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員津貼具體文件誰知道?
國家有關規定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後每年體檢一次,體檢費用由個課題組自理。
2. 同位素管理員將為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歷次醫學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後繼續保存20年。
3. 確診已懷孕或在哺乳期內的工作人員或使用者應停止同位素操作。
4.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可繼續享受津貼,但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工作者,可繼續享受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5. 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 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帶個人劑量儀。監測費用自理。
據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放射人員的保健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休假,應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從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職者,每年由所在單位安排利用休假時間享受2至4周的療養待遇。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休假、住院檢查或患病治療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貼,醫療費用分別由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所在單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長期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因患病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經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組織或機構診斷確認後,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員因職業放射操作致殘者,其退休後工資和醫療衛生津貼照發。因患放射疾病治療無效死亡者,按因公犧牲處理。
二、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有規定執行。這里提到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
1、1953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關於工齡計算的規定,只限於退職養老計算工齡時,按折算的工齡享受相應養老待遇。
2、根據1956年勞動部(65)中勞薪字第248號文規定(該文現在仍然有效),把從事X射線工作列為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可以計算為一年零六個月的工齡。
3、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中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把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工人,列為符合退休條件。1978年7月11日,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中補充規定,對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人,無論是現在或以前曾經從事這類工作,都需具備從事該工作累計滿8年,才可按《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上述年限是指實際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規定了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算工齡時,按從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計算為1年零6個月的工齡,並按折算的工齡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養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還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提前退休。
2、從事工業射線工作人員的保健費發放標准?
延邊大學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員營養保健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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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11/4) 來源:延邊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瀏覽人數:1598
根據原國家教委(88)教備局字008號「關於試行《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實行營養保健只是一項保護性輔助措施,根本的辦法應在設備、工藝、防護上積極採取措施,努力減少或避免職業危害。
第一條 享受營養保健的范圍和等級
營養保健應發給有顯著職業毒害,可能引起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並對營養有特殊需要的工種。其范圍大致包括接觸放射線類工作和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有害物質及物理致害因素類工作兩大類。凡符合享受營養保健的工種,應視有毒有害物質的數量、毒性大小、接觸時間長短和損害健康的程度等。嚴格劃分等級,分別給予不同級別的營養保健。具體規定如下:
一、接觸放射性類工作
接觸放射性類工作營養保健等級分為甲、乙、丙和丁級四種。
甲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種。
2、固定式γ輻射源,活度在3.7×1012貝可(100居里)以上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發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種。
4、零功率反應堆的控制員。
5、加速器的實驗運行人員。
6、月累積劑量當量達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種。
乙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種。
2、使用固定γ式輻射源,活度在3.7×1011貝可(10居里)以上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發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種。
4、從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機者。
5、月累積劑量當量達0.3毫西沃(30毫雷姆)的工種。
丙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量在18.5×105貝可(5微居里)
以下的工種。
2、固定或γ輻射源,活度在3.7×1011貝可(10居里)以下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X光探傷及熒光分析工作的專職人員。
4、月累積劑量當量在0.3毫西沃 (30毫雷姆)以下的工種。
丁 級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質,但需經常在放射性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二、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有害物質和物理致害因素類工作
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物質工作營養保健等級分為甲、乙、丙和丁級四種。
甲 級
1、長期從事黃麴黴素Bl、亞硝胺和3一4苯並芘等強致癌物質研究、監測工作或在實驗中經常使用上述物質者。
2、長期從事有機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屬有機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產工作、在實驗和工藝中經常使用多種劇毒、高毒化學葯品或大量使用多種中毒化學葯品,並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
3、經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鉛,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質的玻璃儀器的專職玻璃工和石英玻璃儀器專職吹制工。
4、從事鼠疫、天花、霍亂及副霍亂等烈性傳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實驗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級
1、從事4一氨基聯苯、聯苯胺及其鹽類等一般致癌物質的研究監測工作或實驗及其它工作中經常使用接觸上述物質者。
2、從事有機化學、高分子化學的實驗課教學工作,使用劇毒高毒化學葯品並在工作中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者。
3、長期從事生物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和物理化學(含催化化學及膠體化學)等的研究工作,在實驗申主要使用接觸高毒以上化學葯品者。
4、長期從事核磁、發射光譜等研究或測試工作,在工作中經常使用接觸有毒物質者。
5、校級化學葯品庫劇毒化學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裝和發放工作者。
6、長期從事砷、汞、鉛、鉻、鈹、鎘、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劇毒物質的分析工作,經常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包括專職化鉛、鑄字、版洗工。
7、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氣體的專職噴漆工和發生爐煤氣生產工。
8、從事傳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種、病毒的分類、鑒定及培養保藏工作。
9、研製調試有毒染料介質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於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員。
10、專職從事電鏡維護、操作、曝光及蒸發和電子束焊接(離子束)、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的工作人員。
丙 級
1、從事生物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和物理化學(含催化化學及膠體化學)等的研究和實驗課教學工作,經常使用接觸中、低毒化學葯品者。
2、從事質譜、吸收光譜、色譜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實驗工作,經常使用接觸有毒化學葯品者。
3、校級化學葯品庫高毒以下。系級專職從事劇毒以下化學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裝及發放者。
4、專職靜電復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業中的照相製版)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者。
5、從事動植物組織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顯微鏡觀察和照相等),在製片染色過程中接觸甲苯等有毒物質,或在電鏡製片過程中接觸鋨酸等有毒物質者。
6、從事動物生理學實驗、動物解剖學研究和標本製作、植物和昆蟲標本製作保管,在工作申接觸開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學葯品者。
7、惡性腫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試驗的實驗動物飼養工。
8、平均功率小於50瓦的激光器的研製、調試工作人員。
9、在研製、調試、使用微波設備的工作過程中,其操作位和經常觀察點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時連續輻射時大於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時間間斷輻射及一天輻射八小時以上日劑量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員。
10、由於防護屏條件的限制,經常暴露在電場強度大於50伏/米,
或磁場強度大於5安/米的高頻輻射 (100千周至30光周)下工作的人員。
11長期在大於90分貝 (A)的雜訊條件下工作 (脈沖聲稱外)的人員。
12、經常在38℃以上而熱輻射強度達每分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條件下。如玻璃儀器吹制工、熱處理及鍛工鑄工等。
13、接觸矽塵作業的工種包括岩石標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噴砂,翻砂,水泥粉塵作業和專積砂輪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 級
1、經常接觸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質消毒處理過的動植物標本,從事分類鑒定工作。
2、校印刷廠直接接觸冷鉛的檢字工、排字工。
3、空調、冰箱等致冷設備的維修工。
第二條 營養保健津貼的發放標准
營養保健是一項保護性輔助措施,不是一種生活福利待遇,應嚴格執行營養保健的范圍和標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級和擴大范圍,各單位要嚴肅認真地進行申報。
一、從事放射線類工作人員按月享受營養保健:凡實際參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時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時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劑量監測時可按月累積劑量當量值確定保健待遇。從事非放射線類有害工作者,按實際接觸天數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觸16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級別的100%;10~15天者享受75%;5~9天者享受50%;少於5天者可以跨月累積二個月累積的天數,達5天以上者享受50%。
二、在有害健康的環境中每天工作超過四小時算一天,二至四小時算半天,但同一天內超過八小時仍算一天。以日計算時達到22天為滿月,每日享受金額為享受級別滿金額的1/22。
三、實習、進修和協作人員的營養保健憑接受單位證明,由派出單位審核發放。
四、本科生、研究生進行畢業設計實驗或論文實驗,在工作中接觸有害健康物質連續工作超過三個月時,可按相應標准享受營養保健。
五、對進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實驗室等場所進行安裝、維修等工作的人員,應享受與該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同等保健待遇,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
六、同時從事兩種以上可享受營養保健的工作時,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種。
七、凡連續從事丙級或丙級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調作非放射性工作時,可按原級延發三個月保健。第二次享受這種待遇時,兩次之間間隔必須要連續從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並且第一次延發的時間不得計入放射性工作時間。
八、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經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間可享受特級保健待遇;被診斷為放射損傷者,可根據劑量資料並聽取醫院及勞資部門意見後,確定其保健等級和享受期限。從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種經專門醫院診斷確因職業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間可享受原級保健待遇,出院後可視病情和診斷酌情處理。
九、營養保健的發放標准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等部門依據營養保健食品的物價、本市牌價提出方案,報請校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各單位不得擅自變動。
參照原國家教委(1988)教備局字008號文件標准,結合延吉市目前物價情況,營養保健津貼具體發放標准暫定為:
放射線類: 化學、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類:
甲級:70元/月 甲級:45元/月
乙級:55元/月 乙級:35元/月
丙級:40元/月 丙級:25元/月
丁級:15元/月 丁級:15元/月
醫學解剖室工作人員200元/月
第三條 營養保健的申請和經費來源
一、凡享受營養保健津貼的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專職實驗人員,核實簽字,加蓋公章,附考勤登記表,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後,按實發放營養保健津貼。
二、營養保健費從教學、科研、生產等相應項目經費中支出。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條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3、放射工作人員保健待遇有哪些?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休假,應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從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職知者,每年由所在單位安排利用休假時間享受2至4周的療養待遇。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休假、住院檢查或患病治療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貼,醫療費用分別由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所在道單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長期從事放射工作的版人員,因患病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經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組織或機構診斷確認後,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退休。
放射工作人員因職權業放射操作致殘者,其退休後工資和醫療衛生津貼照發。因患放射疾病治療無效死亡者,按因公犧牲處理。
4、國家工資條例規定放射津貼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為: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4)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擴展資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單位也有自己的標准,例如華中農業大學:
《2018年關於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發放的通知》
一、發放對象
國資設備處認定的具有相關崗位資質且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職工,可享受保健津貼。
1.各單位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保管、使用的教職工,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計核定。
2.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管理人員按照以下標准核定:射線裝置按1∶1(1台裝置1名管理人員)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稱1:1(1類核素1名管理人員)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為單位,核定2名管理人員。
二、發放標准
1.依照《湖北省實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辦法》規定,乙級每月津貼為45元,丙級每月津貼為40元。工作量根據實際工作月份統計,每年最多按12個月發放。
2.津貼發放計算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的職工,只能享受一種類別保健津貼。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
5、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什麼,請具體說明。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5)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擴展資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單位也有自己的標准,例如華中農業大學:
《2018年關於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發放的通知》
一、發放對象
國資設備處認定的具有相關崗位資質且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職工,可享受保健津貼。
1.各單位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保管、使用的教職工,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計核定。
2.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管理人員按照以下標准核定:射線裝置按1∶1(1台裝置1名管理人員)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稱1:1(1類核素1名管理人員)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為單位,核定2名管理人員。
二、發放標准
1.依照《湖北省實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辦法》規定,乙級每月津貼為45元,丙級每月津貼為40元。工作量根據實際工作月份統計,每年最多按12個月發放。
2.津貼發放計算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的職工,只能享受一種類別保健津貼。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取消。
6、現在國家規定的放射補助是多少啊?
放射源的劑量大小不一,值超過多少之復後而且要受多少劑量,等等。制不太容易估算。補助一般很少單位執行。 沒有硬性法規, 放射性危害一般不像是工傷一樣,屬於長時間,一般,有些放射粒子要等幾十年在會衰變、電離,對人體產生危害。一般的工廠一個月補助80元。
7、基層醫院放射人員工作的工作時長和保健假及津貼 工作
1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沒有專門規定;
2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3「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臨測工作的」,應該享受「二類」防疫津貼
二類防疫津貼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7元;具體由各單位自定。
法律依據:
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2《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27號)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三、 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3]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 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3〈衛生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衛生防疫人員實行衛生防疫津貼的通知〉規定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臨測工作的」,應該享受「二類」防疫津貼
「三、衛生防疫津貼費用應列入各單位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逐級上報衛生主管部門。」
8、單位不給放射保健津貼怎麼辦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2《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27號)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
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三、
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3]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
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3〈衛生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衛生防疫人員實行衛生防疫津貼的通知〉規定「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臨測工作的」,應該享受「二類」防疫津貼「三、衛生防疫津貼費用應列入各單位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逐級上報衛生主管部門。」
9、放射科醫生的放射津貼國家標準是多少錢
沒有統一標准,各個地方規定不同。
國家有關規定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後每年體檢一次,體檢費用由個課題組自理。
2. 同位素管理員將為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歷次醫學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後繼續保存年。
3. 確診已懷孕或在哺乳期內的工作人員或使用者應停止同位素操作。
4.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可繼續享受津貼,但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工作者,可繼續享受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5. 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 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帶個人劑量儀。監測費用自理。
據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放射人員的保健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休假,應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從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職者,每年由所在單位安排利用休假時間享受2至4周的療養待遇。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休假、住院檢查或患病治療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貼,醫療費用分別由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所在單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長期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因患病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經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組織或機構診斷確認後,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員因職業放射操作致殘者,其退休後工資和醫療衛生津貼照發。因患放射疾病治療無效死亡者,按因公犧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