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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法最新

發布時間:2020-07-27 03:40:48

1、新衛生法是什麼

衛生法律法規目錄

(截止至2006年6月)

一、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二、 行政法規
1、傳染病防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
2、放射衛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公共場所衛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4、婦幼保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婦幼衛生工作條例
5、醫政衛生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
農村助產人員管理條例(試行)
精神葯品管理辦法
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
麻醉葯品管理辦法
6、職業衛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7、學校衛生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8、化妝品衛生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9、食品衛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三、 部門規章
1、傳染病防治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監測報告實施方案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鼠疫地區獵捕和處理旱獺衛生管理辦法
預防用生物製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艾滋病防治條例
2、婦幼保健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3、職業衛生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
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4、醫政監督管理
血站管理辦法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氣功知識與技能考試暫行辦法
醫療事業單位年薪制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絮用纖維製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辦法(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試行)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分攤測算辦法(試行)
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
衛生部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醫院感染診斷標准(試行)
血站基本標准
單采血漿站基本標准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
中醫葯繼續教育登記辦法(試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臍帶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首批淘汰三十五項臨床檢驗項目、方法的規定
衛生部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通知
5、公共場所衛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6、生活飲用水衛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7、放射衛生
核反應堆乏燃料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放射治療衛生防護與質量保證管理規定
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
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管理規定
8、消毒監督管理
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
消毒管理辦法
9、學校衛生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
10、綜合類
關於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規定
衛生部關於援外醫療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衛生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2003-2010年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衛生部決定廢止和失效的衛生部令目錄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國民體質監測工作規定
衛生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
衛生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衛生部衛生立法工作管理辦法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處罰程序
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
11、科技教育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種保存、使用和感染動物模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
中醫葯國際科技學術會議與展覽管理細則
中醫葯繼續教育規定
全國老中醫葯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中醫葯科研實驗記錄規定
12、化裝品衛生
衛生部關於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通知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13、食品衛生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醛塗料衛生管理辦法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管理辦法
防止黃麴黴毒素污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用塑料製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
蛋與蛋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茶葉衛生管理辦法
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
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
蜂蜜衛生管理辦法
豆製品、醬腌菜衛生管理辦法
食用氫化油及其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酒類衛生管理辦法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
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用植物油衛生管理辦法
肉與肉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糖果衛生管理辦法
食糖衛生管理辦法
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四、 部分規范
[綜合類]
[職業衛生]
[醫政監督管理]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葯服務管理基本規范
鄉鎮衛生院中醫葯服務管理基本規范
中醫醫院信息化建設基本規范(試行)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
醫療機構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試行)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設置管理規范(試行)
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消毒監督管理]
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
內鏡清洗消毒機消毒效果檢驗技術規范(試行)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食品衛生]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和評價准則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品企業HACCP實施指南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生活飲用水衛生]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科技教育]
[公共場所衛生]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放射衛生]
輻射損傷醫學處理規范
[傳染病防治]
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范
全國艾滋病監測工作規范
五、 國家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3、簡述孕期婦女保健的措施簡答題

一:女性孕期保健之一:防病和合理用葯
1、妊娠期間孕婦一定要謹慎用葯,尤其是頭三個月,正是胎兒各器官發育和形成的重要時期,此時胎兒對葯物特別敏感。有些葯物可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由於胎兒的代謝和排泄功能不健全,容易造成葯物蓄積中毒。導致胎兒損傷或畸形的葯物很多,例如四環素類葯物能引起胎兒骨骼發育障礙,牙齒發育不良、變黃;鏈黴素和卡那黴素可引起先天性耳聾及腎臟損害;鎮靜葯如利眠靈、安定片等可引起先天性心臟病、發育遲緩;有些激素類,抗癌、抗結核葯物能引起各種胎兒畸形,甚至死胎。孕期用葯影響胎兒發育,必須引起重視。如果非用葯不可時,應在醫生指導下,盡量少用或有選擇地合理用葯。
2、孕期要注意衛生保健,預防各種疾病。尤其預防流感、風疹、帶狀皰疹、單純胞疹等病毒的感染,這些病毒對胎兒危害最大,可通過胎盤侵害胎兒,導致胎兒生長遲緩,智力缺陷,各種畸形,甚至引起流產死胎等。因此,孕期預防疾病防止病毒感染非常重要。
二:女性孕期保健之二:避免致畸因素的影響
1、孕婦大量飲酒不僅能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性肝炎、肝硬化,還會造成子女智力低下。酒精對生殖細胞有不良作用,使受精卵質量下降發育畸形,此時受孕,孩子出生後可引起「酒精中毒綜合症」,出現:體重輕、中樞神經發育障礙,可有小頭畸形、前額突起、眼裂小、斜視、鼻樑短、鼻孔朝天、上口唇內收、扇風耳等怪面容,甚至還有心臟及四肢的畸形。酗酒的婦女所生嬰兒畸形危險性,比不飲酒婦女高兩倍,為了孩子的健康,孕婦不要飲酒。

2、孕期要避免接觸放射線,尤其是前三個月。因為,越是妊娠早期,對射線越敏感,胎兒受害越重,放射線可引起胎兒畸形,如無腦兒、脊椎裂、唇裂、齶裂等。所以,懷孕6周以前要絕對禁止射線照射。
3、孕婦吸煙不僅影響自身的健康,而且直接影響胎兒的發育。煙草中有20多種有毒物質,其中尼古丁的毒性最大,它可以通過胎盤直接進到胎兒體內,使胚胎發育緩慢,引起畸形,流產及先天性心臟病等;由於胎兒的肝臟解毒能力差,煙霧對胎兒的肝臟也有損害;胎兒的大腦受到煙中有毒物質的毒害,會使智力發育遲緩,甚至死亡。據統計,每天吸煙10支 左右的孕婦,發生畸形兒的危險就增加10%;吸煙超過30支,則畸形兒發生率可增加到90%,另外,孕婦由於別人吸煙而吸入的煙霧對胎兒也是有害的。
三:女性孕期保健之三:選擇最佳受孕期
已婚婦女的最佳受孕年齡為25—29歲,男子30—35歲。因為這一時期是身體最健壯,精力最旺盛時期,對胚胎的形成及胎兒生長發育非常有利。受孕的最佳月份是7、8月份。因為此時正是蔬菜、水果比較豐富的季節,能夠滿足孕婦和胎兒對早期營養的需要,妊娠中期是胎兒發育旺盛時期,需要大量營養,這時正值秋天,氣候宜人,有利於孕婦攝取順口清爽的營養食物,能夠供給胎兒足夠的各種營養物質,保證胎兒的生長發育。分娩時又適逢大地回春,正是大自然生機勃勃的美好季節,更有利於嬰兒的生長和撫育。在夫婦雙方的智力、體力、情緒最佳時受孕的孩子一定會聰明健康。
四:女性孕期保健之四:加強營養
婦女懷孕後,不僅本身需要足夠的營養,而且還要滿足胎兒生長發育需要的營養。孕期是胎兒腦細胞、神經細胞、骨骼生長的重要時期。因此,孕婦要多吃含蛋白質、礦物質、維生素及碳水化合物充足的食品。如雞、魚、肉、蛋、動物肝臟、豆製品、奶粉及新鮮蔬菜和水果等,為孕婦和胎兒提供足夠的營養,與此同時,孕婦還要適量地曬曬太陽,以利於鈣的吸收,促進胎兒骨骼發育。孕婦營養的好壞,直接影響孩子的身體健康。總之,孕婦的飲食要各種營養搭配,品種多樣化並易於消化。只有這樣,才能營養全面,保證胎兒的健康。
五、女性孕期保健之五:孕期節制夫妻性生活
妊娠期間要注意節制夫妻性生活,這是影響胎兒生長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妊娠早期3個月內要避免性生活,以免子宮收縮引起流產。為了防止早產和胎盤剝離、出血危及母子生命,妊娠未3個月要禁止過性生活,以保證生一個健康、聰明的小天使。

六、女性孕期保健之六:胎教與優生
妊娠期間適時適度地對胎兒進行教育和訓練,這有利於孩子的後天發育,是早期教育的起步。胎兒在第4周時神經系統開始形成,第8周時大腦皮層開始出現,24周以上的胎兒大腦發育已接近成人。此時胎兒在母體中已經有完整的聽覺、觸覺、能對環境條件的刺激做出反應。胎兒在母腹中能接受「教育」,進行「學習」,並形成最初的「記憶」,具備了接受教育的條件。孕婦應不失時機地調適情緒,經常聆聽優美的音樂,用娓婉的音調給胎兒唱歌、朗誦詩歌散文等,形成良好的應激反應,維護母子的生理心理健康,使人的精神因素在胎兒時期就得到優化和美化。這有利於胎兒的大腦發育、智力發育、身體發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礎。
七、女性孕期保健之七:減少有害物質接觸
1、妊娠期間由於體內內分泌功能改變,孕婦面部會出現色素斑。為了增加面部美,常用一些化妝品打扮自己。醫學研究證明絕大部分化妝品都是由化學物質製成的。婦女在妊娠期皮膚尤為敏感。如果使用過多的化妝品會刺激皮膚引起過敏反應,化妝品中的有害物質通過母體皮膚吸收後還會間接危害胎兒。例如染發劑化學冷燙精不僅易使母體產生過敏反應,而且還會影響胎兒的正常生長發育。孕婦塗口紅後,有些有害物質就會吸附在嘴唇上並隨唾液和呼吸進入體內,使胎兒受害。所以妊娠期間最好不使用化妝品,如果使用了應以清淡為宜。
2、孕婦不宜飲含咖啡因的飲料。由於妊娠期間婦女的清除能力降低,飲料中的咖啡因在母體中積蓄,積蓄的咖啡因通過胎盤被吸收,影響了胎兒的正常發育,導致胎兒體重減輕。此外茶葉中含有鞣質,它能與鐵結合,影響鐵在腸內的吸收,誘發或加重孕婦的缺鐵性貧血。所以妊娠期婦女一定要克服飲茶、咖啡、可可習慣,力求少飲或不飲。

4、2008年以後新修訂的法律有哪些?

2 0 0 8年以來修改的法律與新法(根據全國人大網頁歸納,不包括對條約的批准,可能有差錯、遺漏)

★殘疾人保障法 於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環經濟促進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專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減災法(修訂)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險法(修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郵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廢止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一、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及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人民武裝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
一、對下列法律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
2.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
3.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七條。
4.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
5.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二條。
二、對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釋中關於「徵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釋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二條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四十八條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一十條
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二)將下列法律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四條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三十六條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六條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二十條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七十一條
三、對下列法律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條的規定」、「比照刑法第×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九條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九條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五條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六條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二)將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納入刑法並被廢止的關於懲治犯罪的決定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九條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三)刪去下列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48.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9.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0.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改為:「鐵路職工利用職務之便走私的,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走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1.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四)對下列法律中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52.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執行本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一條修改為:「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聚眾攔截列車、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不聽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倒賣旅客車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倒賣旅客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旅客車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4.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55.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56.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葯、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款修改為:「隱匿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修改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修改為:「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7.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非法運輸、攜帶槍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8.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四條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6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條
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十一條
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十一條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九條
6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69.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條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條
7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十六條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75.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條
76.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條
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8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條
8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四條
8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
(二)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83.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為:「擾亂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84.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85.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86.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
89.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
90.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處罰規定。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91. 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三條、第四條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五、對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稱或者條文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92.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七條中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93.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4.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二條修改為「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
95.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三條中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中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駐外外交人員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島保護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防動員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防動員法》(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選舉法》(修改決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0年3月14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賠償法根據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監察法》根據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 0 1 0年6月25日通過,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預備役軍官法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5、衛生法律法規

6、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哪種病不能結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具體來說共列為以下幾類: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溫馨提示:
本回答的法律依據和引用的法規是
《婚姻法》
《傳染病防治法》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
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千具體意見》
《母嬰保健法》
《民法》

7、衛生法規有哪些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7-10-30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最新法規

關於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葯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閱58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婦幼衛生服務應急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閱295次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
/ 衛生部(2008-7-17)閱55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埃博拉出血熱等6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和臨床診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閱4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閱3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防治糖尿病宣傳知識要點》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閱92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多重耐葯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閱334次

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閱7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閱1252次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閱145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准》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閱63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閱4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閱54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閱407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孔肯亞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閱1233次

關於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閱1201次

關於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閱635次

關於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閱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閱111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閱85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122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93次

關於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局(2008-5-13)閱666次

關於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閱1118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閱700次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閱1414次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閱1227次

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2008-5-3)閱814次

8、中國的法律法規一共有幾種?

中國法律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 2009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
刑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986年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
勞動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7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9、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有多少條?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總共九章六十一條

10、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否已經廢止?最新的版本是於何時修訂的,是99版還是05版?

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抄健法》已經被廢止,現行的是09版本的

中華襲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號:主席令第三百十三號
頒布日期:2009-08-27 執行日期:2009-08-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度級別:法律

具體文本在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53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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