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葯品、保健食品企業標准和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的關系區別?
食品葯品,保健食品企業標准和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他們還是有區別的,食品這個
2、如何辦理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1、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公百司名稱預先核准。2、核定名稱後帶其資料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的地區是食度品葯品監督部門)問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以上針對的是銷售保健品答的單位,如果涉及生產,需要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專理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具體流程以當地屬公示的信息或者向行政機關進行咨詢。
3、銷售保健食品需要辦衛生許可證嗎
銷售保健食品要辦理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國抄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其中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3)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擴展資料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
同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同一地址或同一生產、經營環境只能辦理一個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參考資料 網路 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4、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和生產許可證 是一個東東嗎 網上看來看看去搞糊塗啊 另外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是啥
當然不是一回事。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是指GMP證書,比如魯食健字第****號,有個標志,就是平常說的藍帽子標志。是在省級衛生監督部門辦理。
2、食品生產許可證指的是食品加工銷售的公司必須有的證書,產品上有"QS"標志,比如QS3700 0501 0008,是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認證的。
5、已經有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是否還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必須要辦理的。
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由申辦者所在地的工商局辦理,並頒發此證書。而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辦者所在地的衛生局辦理,並頒發此證書。它不是一個系統的。前者是與國家稅收息息相關的行政許可,批准後申辦者方可經營。而後者是對經營場所和經營的產品的衛生條件的評價,批准後申辦者方可銷售。
北京奧達康 leo-chen
010-64823508、 64823608
6、申辦《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
你好,申辦《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需要以下資料:1、《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保健食品擬銷售清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在原企業增加保健食品經營范圍的,只須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①履歷表;②身份證;③任命通知書或股東協議書。 5、企業負責人資格證明:①履歷表;②身份證;③任命書(具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 6、質量負責人:①履歷表;②身份證;③學歷證明;④勞動合同和聘書。 7、營業場所有效使用證明材料。 8、經營場所和倉庫(貯貨區或櫃)總平面圖,包括擺放、存放區劃圖。 9、保健食品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包括衛生管理機構、人員培訓及體檢記錄、質量管理規章制度等)。 10、許可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材料要求: 所附的資料均須採用A4紙列印,圖紙需標明面積及尺寸,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所有申報材料應逐頁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逐頁簽字。
7、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衛生許可證不需要辦理了吧。您說的是生產許可證或者保健品的藍帽子吧。現在對於保健品辦理QS要求比較多,要看您是什麼產品,不一定都能按照QS申報,很多必須按照保健品申報。
8、生產保健食品需要達到什麼許可條件?
生產保健食品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擴展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