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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保健知識

發布時間:2020-07-25 04:02:08

1、如何處理人際關系

讓人喜歡的26個原則,讓你的人際關系更上一層樓
1.長相不令人討厭,如果長得不好,就讓自己有才氣;如果才氣也沒有,那就總是微笑。
2.氣質是關鍵。如果時尚學不好,寧願純朴。
3.與人握手時,可多握一會兒。真誠是寶。
4.不必什麼都用「我」做主語。
5.不要向朋友借錢。
6.不要「逼」客人看你的家庭相冊。
7.與人打「的」時,請搶先坐在司機旁。
8.堅持在背後說別人好話,別擔心這好話傳不到當事人耳朵里。
9.有人在你面前說某人壞話時,你只微笑。
10.自己開小車,不要特地停下來和一個騎自行車的同事打招呼。人家會以為你在炫耀。
11.同事生病時,去探望他。很自然地坐在他病床上,回家再認真洗手。
12.不要把過去的事全讓人知道。
13.尊重不喜歡你的人。
14.對事不對人;或對事無情,對人要有情;或做人第一,做事其次。
15.自我批評總能讓人相信,自我表揚則不然。
16.沒有什麼東西比圍觀者們更能提高你的保齡球的成績了。所以,平常不要吝惜你的喝彩聲。
17.不要把別人的好,視為理所當然。要知道感恩。
18.榕樹上的「八哥」在講,只講不聽,結果亂成一團。學會聆聽。
19.尊重傳達室里的師傅及搞衛生的阿姨。
20.說話的時候記得常用「我們」開頭。
21.為每一位上台唱歌的人鼓掌。
22.有時要明知故問:你的鑽戒很貴吧!有時,即使想問也不能問,比如:你多大了?
23.話多必失,人多的場合少說話。
24.把未出口的「不」改成:「這需要時間」、「我盡力」、「我不確定」、「當我決定後,會給你打電話」……
25.不要期望所有人都喜歡你,那是不可能的,讓大多數人喜歡就是成功的表現。
26.當然,自己要喜歡自己。
我再加兩條,
27。如果你在表演或者是講演的時候,如果只要有一個人在聽也要用心的繼續下去,即使沒有人喝采也要演,因為這是你成功的道路,是你成功的搖籃,你不要看的人成功,而是要你成功。
28。如果你看到一個貼子還值得一看的話,那麼你一定要回復,因為你的回復會給人繼續前進的勇氣,會給人很大的激勵,同時也會讓人感激你

不行的話那就看看下面的話:
看後能讓你心平氣和的經典名句
一、人之所以痛苦,在於追求錯誤的東西。
> 二、與其說是別人讓你痛苦,不如說自己的修養不夠。 > 三、如果你不給自己煩惱,別人也永遠不可能給你煩惱。因為你自己的內心,你放不下。
> 四、好好的管教你自己,不要管別人。
> 五、不寬恕眾生,不原諒眾生,是苦了你自己。
> 六、別說別人可憐,自己更可憐,自己修行又如何?自己又懂得人生多少?
> 七、學佛是對自己的良心交待,不是做給別人看的。
> 八、福報不夠的人,就會常常聽到是非;福報夠的人,從來就沒聽到過是非。
> 九、修行是點滴的工夫。
> 十、在順境中修行,永遠不能成佛。
> 十一、你永遠要感謝給你逆境的眾生。
> 十二、你隨時要認命,因為你是人。
> 十三、你永遠要寬恕眾生,不論他有多壞,甚至他傷害過你,你一定要放下,才能得到真正的快樂。
> 十四、這個世界本來就是痛苦的,沒有例外的。
> 十五、當你快樂時,你要想,這快樂不是永恆的。當你痛苦時你要想這痛苦也不是永恆的。
> 十六、認識自己,降伏自己,改變自己,才能改變別人。
> 十七、今日的執著,會造成明日的後悔。
> 十八、你可以擁有愛,但不要執著,因為分離是必然的。
> 十九、不要浪費你的生命在你一定會後悔的地方上。
> 二十、你什麼時候放下,什麼時候就沒有煩惱。
> 二一、內心沒有分別心,就是真正的苦行。
> 二二、學佛第一個觀念,永遠不去看眾生的過錯。你看眾生的過錯,你永遠污染你自己,你根本不可能修行。
> 二三、你每天若看見眾生的過失和是非,你就要趕快去懺悔,這就是修行
> 二四、業障深重的人,一天到晚都在看別人的過失與缺點,真正修行的人,從不會去看別人的過失與缺點。
> 二五、每一種創傷,都是一種成熟。
> 二六、當你知道迷惑時,並不可憐, 當你不知道迷惑時,才是最可憐的。
> 二七、狂妄的人有救,自卑的人沒有救。
> 二八、你不要一直不滿人家,你應該一直檢討自己才對。不滿人家,是苦了你自己。
> 二九、一切惡法,本是虛妄的,你不要太自卑你自己。一切善法,也是虛妄的,你也不要太狂妄你自己。
> 三十、當你煩惱的時候,你就要告訴你自己,這一切都是假的,你煩惱什麼?
> 三一、當你未學佛的時候,你看什麼都不順。當你學佛以後,你要看什麼都很順。
> 三二、你要包容那些意見跟你不同的人,這樣子日子比較好過。你要是一直想改變他,那樣子你會很痛苦。要學學怎樣忍受他才是。你要學學怎樣包容他才是。
> 三三、承認自己的偉大,就是認同自己的愚疑。
> 三四、修行就是修正自己錯誤的觀念。
> 三五、醫生難醫命終之人,佛陀難渡無緣的眾生。
> 三六、一個人如果不能從內心去原諒別人,那他就永遠不會心安理得。
> 三七、心中裝滿著自己的看法與想法的人,永遠聽不見別人的心聲。
> 三八、毀滅人只要一句話,培植一個人卻要千句話,請你多口下留情。
> 三九、當你勸告別人時,若不顧及別人的自尊心,那麼再好的言語都沒有用的。
> 四十、不要在你的智慧中夾雜著傲慢。不要使你的謙虛心缺乏智慧。
> 四一、根本不必回頭去看咒罵你的人是誰?如果有一條瘋狗咬你一口,難道你也要趴下去反咬他一口嗎?
> 四二、忌妒別人,不會給自己增加任何的好處。忌妒別人,也不可能減少別人的成就。
> 四三、永遠不要浪費你的一分一秒,去想任何你不喜歡的人。
> 四四、多少人要離開這個世間時,都會說出同一句話,這世界真是無奈與凄涼啊!
> 四五、戀愛不是慈善事業,不能隨便施捨的。感情是沒有公式,沒有原則,沒有道理可循的。可是人們至死都還在執著與追求。
> 四六、請你用慈悲心和溫和憚度,把你的不滿與委屈說出來,別人就容易接受。
> 四七、創造機會的人是勇者。等待機會的人是愚者。
> 四八、能說不能行,不是真智慧。
> 四九、多用心去傾聽別人怎麼說,不要急著表達你自己的看法。
> 五十、同樣的瓶子,你為什麼要裝毒葯呢?同樣的心理,你為什麼要充滿著煩惱呢?

2、如果男女雙方都患有乙肝病,法律允許結婚嗎

法律上不會因此禁止你們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帶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就可以了。

《母嬰保健法》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節選,你該知道: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准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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