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應如何界定與管理,並在各范圍舉三個例子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於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04-21)
近來我辦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咨詢特定物品能否作為食品原料。為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與管理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為規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原衛生部依據《食品衛生法》制定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修訂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第1號令)並於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開發用於普通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批准。對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有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企業生產經營可結合該辦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執行。
(二)原衛生部於2002年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可用於生產普通食品;於2010年公布《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衛辦監督發〔2010〕65號)中的菌種可用於生產普通食品。
(三)原衛生部1998年下發《關於1998年全國保健食品市場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衛監法發〔1998〕第9號),將新資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雲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鈍頂螺旋藻、極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蠶蛹列為普通食品管理。
(四)已經公告批準的新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單,請訪問我委網站「政務信息」欄目查閱。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與管理
(一)原衛生部於2002年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了《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保健食品原料的具體管理規定,請參照該通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原衛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別發布《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於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規定,原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於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含審批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有關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問題,請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咨詢。
2、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加葯食品、中葯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有何區別?
什麼亂七八糟的,別聽商家亂吹,有病就去醫院看醫生吃葯,沒病多鍛煉、多吃水果蔬菜,比啥都管用。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中葯保健食品作用都一個,增強人體某方面抵抗能力或者恢復能力,如果真材實料,還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現在假的太多了,強烈建議不食用這方面的東西。特殊營養食品是針對糖尿病、癌症等這些對食品有特殊要求的消費者,因為這些人群某些營養無法通過常規途徑攝取,只能靠特別品種或者特別加工的食品來補充。新資源食品就是以前沒用來作為食用材料的東西,比如仙人掌、酸奶中的有益菌種這些。
3、衛生部已批准食品作為新資源使用的物質,分九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56 號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2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新資源食品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資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種;
(四)因採用新工藝生產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
第三條 新資源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對人體不得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條 國家鼓勵對新資源食品的科學研究和開發。
第五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新資源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資源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資源食品的申請
第六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產品首次上市前應當報衛生部審核批准。
第七條 申請新資源食品的,應當向衛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製報告和安全性研究報告;
(三)生產工藝簡述和流程圖;
(四)產品質量標准;
(五)國內外的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的安全性資料;
(六)產品標簽及說明書;
(七)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請進口新資源食品,還應當提交生產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或者該食品在生產國(地區)的傳統食用歷史證明資料。
第三章 安全性評價和審批
第八條 衛生部建立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制度。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採用危險性評估、實質等同等原則。
衛生部制定和頒布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九條 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評估委員會由食品衛生、毒理、營養、微生物、工藝和化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根據以下資料和數據進行安全性評價:新資源食品來源、傳統食用歷史、生產工藝、質量標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計攝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圍、毒理學;微生物產品的菌株生物學特徵、遺傳穩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資料及其它科學數據。
第十一條 衛生部受理新資源食品申請後,在技術審查中需要補正有關資料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需要進行驗證試驗的,評估委員會確定新資源食品安全性驗證的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和檢驗機構,以及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和采樣封樣,並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一般在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
需要進行現場審查和采樣封樣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衛生部根據評估委員會的技術審查結論、現場審查結果等進行行政審查,做出是否批准作為新資源食品的決定。
在評審過程中,如審核確定申報產品為普通食品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做出終止審批的決定。
第十三條 新資源食品審批的具體程序按照《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衛生部對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以名單形式公告。根據不同新資源食品的特點,公告內容一般包括名稱(包括拉丁名)、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採用工藝、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圍、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質量標准等內容;對微生物類,同時公告其菌株號。
第十五條 根據新資源食品使用情況,衛生部適時公布新資源食品轉為普通食品的名單。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已經批準的新資源食品進行再評價:
(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已批準的新資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營養學認識上發生改變的;
(二)對新資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學質量產生質疑的;
(三)新資源食品監督和監測工作需要。
經再評價審核不合格的,衛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所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未經衛生部批准並公布作為新資源食品的,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新資源食品的企業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
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前,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保證該產品為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或者與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
第二十條 生產新資源食品的企業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生產其它食品的企業,應當建立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制度,每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發現新資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新資源食品以及食品產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的,其產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簽標示的新資源食品名稱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新資源食品,不得宣稱或者暗示其具有療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對新資源食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和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報告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轄區內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報告的食用安全信息進行調查、確認和處理後及時向衛生部報告。衛生部及時研究分析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企業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用安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對食用安全信息隱瞞不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或者將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性評估,是指對人體攝入含有危害物質的食品所產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學評價,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的描述、暴露評估、危險性特徵的描述四個步驟。
實質等同,是指如某個新資源食品與傳統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準的新資源食品在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圍和應用人群等方面比較大體相同,所採用工藝和質量標准基本一致,可視為它們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實質等同性。
第二十七條 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衛生部頒布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和2002年4月8日由衛生部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保健食品中新資源食品有哪些
如果說保健食品的話,建議您喝奶昔,奶昔一直被模仿,但從未被超越
5、新資源保健食品如何申報?
你好,新資源原料申報保健食品和普通的原料是一樣的流程。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新資源食品包括在我知國無食用習慣的動道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在我國我食用習慣的食品內原料,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食用的微生物新品種,因採用新工藝生產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例如現在已批準的磷蝦油、磷脂醯絲氨酸等等。
選擇新資源食品作為保健食品的原料,在購買原料和提交原料資質的時容候,必須選擇取得衛生部頒發的新資源批件的那個廠家。
附件為新資源食品申報保健食品的流程,請參考,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6、新資源食品可否加入到食品當中,並且這個問題應該向哪個部門咨詢!急!有知道的告訴
新資源食品可以直接加入到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中作為原料,但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
一、早期的新資源食品有「名單管理」和按「企業管理」之分,「名單管理」就是只要是名單上有的,不管是不是申報廠家生產的你都可以使用,「企業管理」的就是你只能用申報企業生產的新資源食品。
二、好像03年(不確定)之後的新資源都是「名單管理」的,之前的就不一定了。
三、用於食品原料的新資源食品,如果你是用的「企業管理」的,那可以直接使用,但如果你用的不是申報企業生產的產呂,並且監管部門如果認為你用的有問題,你需要提供你使用的原料與申報企業所申報的產品是「實際等同的」(就是原料、工藝、質量指標等都是基本一致的)
四、如果你用的是企業管理的新資源食品,那就只能采購申報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並且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你可以跟申報企業洽談授權生產。
五、用於保健食品的新資源食品只能是申報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否則,你在申報保健食品許可批文時,仍需要把該產品做相應的毒理、衛生學等驗證(非常貴的)
以上的回答不知道是否解釋清楚,如果不清楚就追問吧。可以咨詢省級衛生監督所
註:申報企業生產的產品:是指該新資源食品是由這個企業申報的,這個企業生產的產品。
7、新資源食品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56 號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2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竺二○○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新資源食品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資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條 國家鼓勵對新資源食品的科學研究和開發。
第二章 新資源食品的申請
第六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產品首次上市前應當報衛生部審核批准。
第七條 申請新資源食品的,應當向衛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製報告和安全性研究報告;
(三)生產工藝簡述和流程圖;
(四)產品質量標准;
(五)國內外的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的安全性資料;
(六)產品標簽及說明書;
(七)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請進口新資源食品,還應當提交生產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或者該食品在生產國(地區)的傳統食用歷史證明資料。
第三章 安全性評價和審批
第八條 衛生部建立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制度。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採用危險性評估、實質等同等原則。
衛生部制定和頒布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九條 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評估委員會由食品衛生、毒理、營養、微生物、工藝和化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根據以下資料和數據進行安全性評價:新資源食品來源、傳統食用歷史、生產工藝、質量標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計攝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圍、毒理學;微生物產品的菌株生物學特徵、遺傳穩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資料及其它科學數據。
第十一條 衛生部受理新資源食品申請後,在技術審查中需要補正有關資料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需要進行驗證試驗的,評估委員會確定新資源食品安全性驗證的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和檢驗機構,以及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和采樣封樣,並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一般在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
需要進行現場審查和采樣封樣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衛生部根據評估委員會的技術審查結論、現場審查結果等進行行政審查,做出是否批准作為新資源食品的決定。
在評審過程中,如審核確定申報產品為普通食品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做出終止審批的決定。
第十三條 新資源食品審批的具體程序按照《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衛生部對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以名單形式公告。根據不同新資源食品的特點,公告內容一般包括名稱(包括拉丁名)、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採用工藝、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圍、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質量標准等內容;對微生物類,同時公告其菌株號。
第十五條 根據新資源食品使用情況,衛生部適時公布新資源食品轉為普通食品的名單。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已經批準的新資源食品進行再評價:
(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已批準的新資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營養學認識上發生改變的;
(二)對新資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學質量產生質疑的;
(三)新資源食品監督和監測工作需要。
經再評價審核不合格的,衛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所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未經衛生部批准並公布作為新資源食品的,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新資源食品的企業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
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前,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保證該產品為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或者與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
第二十條 生產新資源食品的企業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生產其它食品的企業,應當建立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制度,每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發現新資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新資源食品以及食品產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的,其產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簽標示的新資源食品名稱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新資源食品,不得宣稱或者暗示其具有療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對新資源食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和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報告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轄區內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報告的食用安全信息進行調查、確認和處理後及時向衛生部報告。衛生部及時研究分析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企業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用安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對食用安全信息隱瞞不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或者將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性評估,是指對人體攝入含有危害物質的食品所產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學評價,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的描述、暴露評估、危險性特徵的描述四個步驟。
實質等同,是指如某個新資源食品與傳統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準的新資源食品在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圍和應用人群等方面比較大體相同,所採用工藝和質量標准基本一致,可視為它們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實質等同性。
第二十七條 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衛生部頒布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和2002年4月8日由衛生部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2年9月4日,衛生部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批准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公告指出,用於食品的人參須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的人參,食用部位為根及根莖,食用量每天不得超過3克。
2012年9月5日,衛生部發出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批准中長鏈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麥低聚肽作為新資源食品,增加菊芋作為新資源食品菊粉的原料,公布抗性糊精作為普通食品。中長鏈脂肪酸食用油來源於食用植物油、中鏈甘油三酯(來源於食用椰子油、棕櫚仁油),小麥低聚肽來源於小麥谷朊粉,抗性糊精來源於食用澱粉。 新資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區別在於:
1.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且申請審批時也必須明確指出具有哪一種保健功能,並且需要在產品包裝上進行保健功能標示及限定,而新資源食品具有一種或者多種功能則不在產品介紹中詳細標示。
2.新資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適用人群不同,前者適用於任何人群,而後者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
8、按照《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能不能申報西洋參、玫瑰、桂花?
可以,衛生部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
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版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權行處罰。
9、保健食品原料需要是新資源食品,食品原料嗎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51號文件)規定: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按照《新資源的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6號)
第十八條 生產新資源食品的企道業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第十九條 食品專生產企業在生產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前,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保證該產品為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或者與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
根據以上規定,以新資源食品為原料申報保健食品,至少必須提供: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2、生產企業提供的,該原料與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的證明材料;3、所用原料與新資源食品在質量、工藝、食用安全等方面實屬質等同的承諾書。
新資源食品做原料,用首家申報新資源食品的廠家最合適,但如果能找到同類的廠家,只要有公布的相關許可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