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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申請表

發布時間:2020-07-23 15:31:51

1、長春市《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計劃生育)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計劃生育)」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紙質:原件 份;復印件0 份;由申請單位填寫並蓋單位公章,原件2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申請單位填寫並蓋單位公章,原件2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提交正、副本復印件各1份。)
4.一般情況需提供:醫務人員的《醫師執業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復印材料均須由申請單位簽署「與原件相符」,審核人簽名、填寫日期及加蓋單位公章;2、提交復印件2份,需出示原件。)
5.一般情況需提供:醫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計劃生育技術)(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復印材料均須由申請單位簽署「與原件相符」,審核人簽名、填寫日期及加蓋單位公章;2、提交復印件1份,需出示原件。)
6.一般情況需提供:原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2、怎樣書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辦事指南

1.事項名稱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頒發的證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證件有效期:短期(法規未指定時限)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從事核准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款

5.審批條件 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范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6.申請資料 1、書面申請;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3、申請人的照片及身份、學歷、職稱、醫師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9.審批程序 (一)申請 :符合基本標準的醫務人員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向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和填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後,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二)考試、考核 : 1、理論考試:申請者參加由區衛生局組織的相關律法規培訓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理論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 2、技術操作考核:專業技術操作考核由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評估專家組(2-3名專家)負責,操作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其中理論考試或技術操作考核一項不合格者不得發證。 (三)審核發證 :1、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資格審核合格;2、理論考試和操作考核成績均合格。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由高明區衛生局發給相關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10.審批時限 自考試、考核成績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

3、長春市辦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計劃生育)要幾天?

一、在長春市辦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計劃生育)」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申請單位填寫並蓋單位公章,原件2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申請單位填寫並蓋單位公章,原件2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提交正、副本復印件各1份。)
4.一般情況需提供:醫務人員的《醫師執業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復印材料均須由申請單位簽署「與原件相符」,審核人簽名、填寫日期及加蓋單位公章;2、提交復印件2份,需出示原件。)
5.一般情況需提供:醫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計劃生育技術)(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復印材料均須由申請單位簽署「與原件相符」,審核人簽名、填寫日期及加蓋單位公章;2、提交復印件1份,需出示原件。)
6.一般情況需提供:原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考核審批表怎麼填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復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制;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百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度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5、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台江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母嬰健康,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是指: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
第三條 凡在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四條 縣衛生局主管本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縣區域衛生規劃和育齡人群的分布,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布點進行調控,制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與相關標准,以及各項技術服務規范,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審批。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設置規劃和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審批。
第五條 縣衛生局承擔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行政許可的受理、資質審核、發證、注銷、統計等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六條 縣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技術考核、統計信息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及原則
第七條 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設置規劃及原則為:
(一)助產技術:根據轄區內近五年的分娩數、床位使用率進行設置規劃,使轄區內助產機構總數能滿足服務需求。機構條件應為具備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並設置相應數量的產科床位。
(二)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根據轄區內育齡人群分布和醫療機構的設置情況,對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機構的布點進行調整設置。以上機構條件為具備相應醫療技術力量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三)婚前醫學檢查:設在縣婦幼保健站。
(四)產前診斷(篩查):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和需求狀況,全縣開展產前診斷的機構數為10家。
(五)遺傳病診斷:另行規定。
第八條 縣衛生行政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證和校驗情況匯總表備案。
第三章 機構審批
第九條 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 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二)有關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五)可行性報告;(六)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書;(七)縣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縣衛生行政部門應依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及相關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助產技術、或單胎順產接生技術;2、負壓吸宮術、鉗刮術、葯物流產、中期妊娠引產、皮下埋植術、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術、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復通術。
第十三條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需在不同縣開展服務的,應當經開展服務場所所屬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批准,並符合該區域的設置規劃。經許可在各服務場所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服務場所內開展服務,並分別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經批准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相應的診療科目:計劃生育專業。在副本的服務內容欄上加註獲准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婚前保健;2產前診斷。
第十六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凡有效期滿,繼續開展該項技術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按照原審批程序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證審批手續。
第四章 人員審批
第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州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鄉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申請者為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分別註明:1、助產技術;2、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申請者為助產士(護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註明單胎順產接生技術。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十九條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醫療機構內在不同縣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應當分別向執業地點所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考核合格,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註明考核項目、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並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技術的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項目欄分別註明:1、產前診斷或產前篩查:臨床(婦產科、兒科、遺傳咨詢)、超聲技術、實驗室技術;2、婚前保健。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二十一條 凡脫離該技術服務崗位或考試合格未申領《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二年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經過上崗培訓、考核,核准執業資格。
第五章 校驗與變更
第二十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每年校驗一次,並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上作記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內容主要為:服務期限內提供的服務數量、年度技術服務考核情況、服務范圍及有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持證人員等情況。《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發證機關每三年驗證一次。校驗機關應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專項技術培訓簡況欄內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校驗章",並註明持證人持證上崗的時間及脫離該項技術服務的時間、參加該項技術的業務培訓、復訓、考核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經許可的執業機構應在核准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凡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技術服務人員,凡服務內容、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凡屬申請變更的,註明變更情況,並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變更章"。
第二十五條 凡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及時申請辦理校驗、變更和換證手續。發證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工作規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及校驗間隔期滿前三十日,持所需相關材料,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校驗手續。在校驗期內未按期校驗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校驗手續。有效期屆滿未及時校驗、換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責令其10日內補辦校驗、換證手續並停止相關技術服務。在限期內醫療保健機構仍不辦理校驗、換證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經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暫緩校驗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註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校驗或整改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其相關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縣衛生局統一采購、保管、發放、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以上內容為範文,請根據現實情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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