不完整的,不能作為婚姻登記的法律依據。按《立法法》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國家應恢復強制婚檢制度。建議全國人大直接立法恢復強制婚檢,也可指令國務院及時修改婚姻登記條例,使母嬰保健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相統一,並明確婚檢的機構、程序、內容、法律責任。必須首先解決一個技術問題,就是要明確哪些病症不適合結婚。
貴州省司法廳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的潘維亞認為,在中國當前的體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正確處理法律的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相互關系尤其重要。不可因為局部改革的一時之需或為順應所謂的時代潮流而因噎廢食,破壞法律體系的整體穩定,犧牲國家法治長遠的價值及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立法法關於「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之規定,新婚姻登記條例應服從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有關部門應主動對其予以修訂,以進一步完善中國強制婚檢制度,使之成為提高中國人口質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認定有資質的婚檢醫療機構實施免費婚檢,設置合理的檢查項目
一些專家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檢免費或半免費的方式提高自願性的婚檢率,有些地區也實踐了一段時間,但效果並不理想。事實說明,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要不強制,無論是加強宣傳,還是免費或半免費婚檢,婚檢率在相當一個時期內都無法提高到原來的水平。其實,免費婚檢也可以強制實行,免費婚檢的設計並沒有動搖實行強制婚檢的依據。要實行免費婚檢,也要實行強制婚檢。
3、嚴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醫生將婚檢結果告訴檢查對象,讓當事人自己權衡利弊決定是否告知另一方,並在檢驗報告上簽字。前提是: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決定的後果,其決定是自願作出。最早嘗試這個辦法的醫院似乎並不是為了學習西方先進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醫院及醫生屢屢當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車之鑒後「不得已而為之」,卻恰好「引進」了「先進經驗」。盡管實施中國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於,它在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找到了一個較好的平衡點:既促使了婚檢對象在清楚其行為後果的前提下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強制婚檢可能帶來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沒有法律依據,以及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那麼,如果將來的立法能夠確認這一做法的合法性並同時考慮到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套銜接,例如首先規定結婚對象之間互相有權要求對方提供婚檢證明,如果放棄此權利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然後在婚檢中貫徹「知情同意」的原則;以及在妊娠初期檢查中也考慮採取類似的制度等等,則結婚對象、婚檢醫院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各方的權利(權力)、利益和責任義務將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確,也更容易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傳力度,形成人人婚檢的良好氛圍
實踐證明,如果政府的宣傳到位,能夠使夫妻雙方真正認識到婚檢的重要性,婚檢率是會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區在全國率先推出免費婚檢。婚檢率回升到20%。後來,又派出懂醫學知識的護理人員進婚姻服務中心,專職從事婚前體檢宣傳工作,此舉立刻收到了明顯效果,普陀區的婚檢率提升到50%。而由計生部門開展的婚育學校及社區優生優育以及部分地區的「出生缺陷干預工程」都在控制殘、瘓兒工作中取得明顯效果,參加婚育學校的人達到90%以上。政府應認真探討婚檢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簡單地要求婚檢率的上升。利用計生網路,在計生服務證的發放領取時,進行優生優育的宣傳,大力支持和發展婚育學校,大力開展出生缺陷干預工程。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強普法宣傳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識,國外並沒有強制婚檢一說,但也沒聽說他們的後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許,人家的婚檢觀念就像拍婚紗照一樣普及了——這就是一場結婚前的必修課。
5、讓婚檢成為一種置身法律之外的習俗
婚紗照的普及並沒有動用什麼法律的強制力量吧?為什麼能流行,就是習俗的力量。在引導婚檢成為習俗的過程中,公共衛生部門應該擔當重任:詳細公布婚檢的具體項目、人性而全面的宣傳婚檢項目的有關知識、恪守職業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檢服務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眾對婚檢的信任,一項將對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產生重要影響的檢查,人們沒有理由拒絕。
7、急急急!!!求法學同仁解答,謝謝!請說清原理,具體點。謝謝。
個人認為不應該,我的意思是不應該強制要求進行婚檢。
《婚姻登記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則是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低於《婚姻登記條例》,按照《立法法》規定,該省在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修改時,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檢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悖時,該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
但同時矛盾的地方在於《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
《母嬰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為了適應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是規定婚姻登記的條件、程序等一系列問題的行政法規。3個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存在著本質不同,作為地方性法規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嬰保健法》一致的規定,符合法制統一的原則,但隨後規定的「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超出了該地方法規的調整范圍,而且與《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相悖。
希望能幫助到您。
8、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否已經廢止?最新的版本是於何時修訂的,是99版還是05版?
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抄健法》已經被廢止,現行的是09版本的
中華襲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號:主席令第三百十三號
頒布日期:2009-08-27 執行日期:2009-08-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度級別:法律
具體文本在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53442.html
9、3、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出台了《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婚煙登記中的強制婚檢制度 但是,20?
個人認為不應該,我的意思是不應該強制要求進行婚檢。
《婚姻登記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則是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低於《婚姻登記條例》,按照《立法法》規定,該省在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修改時,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檢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悖時,該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
但同時矛盾的地方在於《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
《母嬰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為了適應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是規定婚姻登記的條件、程序等一系列問題的行政法規。3個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存在著本質不同,作為地方性法規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嬰保健法》一致的規定,符合法制統一的原則,但隨後規定的「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超出了該地方法規的調整范圍,而且與《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相悖。
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