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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食同源與保健品

發布時間:2020-07-26 06:29:51

1、衛生部公布的葯食同源物品 可用於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單中沒有看到香葉(月桂葉),請問食堂可以以使用嗎?

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輔料名單(87種),確實沒有香葉,但是香葉作為食品的輔料和作料使用歷史悠久,個人認為食堂是可以使用的。
比如:冬蟲夏草也不在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輔料名單(87種)之內,但是冬蟲夏草老鴨湯是很多飯店的一道名菜。
比如:春季常吃的涼拌菜馬蘭頭,也是一道時令菜,其實馬蘭是一味中葯,據分析馬蘭頭嫩莖葉含水分、鈣、磷、鐵、胡蘿卜素、鉀、維生素B、尼克酸等。中醫認為馬蘭頭性味辛涼、微寒,有清熱解毒、涼血止血、利濕消腫之功效。主治咽喉腫痛、痛癤療瘡、黃疸、水腫、痢疾、淋濁等症。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

食品飲食中添加香葉,只是作為調料或配料,而且香葉也不是限制使用的葯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時不應該對此處罰。因為香葉雖是葯品,其實葯用的並不多,更多是作為香料使用。而衛生部公布的87種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輔料名單已經是第4次調整,還不是完全合理的,或者說是不全面的,比如:山葯,既可以作為葯品,又是很平常的食品,又如:茯苓,北京有名的點心茯苓餅,就是添加茯苓作成的。可是山葯、茯苓都不在那87種之內。北京的茯苓餅還在賣,也沒有處罰嘛。對於不懂行的死板硬套的人來講這些就講不明白了。 個人只能說政策和法規在實踐中是逐步完善,逐步合理的,我們只能期待有更多的業內人士提出問題,政策法規才能逐步完善。

2、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和葯食同源物品的區別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和既是葯品又是食品的物質,國家有明確目錄,主要都是可以作為中葯使用的植物部分。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只可以用於保健食品或葯品,使用需國家批准,而後者作為普通食品,可以不經國家批準直接銷售使用。具體供參考:1.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114個):人參、人參葉、人參果、三七、土茯苓、大薊、女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貝母、川芎、馬鹿胎、馬鹿茸、馬鹿骨、丹參、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門冬、天麻、太子參、巴戟天、木香、木賊、牛蒡子、牛蒡根、車前子、車前草、北沙參、平貝母、玄參、生地黃、生何首烏、白及、白術、白芍、白豆蔻、石決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證明)、地骨皮、當歸、竹茹、紅花、紅景天、西洋參、吳茱萸、懷牛膝、杜仲、杜仲葉、沙苑子、牡丹皮、蘆薈、蒼術、補骨脂、訶子、赤芍、遠志、麥門冬、龜甲、佩蘭、側柏葉、制大黃、制何首烏、刺五加、刺玫果、澤蘭、澤瀉、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羅布麻、苦丁茶、金蕎麥、金櫻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黃、枳殼、枳實、柏子仁、珍珠、絞股藍、胡蘆巴、茜草、蓽茇、韭菜子、首烏藤、香附、骨碎補、黨參、桑白皮、桑枝、浙貝母、益母草、積雪草、淫羊藿、菟絲子、野菊花、銀杏葉、黃芪、湖北貝母、番瀉葉、蛤蚧、越橘、槐實、蒲黃、蒺藜、蜂膠、酸角、墨旱蓮、熟大黃、熟地黃、鱉甲。2.既是葯品又是食品的物質(87個):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葯、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薑、乾薑)、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椹、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棗仁、鮮白茅根、鮮蘆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3、葯食同源屬保健食品嗎?

申請了國家葯監局批號的就屬於保健食品,反之是QS認證的就是食品,是不是保健品就看有沒有這個批號了

4、石斛是葯食同源嗎?

葯食同源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根據中葯材 的安全性、穩定性、可靠性一起制定的既可做葯材入葯、又可作為普 通食品食用的中葯材目錄。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鐵皮石斛還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葯品 的物品名單,而是被列為「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5、川貝屬於葯食同源嗎

葯食同源問題怎麼破?
——從食葯總局對於蜂膠與川貝兩份定性批復的不同所想到的

鎮江市食品葯品監管局 王滌非

一、葯食同源是中國食品之特色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中醫葯亦是其中歷史悠久的內容之一。「葯食同源」的含義,簡單來說就是有些食物它同時也是葯物,兩者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因為中國古代醫學家將中葯的「四性」、「五味」等理論也應用到日常食物當中,認為每種食物也具有這些性與味。「葯食同源」概念的存在不僅說明某些中葯與食物是同時起源的,用今天的管理眼光看,亦可理解為它們是跨界的。

在食品葯品管理中,蜂膠與川貝的屬性有兩個不同的歸類,其一是葯品,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2010年版)一部所收載,它們是中葯材,可經加工炮製為中葯飲片;其二是保健食品原料,被原衛生部頒布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2002年)所列載,可被用於生產保健食品。

以法律的眼光觀察上述兩個歸類,分別是葯品類與食品類。關鍵問題在於,現實中的很多物品(物品系《食品安全法》用詞)同時具有這兩個屬性。在食品領域,以普通食品的名義來生產蜂膠和川貝顯然是違法的,違反了關於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的區別性法律規定,筆者使用「普通食品」一詞僅為了說明與保健食品之區別,其實法律上並無此稱謂。

二、蜂膠與川貝也是葯食同源物品嗎

法律給葯品與食品的定義很明確,葯品是由《葯品法管理》定義,食品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定義:「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在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正因為有上述法律條款,使得食品與葯品有了一定的交集,即葯食同源物品的合法定位。法律授權國家衛生部門遴選葯食同源物品目錄,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文件的附件中列明了有關物品,附件1為「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附件2為「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當前錯誤的理解是,認為僅附件1中所列的物品是葯食同源物品,而附件2所列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並不是葯食同源物品。這個理解是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相悖的。

按照法律原意理解應當是,附件1中所列的物品是可以通用於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葯食同源物品,而附件2中所列的是可用於保健食品的葯食同源物品。兩者的區別是適用於食品中的普通還是特別的品類,而普通與特別的邊界是國家實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按法律規制的保健食品為特殊。

所以,蜂膠和川貝也是葯食同源物品。

三、對蜂膠定性批復存在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五十條給出了食品的定義與禁止性規定。可以明白無誤地看出,食品是保健食品的上位概念,保健食品也是食品。

由於法律有禁止性規定,食品中不能添加葯品,那麼保健食品能夠用的原料只能是食品。但法律同時又明確,有一部分葯品同時也具有食品屬性,那麼這些被稱為葯食同源的物品從食品法律的角度去看,就是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這部分「雙跨品種」的身份取決於行政認定,系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通過技術性規範文件來發布。

又因為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的管理區別,可用於保健食品的葯食同源物品在現實的普遍使用過程中還須經過行政許可門檻,除已公布可用於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現行名單即51號文的附件2)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開發此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安全性審查。

即便在用於保健食品的葯食同源物品進入普通食品時有法律限制,也不能否認這部分物品的食品屬性。一是它們若無食品屬性就不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領域;二是它們的食品屬性也並不因被葯典收載而改變。

用未經安全性審查批準的新食品原料從事普通食品生產的違法現象多發,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依法對食品生產者課以行政處罰,處罰理由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四、對概念的理解差異造成分歧

當前在食品葯品執法界,大家對葯食同源的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差異,甚至連同一監管部門內的不同機構(如國家食葯總局食品監管二司與法制司)也會對此產生理解上的不一致,導致了執法處理原則的根本分歧。

比如,最近食葯總局關於銷售羅恩蜂膠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食葯監辦食監二函 [2015]304號)中指出,對以食品名義進口或者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獲得保健食品批準的蜂膠產品建議按《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違法添加葯品進行查處。筆者認為,這樣的批復意見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忽視了蜂膠的葯食同源性質,蜂膠產品在食品法律中應作為食品而不是葯品來定性。

而在同期的另一個批復中,關於對成分有川貝等中葯材的「川貝枇杷湯」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葯監辦法函[2015]287號)中,則採用的是本文所論述的觀點,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規定進行處理川貝枇杷湯產品。

葯食同源難題如何破?很簡單,只要牢牢把握食品法律的立法原意,抓住核心全面分析,而不是片面地糾纏只言片語,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6、【法律咨詢】普通食品中使用了規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葯食同源的產品做為原料。

你好,
問題一:法律是規定不允許用保健食品的添加葯食同源的產品做為普通食品的原料的,因為有些保抄健食品里素材是有微毒的。如果參入的原料對人體沒有毒性或影響到人體健康的,百那就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問題二:如果因此所生產出來的食品對人體沒毒或沒影響人體健康的,也就是不會造成人體健康損害,沒有造成人身損害或侵權的,即使度被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會判決支持的索賠訴求的。如果對人體造成損害,那麼就是侵權了,這就要根據侵權情況和人身損害情況而定賠償數額的。
謝謝。。。。。。。。

7、哪些是葯食同源的食物

葯食同源的食物有很多,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土人參(人參菜)、小茴香、小薊、山葯、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

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薑、乾薑)、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椹、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等。

(7)葯食同源與保健品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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