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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相關的法規

發布時間:2020-07-28 14:48:08

1、《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何規定

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保健食品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
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
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
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
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
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
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
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
能聲稱要求的,准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
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
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
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
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
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
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此外

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保健品行業有哪些法律和規定

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3、《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專通知》
4、《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屬名單》、5、《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可在網上查詢。

3、《食品安全法》中關於保健食品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2、第七十六條: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4、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5、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

(3)保健食品相關的法規擴展資料:

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的限制規定;

1、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3、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品安全法

4、目前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來規范養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 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三) 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 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 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 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 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 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葯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註「????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 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准、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 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 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 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准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准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 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 貯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 保健食品標志;

(七) 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 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 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 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准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託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五條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託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託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准、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的簽章。

第六條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准,不得任意改變。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

(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條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條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第十一條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

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

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與法定要求不符的,應當責令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為一年。

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屆滿,申請人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發布申請。

第十五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需要改變其內容的,應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保健食品的說明書、質量標准等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廣告主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並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回復審: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建議進行復審的。

第十七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一)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被撤銷的;

(二)保健食品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三)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申請人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由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應當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並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同時向社會公告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附表2),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查處。

在廣告審批地以外發布擅自變更或者篡改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處理通知書》(附表3),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制度,定期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並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進行匯總。《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保健食品廣告審查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後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5、保健品行業國家有出台哪些政策?

保健品行業國家出台政策有:

1、GB 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2、GB 4789.2-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3、GB 4789.3-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4、GB 4789.4-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5、GB 4789.5-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6、GB 4789.10-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7、GB 4789.11-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8、GB 4789.15-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黴菌和酵母計數

9、GB/T 5009.11-1996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10、GB/T 5009.12-1996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11、GB/T 5009.17─1996食品中總汞的測定方法

12、GB 7718-94食品標簽通用標准

13、GB 13432-92 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14、GB 14880-94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

15、GB 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16、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物質限制濃度標准

(5)保健食品相關的法規擴展資料:

關於《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6、食品衛生法中對保健食品的相關規定是

保健食品不一定都是合成的,同意你~

7、功能性食品的相關法規

中國大陸、中國台灣、澳大利亞、歐盟、日本、美國以及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有關保健(功能) 食品或食品標簽宣稱的法規、標准作為對象進行比較研究。它們基本代表了三種管理類型:
一是把這類食品作為一特殊食品類型,對其進行安全、功效驗證等上市前審批的管理方法;二是採取產品注冊通報代替上市前審批;三是不作為特定的食品類別,而是對食品標簽中健康聲稱進行管理的方法。
歐盟 歐洲范圍內開始大規模研究功能食品是從1996 年「尼斯」會議開始的。當時國際生命科學學會( ILSI) 歐洲分部邀請了食品企業和學術界的50 位專家到法國討論有關「功能食品的科學概念及其功能成分應用的科學基礎」,會上研討了包括胃腸功能、行為心理功能、脂肪代謝功能等6 個方面的食品功能學研究成果。由於此次ILSI 發起的會議卓有成效,以後的幾年, ILSI 連續召開了多次以「功能食品」為主題的研討會並資助一些相關的研究課題,以此促進歐洲國家在功能食品的認識和管理上取得一致意見。盡管歐洲的食品企業和消費者經常使用「功能食品」這一概念,但尚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定義它。在管理上「, 功能食品」是既非食品又非葯品的「灰色地帶」。許多歐盟國家反對使用這一概念,理由是「所有食品都具有某些方面的功能」。1995 年,英國農漁食品部(MAFF) 為了將「功能食品」與強化維生素、礦物質的早餐穀物類營養強化食品相區分,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 即含有某種具有醫學和生理作用(而非僅僅營養功能) 成分的食品。與此同時,英國營養基金會(BNF) 還給出了「功能食品」的四大特徵:1) 具有食品的形狀(不是膠囊或粉劑) ;2) 天然成分,但可以是非天然的濃縮物或通常並不作為食品食用的物質;3) 作為日常膳食的一部分,沒有專業指導下服用也是安全的;4) 具有促進健康的作用(而非簡單地補充營養素的作用) ,這種作用通常出現在標簽或宣傳上。
對於美國所指的」膳食補充劑」類產品,歐洲一些國家也在進行管理,但尚無專門的法令。歐盟有一項法令89P398PEEC 是關於特殊營養用食品
日本厚生省(MHW) 根據一些大學以及農漁業部開展多年的有關食物生理調節功能的研究,於1988 年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並在1991 年《營養改善法》中規定了「特殊保健用食品(FOSHU) 」是指根據掌握的有關食品(或食物成分) 與健康關系的知識,預期該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並經批准允許在標簽聲明人體攝入後可產生保健作用的一類食品。這類食品應具備以下特徵:[4 ] 食品中的某種成分具有特殊的保健作用;食品中的致敏物質已被去除;無論是添加功效成分,還是去除致敏物質都是經過科學論證的;並且由此引發的各種產品特殊功效的宣稱都是經過審批的;產品不應有健康和衛生的危險。
綜合日本媒體報道,日本政府有望允許在健康食品、農產品上標注該產品在有益健康方面所具有的相關功效。現行規定有望在2014年做大幅修改,放寬對現行食品功效說明方面的規定。

8、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什麼規定

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保健食品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
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
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
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
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
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
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
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
能聲稱要求的,准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
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
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
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
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
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
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此外

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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