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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法內容的是

發布時間:2020-07-24 12:58:22

1、單選題 第27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根據什麼法制定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生命健康權是母嬰保健法里的內容嗎

《母嬰保健法》開宗明義,第1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揭示了母嬰保健立法的必要性和總主題。《母嬰保健法》的立法意義在於,它是保障下一代健康的重要立法,是強化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立法,是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立法。《母嬰保健法》是繼《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頒行後維護婦女權益的又重要立法,三者共同成為我國維護和保障婦女權益的三大法律支柱。
《母嬰保健法》的立法指導原則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從實際出發,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2.堅持醫學指導和提供保健措施保障母嬰健康的原則;3.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
《母嬰保健法》分章對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技術鑒定、行政管理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該法強調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包括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婚前醫學檢查等;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母嬰保健指導、孕產婦保健、胎兒保健、新生兒保健。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該法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胯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母嬰保健法》還確立了嚴格的處罰制裁製度,即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人員違反該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療證明或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給予行政處分的制度;對未經考核取得從事母嬰保健工作資格人員擅自從事婚前檢查、遺傳病診斷及產前診斷、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制度;對未取得從事該項業務工作的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依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制度。這罩項制度可以切實保障我國母嬰保健工作的服務質量、保證人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有效地防止和打擊某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工作謀取私利、損害人民健康的行為。
《母嬰保健法》的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預示著我國母嬰保健事業將開創一個新局面。

3、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的內容是啥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遣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4、判斷題生命健康權是ユ8﾿4母嬰保健法〉中的內容對還是錯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

我國民法通則在「人身權」的標題下規定的人格權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婚姻自主權.

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立法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

憲法的相關條款「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zd、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容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6、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復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制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產期zd保健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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