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台賬。食品進貨台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台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作出醒目標注,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如實記錄。
三、 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
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一)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衛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衛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2、保健食品培訓制度內容是什麼
一,采購制度
1,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註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並明確有效期.
4,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註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7,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二,貯存制度
1,所有入庫保健食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後,方准入庫.
2,倉庫保管員應根據保健食品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儲存於冷庫(溫度2-10℃),需陰涼,涼暗儲存的儲存於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可常溫儲存的儲存於常溫庫(溫度0-30℃),各庫房均應有避光措施,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3,保健食品應離地,隔牆10cm放置,各堆垛間應留有一定的距離.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須牢固,整齊,不得倒置;對包裝易變形或較重的保健食品,應適當控制堆放高度,並根據情況定期檢查,翻垛.
4,應保持庫區,貨架和出庫保健食品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應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儲存條件,做好倉庫的防曬,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檢查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
6,應根據庫存保健食品的流轉情況,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質量情況,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在該保健食品存放處放置"暫停發貨"牌,並填寫《質量問題報告表》,通知質管部復查並處理.
三,銷售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後方能上崗.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衛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6,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四,售後服務制度
1,公司應建立一支專業的售後服務隊伍,負責解答和處理顧客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質量問題的咨詢和投訴.
2,售後服務部應建立售後服務檔案,對顧客提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予以登記,定期匯總上報公司相關部門.
3,定期開展用戶訪問,積極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及時向質量管理部門反饋客戶質量查詢或投訴信息,並落實相關質量改進措施.
4,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問題,應在接到信息後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公司分管負責人,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5,營業場所內應設立顧客意見本,服務公約,服務電話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便於消費者監督.
6,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積極予以採納,並予以感謝.7,制定便民服務措施,提供義務咨詢,免費送貨上門等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台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牆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5,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6,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7,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體檢除常規項目外,應加做腸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轉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復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崗 位 職 責
一,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公司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部的貫徹實施.
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公司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經理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購人員應根據公司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采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公司或廠家進貨.
3,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銷售時應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3、怎麼下載不了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是下載了也打不開啊
我給你個,復制一下就行。 保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一、采購制度
1 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國珍專營店批准後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 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國珍專營店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 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註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並明確有效期。
4 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註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 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 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7 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二、貯存制度
1 所有入庫保健食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後,方准入庫。
2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保健食品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儲存於冷庫(溫度2-10℃),需陰涼,涼暗儲存的儲存於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可常溫儲存的儲存於常溫庫(溫度0-30℃),各庫房均應有避光措施,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3 保健食品應離地,隔牆10cm放置,各堆垛間應留有一定的距離.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須牢固,整齊,不得倒置;對包裝易變形或較重的保健食品,應適當控制堆放高度,並根據情況定期檢查,翻垛。
4 應保持庫區,貨架和出庫保健食品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應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儲存條件,做好倉庫的防曬,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檢查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
6,應根據庫存保健食品的流轉情況,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質量情況,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在該保健食品存放處放置「暫停發貨」牌,並填寫《質量問題報告表》,通知質管部復查並處理。
三、銷售制度
1 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後方能上崗。
2 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3 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 衛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四、售後服務制度
1 公司應建立一支專業的售後服務隊伍,負責解答和處理顧客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質量問題的咨詢和投訴。
2 售後服務部應建立售後服務檔案,對顧客提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予以登記,定期匯總上報公司相關部門。
3 定期開展用戶訪問,積極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及時向質量管理部門反饋客戶質量查詢或投訴信息,並落實相關質量改進措施。
4 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問題,應在接到信息後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公司分管負責人,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5 營業場所內應設立顧客意見本,服務公約,服務電話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便於消費者監督。
6 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積極予以採納,並予以感謝。
7 制定便民服務措施,提供義務咨詢,免費送貨上門等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五、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 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 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 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 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台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 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 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 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六、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 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 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 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 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 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牆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6 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7 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 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 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體檢除常規項目外,應加做腸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轉氨酶,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 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 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 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 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員培訓制度
1 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 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公司批准後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 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 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 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復印件存檔。
6 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崗 位 職 責
一、專營店負責人崗位職責
1 對公司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 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 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有裁決權。
5 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部的貫徹實施。
6 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 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 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 每年負責安排公司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 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 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公司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健食品逐件驗收。
3 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4 銷售時應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
4、想找一些有關保健品管理制度,包括索證索票制度、衛生管理制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等
食品安全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准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節 食品銷售
第三節 餐飲服務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並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八條 (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條 (標准體系)省標准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准體系,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台。
第十一條 (地方標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准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並報地級以上市標准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並准予備案的企業標准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准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准、食品產品標准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並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並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布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布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依法進行,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准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准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准,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准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准。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後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委託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參考資料:
1241178089
5、保健食品銷售有什麼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葯注冊辦法
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6、如何寫全員質量管理制度
你好!
我這個有11頁,你自己看需要整改吧!
一、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台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退貨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庫,堆放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
5、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牆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6、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定期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定期進行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7、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
8、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三、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二年。
四、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負責人批准後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企業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復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保健食品采購制度
1、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負責人批准後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註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並明確有效期。
4、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註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7、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2)無保健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5)無保健食品批准證書。(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貯存制度
1、所有入庫保健食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後,方准入庫。
2、倉庫保管員應根據保健食品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保健食品。需陰涼、涼暗儲存的儲存於陰涼庫(避光、溫度不高於20℃),可常溫儲存的儲存於常溫庫(溫度0-30℃),各庫房的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3、保健食品應離地、隔牆放置,各堆垛間應留有一定的距離。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須牢固、整齊,不得倒置;對包裝易變形或較重的保健食品,應適當控制堆放高度,並根據情況定期檢查、翻垛。
4、應保持庫區、貨架和出庫保健食品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應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儲存條件,做好倉庫的防曬、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日一次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檢查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
6、應根據庫存保健食品的流轉情況,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質量情況,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在該保健食品存放處放置「暫停銷售」牌,並填寫《質量問題報告表》,通知質管部復查並處理。
七、保健食品銷售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質量知識等培訓後方能上崗。
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八、保健食品售後服務制度
1、企業應建立一支專業的售後服務隊伍,負責解答和處理顧客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質量問題的咨詢和投訴。
2、售後服務部應建立售後服務檔案,對顧客提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予以登記,定期匯總上報企業相關部門。
3、定期開展用戶訪問,積極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及時向質量管理部門反饋客戶質量查詢或投訴信息,並落實相關質量改進措施。
4、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問題,應在接到信息後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單位負責人,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5、營業場所內應設立顧客意見本、服務公約、服務電話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便於消費者監督。
6、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積極予以採納,並予以感謝。
7、制定便民服務措施,提供義務咨詢、免費送貨上門等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九、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企業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企業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企業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企業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企業內部的貫徹實施。
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十、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企業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企業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十一、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企業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購人員應根據企業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采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進貨。
3、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營業員應經常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6、營業員應熱心為顧客服務,隨時聽取顧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並向上級領導反饋信息。
7、保健品生產企業衛生質量管理制度目錄範本
衛生質量管理制度抄目錄
我單位已制訂有以下衛生質量管理制度
一、質量管理制度
二、采購制度
三、貯存制度
四、銷售制度
五、售後服務制度
六、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七、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八、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九、人員培訓制度
十、崗位職責
XXXX廠
XXXX年zdX月XX日
8、廣東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食葯局發放「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惹爭議韓懷忠據媒體報道,今年11月以來,廣東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相繼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無證經營此類商品的將予以重罰。這種行為對於廣東省所有銷售功能性飲品和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其合法性也受到廣泛質疑。12月3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等組成的律師團,已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律師函,代表這些企業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討要公道,吁請該局糾正廣東省地方食葯局的行為,否則將訴諸法律。現將有關媒體的相關報道和律師團的核心觀點綜述如下。一、食葯局自行設立行政許可涉嫌違法據了解,今年11月份以來,廣東順德、東莞等地經營保健食品的商戶收到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或告知書,稱「不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則不允許經營保健食品,否則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進行罰款」。接著,紅牛飲料、王老吉、椰島鹿龜酒、魚翅燕窩等企業的產品在廣東一些超市被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勒令下架。相關通知稱商家「屬無證經營保健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7條、第40條」。 (一)設立衛生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許可應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全國人大1995年頒布的《食品衛生法》,已設定了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需要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與《食品衛生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辦理的《衛生許可證》雖然名稱不同,但性質完全一樣,實質上是同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食品衛生法》第27條的規定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四十條則是對違反第二十七條的相關罰則。顯然,《食品衛生法》所指的衛生許可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食品衛生法》的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 而廣東省一些地方葯監部門設立的所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屬於違反行政許可法,自行設立的行政許可,其從內容到形式都與衛生部門對銷售食品的經營者實施的衛生許可相重疊,是二次重復衛生許可行為,應予撤銷。(二)設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不足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一些地方葯監部門要求保健食品零售企業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依據,竟然是衛生部制訂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例如,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竟赫然寫道:「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在《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第一條也寫著: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衛生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大家知道,衛生部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僅僅是部門規章,其本身只是為了實施食品衛生法而設定的食品衛生許可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葯監部門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的依據,葯監部門以不是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為依據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讓人感到多少有些荒唐。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無食品衛生許可項目,更無獨立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項目。而且,從《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督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衛生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並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檢和工商部門」的規定來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保健食品的職責沒有涉及經營許可范圍。正因為如此,才引來了眾多商戶對廣東省食葯局的做法的紛紛質疑:賣保健食品為何要辦兩個許可證?二、部門利益驅動是自行設立許可的原動力長期以來,保健食品多在超市、便利店或葯店保健食品專櫃等場所銷售,這些場所一般都有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如今再由葯監部門辦理一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實屬多餘。正如周澤律師所說:保健食品經營當然應包含在經營食品的衛生許可之內。即使衛生行政部門的經營食品的衛生許可不包含保健食品衛生許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要求這些超市、便利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也是根本不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只要廣東省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權。但同時行政許可法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的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既然銷售者一直就沒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銷售保健食品並沒有出現什麼問題,而且在保健食品的生產環節也有嚴格把關的情況下,銷售保健食品實際上也不可能出現什麼問題,就算可能出現問題,各監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對有關經營者的例行檢查等方式予解決,因而完全沒有必要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雖然食品衛生許可是按經營項目分類的許可,但是將不同項目的許可權分離,將保健食品經營的衛生許可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勢必會增加監管環節和行政成本,加重企業負擔。有業內人士稱,食品葯品監督部門之所以要求已經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另行辦理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目的在於部門攬權,謀取利益,表面上是抬高行政許可門檻,實際上是越權執法,嚴重增加企業負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僅如此,其濫許可、亂收費行為還催生出一個數億元的辦證市場。據了解,在廣東,衛生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頒發給食品零售商衛生許可證的綜合成本一般為每證200元,而食葯局同樣發一個從內容到形式完全一樣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收費卻遠遠高於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以廣州市為例,辦理一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綜合成本最低為每證1000多元,這裡麵包括辦證費200~400元,培訓費300~800元,辦理健康證費150元。有人算了一筆賬,「力保健」、「王老吉」、「紅牛」等功能性保健食品在廣東地區有30萬個銷售終端,若均辦理此證的話,重復辦證費用將達到3億元。這也就難怪廣東省葯監部門為了部門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違法設立行政許可了。由於沒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就不準經銷,一時間,廣東各地葯監部門辦證窗口門庭若市,保健食品經銷商紛紛跑來辦證,因為手續繁瑣,辦證緩慢,一些商家急於想拿到證件,不惜花高價買證,而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廣東省,隨著對保健食品重復設立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一些專門辦這類證的地下中介公司應運而生。有媒體記者曾以經銷商的名義與這些地下中介公司聯系,其工作人員表示,辦理一個證需要4000元,可以不參加業務培訓,同時該價格還可商量,而且保證他們辦理的許可證是真實有效的。另外已有商家與這類的中介公司達成協議,委託其辦理保健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總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先期預付人民幣400元,余額在雙方到職能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後付清。三、國家食葯局的答復避重就輕轉移話題,一些被扣壓的保健品已解封據遞交律師函的周澤律師介紹,在他詢問國家食葯局律師函事宜時,接待他的信訪辦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律師函已收到並轉給了政策法規司。該工作人員還告訴他,這些事情是地方食葯局做的,目前還在了解情況,但國家食葯局並沒有制發過相關的文件。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說,他們已將這件事情的回應於12月5日提交給了國家食葯局。針對律師函所指的「葯品監管部門涉嫌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而且與衛生部門對銷售食品的經營者實施的衛生許可相重疊,應予撤銷」一事,廣東省食葯局的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廣東各地要求當地零售商必須取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是因為當前保健食品市場混亂,冒牌產品、虛假宣傳的產品層出不窮,此舉在於規范市場,統一管理,並不違法,而且是有文件可查。筆者不知道他所說的這些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不是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如果是的話,執行一個本不是其上級的部門制定的規章,無論從形式上還是程序上都讓人感到別扭和不嚴肅,甚至有些滑稽可笑。 12月7日,據《新京報》報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給該報記者發來的書面文字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機構改革後,依法承擔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保健食品注冊職能,即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內容進行評價、審查,並決定是否准許其注冊。」還稱:「2003年機構改革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對保健食品監管職能調整作出規定,各地情況不一。就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放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一事,經向廣東省局了解,該項行政許可是2003年機構改革時廣東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對此,周澤表示,律師團並沒有否定葯監部門擁有保健食品「注冊權」,律師函指出的是地方政府要求必須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一事是「涉嫌濫施收費」,國家葯監局顯然「轉移了話題」。 周澤強調,廣東省政府雖然有將「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實施權力由廣東葯監部門行使的文件,但這並不意味著葯監局對銷售保健食品的商家推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是合法的。食品衛生許可涉及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許可權的法定主體都是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商家在已獲得衛生部門食品經營衛生許可的情況下,對其再實施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缺乏合理性。因此,葯監部門推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很明顯「不合法」。 近日,有消息稱,湛江市的徐聞縣食葯局已將其先期扣壓零售商的保健食品予以解封。之所以這么做,據說是緣於湛江市食葯局有指令,而湛江市食葯局是否又是執行廣東省食葯局的指令,其行為與律師函有沒有關系,尚不得而知。但不管怎麼說,解封,對經營者來說,總是一件好事。 有關此事的走向我們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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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全文,僅供參考!
2017年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製、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四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三)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四)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並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製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七)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製飲品,指經營者現場製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製作並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條 對食品攤販等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五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