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有哪些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第十五條,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2、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3、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4、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6、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7、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8、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9、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10、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1)幼兒園衛生保健評價擴展資料: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