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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

發布時間:2020-07-23 20:20:46

1、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怎麼樣

去豐台區婦幼保健院做的孕前檢查,選了TCT,婦科,尿常規,血常規,B超,總費用約530元。血常規比其他地方貴30元,原因是重復檢查。除此之外,醫生心也黑,故意說有非典型回鱗狀細胞,嚇得我老婆又花了450元做HPV-DNA檢測,還開了320元的葯。最後檢測結果為陰性,正常值〈1.0,結果0.19。所以我嚴重懷疑她們故意把很多人的TCT結果改為非典答型鱗狀細胞(宮頸非典型鱗狀細胞ASC-US癌變的機率如果就算你完全不治療,也要有個5到8年的時間 [詳細]

2、求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書

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與崔×1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二中少民終字第0304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東,院長。
委託代理人萬欣,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馮詠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訴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審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訴人之委託代理人張敏,北京市銘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2月,崔×1、崔×2、楊×1、田××(以下簡稱崔×1等四人)訴至原審法院稱:2013年1月9日上午,預產期2013年1月24日的楊×2到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房山婦幼保健院)例行孕檢,檢查後房山婦幼保健院的大夫說讓2013年1月10日進行剖腹產,1月10日大夫檢查說先住院等1月14日再進行剖腹產。於是按照房山婦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時,楊×2進行剖腹產手術,9:06分產一女,孩子出生後楊×2並未出手術室,大夫告知還在做切除腫瘤手術,10點多楊×2出手術室,告訴崔×2自己全身奇癢。崔×2問醫生時,醫生說:"患者在手術中不知道什麼葯物過敏,手術中吐了兩次,而且渾身起皰,先觀察吧。"到病房後楊×2由低燒到高燒,全身發冷,護士說:"剛做完手術發燒屬正常現象。"護士讓家屬給楊×2進行物理降溫,但是體溫並未下降,醫生便開具處方葯"百服寧"也未起效,楊×2仍高燒不退。在沒有確診的情況下,1月18日房山婦幼保健院的產科主任告知楊×2需轉入內科治療,當日內科診斷為"支氣管哮喘合並肺部感染"。在家屬的懇求下,1月19日房山婦幼保健院的內科醫生建議轉上級醫院。當日楊×2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以下簡稱北京友誼醫院)急診,被診斷為"重症肺炎、重度ARDS",當日下病危通知書。後經搶救無效,楊×2於2014年2月24日死亡。後經法院委託鑒定,屍檢鑒定結果為:"楊×2因縮宮素過敏後繼發嚴重肺部感染引起彌漫性肺纖維化,並最終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後鑒定機構又對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楊×2治療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過錯與楊×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房山婦幼保健院的醫療過錯責任程度評定為次要責任。"此次事故給崔×1等四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婦幼保健院賠償崔×1等四人醫療費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補助費920元(住院46天期間;2300元×40%)、護理費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間;9666.42元×40%)、營養費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間;2500元×40%)、交通費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間;2364元×40%)、住宿費800元(2000元×40%)、死亡賠償金322568元(806420元×40%)、喪葬費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養人生活費157649.7元(崔×1的部分為236475元×40%;楊×1的部分為87583×40%;田××的部分為70066.7元×40%)、停屍費15000元、鑒定費42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合計696488.93元。訴訟費由房山婦幼保健院承擔。房山婦幼保健院辯稱:我院的診療行為均符合衛生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規范。患者楊×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與我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我院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過錯鑒定書的證明力我院認可,但是因屍檢條件比較差,影響了死因的鑒定,考慮到我院系遠郊區基層醫院及楊×2身體肥胖等因素,我院認為如法院按照鑒定意見確定我院的賠償責任,確認我院20%的過錯比例是適宜的。損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張的多項訴訟請求數額過高,特別是楊×2系農村家庭戶籍,故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應按照農村居民的相關標准進行計算,請法院依法核減認定。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因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並且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經質證,本案的司法鑒定機構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法源鑒定中心)系依程序確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明確,故將其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審理的重要依據。參考鑒定意見,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患者楊×2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根據房山婦幼保健院的診療實際及引發的損害後果,楊×2在房山婦幼保健院住院開始以後的合理損失應由房山婦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賠償為合理。經庭審質證及法院審核,在區分40%的過錯責任比例後,崔×1等四人的合理醫療費損失為3542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20元、護理費800元、營養費120元、交通費800元、喪葬費13903.2元。楊×2雖為農業家庭戶籍,但經庭審質證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持續性的工作,收入來源於城鎮,為此崔×1等四人主張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死亡賠償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數額為32256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亦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予以計算,經計算40%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為157649.67元,本項並計入死亡賠償金項下。崔×1等四人主張住宿費損失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不予支持。冷凍存屍費中的40%應由房山婦幼保健院進行賠償。鑒定費基於房山婦幼保健院

3、北京市房山婦幼保健周六日做流產手術么?

北京市房山婦幼保健院周六周日做人流手術嗎?這個應該能做,因為醫院還是救人要緊

4、北京市大興區和房山區,生孩子的醫院哪裡人少?

這個還真不太清楚,你可以問問去啊!房山有良鄉醫院,附近就是婦幼保健院!

5、北京房山婦幼保健院地址

我只認識良鄉仁德醫院,在良鄉東關,我經常路過那裡,你可以去那看看

6、北京房山區良鄉婦幼保健院

只能說垃圾,打著婦幼的幌子連百個二級醫院都算不上,裡面醫療條件太差度,我當初就是看著婦幼兩個字去的,你說差就算問了吧,醫生心也黑,我上次去沒答給好處,給我說的這不能那不能,時間一拖再拖我轉到三甲內醫院才搞容定,不是烏鴉就別裝黑嘛,操!

7、北京房山婦幼保健院怎麼樣

必須不錯啊,我媳婦下個月在那裡生,好多良鄉的同學也是在哪裡生的。不知道我回答的對不對!我想你應該是想給你媳婦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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