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對在有毒有害的地點工作人員的待遇補貼?
1、這種情況你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維護自己的身心健康,不是設法要求一點津補貼的問題,國家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而是應當由權威機構查清危害源和危害程度,由有關部門有理有據的依法進行整改,從根本上消除危害。2、你首先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你廠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3、通過監督檢查和檢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會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4、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可依據《防治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要求單位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所有崗位員工,進行全面檢查、治療或保健,造成危害經鑒定或診斷為職業病的,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
2、特殊工種的補貼是多少?
各等級日津貼標准為:
甲等 極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輕度危害 0.9元
3、關於調整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衛生津貼的通知
該發的補貼,國家一定會發放
如果是當地支付部門執行不利
可以去上訪或者找媒體曝光
4、有害工種是怎麼樣界定的?
一、有毒有害崗位是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的。有關有毒有害工種的規定:
1、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的,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符合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2、這要看單位是否在勞動局備案,提前退休的工種要經過勞動局的鑒定,屬於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3、如果您單位的工種沒有經過勞動鑒定,雖然屬於有毒有害的工作種類,那麼您也不享受辦理提前退休的審批條件,故辦不了提前退休手續。
二、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的范圍應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製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4)有毒有害保健津貼擴展資料:
一、有毒有害崗位津貼等級劃分:
崗位津貼等級的劃分以「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GB12331-90)為依據,並結合實際勞動條件狀況,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日津貼標准提高後分別為:
甲等 極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輕度危害 0.9元
二、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標準的相關建議
首先要建立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標準的動態增長機制。「有毒有害崗位影響的時間累加性,工作時間越長,傷害程度越大,患職業病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時,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標准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工資收入增長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盡可能保持保健津貼的相對穩定和有效增長。
其次要完善後續補償辦法。由於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特殊性,對從業職工身體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傷害,即使是離開工作崗位後也不可能消失,有的傷害在工作期間就表現出來,有的則等到離開工作崗位後幾年或更長時間才表現出來。
而現行規定強調限時性,只對在崗人員發放,離崗人員沒有補償制度。對此, 可適當考慮給予曾經在有毒有害崗位工作現已離崗的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有毒有害崗位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危害崗位津貼"該漲漲",有毒有害工種"應調調"
5、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工作人員是否有特殊津貼
《關於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要求,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范圍
1.原則上按照化工部頒發的〔78〕738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和〔86〕化勞923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補充表》執行,即以常年直接從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的一線工人為津貼的主要對象。
2.凡沒有列入范圍的新產品、工種(崗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標准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審批,同時報部備案後執行。
3.產品崗位上的專職保全工、生產過程中的分析工、化驗工、試驗工、檢修工、車間生產管理人員,應低於相對應崗位生產工人的標准享受津貼。
4.化工防腐工,三廢處理工,有毒物料儲運工,可根據實際情況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
5.化工生產中常年直接從事化學粉塵、化學礦山井下作業以及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作業等其他工種,按國家有關標准,參照其他產業部有關津貼規定執行。
二、津貼等級劃分與津貼標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共分四個等級。
崗位津貼等級的劃分,原則上以「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GB12331—90)為依據,即根據生產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業環境毒物超標濃度,有毒作業勞動時間以及毒物的實際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級。生產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
程度分級」國家標准(GB5044—85)予以確定。
凡是接觸蓄積性毒物,對人體、內臟、血液、神經系統能造成極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甲級;
凡是接觸蓄積毒物,但勞動條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對人體造成高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乙級;
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中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丙級;
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毒性較低,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輕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丁級。
各等級日津貼標准為:
甲等 極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輕度危害 0.9元
各單位在確定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崗位勞動評價進行。
三、津貼資金來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是對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一種工資性補償,津貼在工資基金下開支,列入生產成本。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可調增工資總額基數。
四、津貼的發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實際天數計算,按月發放。
2.改進了工藝、設備或經過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勞動條件的,崗位津貼應按新的條件重新評定,調整等級。
3.實行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要加強對工人的健康監護,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檔案。
4.各單位要結合崗位津貼制度的建立,整頓勞動組織,嚴格定額定員,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5.實行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所增津貼總量應與崗位技能工資試點和企業內部分配改革結合起來,由企業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作為一種工資性補償,是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計入退休費計算基數。現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決了這個問題,企業按地方規定辦理;尚未解決的其他省、市,應創造條件積極爭取盡早解決。
7.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要建立起運行機制。隨著津貼標準的提高,范圍、等級的調整,津貼總量隨之變化,並及時進入成本和工效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
五、附 則
本實施意見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執行。各省、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已經建立津貼制度的企業,提高津貼標準的時間仍按勞薪字〔1992〕43號文的規定執行,也可以根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安排確定。
本實施意見的解釋權屬化工部。
6、勞動法對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補助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高溫工作的是有高溫津貼的,對於有毒有害的補助暫時是沒有的,不過根據依據《防治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要求單位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所有崗位員工,進行全面檢查、治療或保健,造成危害經鑒定或診斷為職業病的,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7、勞社險中心函[2006] 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2001-11-15
員工取得虛擬股權分紅的稅會處理<邱曉玲>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規定<李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 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勞動保障部令第16 號)和相關政策規定,努力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促進了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一些地區在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夠規范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為做好新形勢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與稽核工作,現就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 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令第l 號),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領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護林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幹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徵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幹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 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 (統制字〔 1992 〕 80 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1998 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1998 〕 120 號)〕 ;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 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帳目)〔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 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制司字〔 1992 〕 39 號)〕 ;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4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4 〕 48 號)〕 ;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署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 年7 月19 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關於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一一300 % 的范圍內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勞辦發〔 1997 〕 116 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 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 2005 〕 38 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墩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要在規范的基礎上,堅持標准,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8、關於有毒有害氣體操作工津貼的問題?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實施意見 (化勞發(1993)第150號 1993年3月12日) http://law.baidu.com/.html
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標準的通知
http://www.lawyers.org.cn/laws/laws_32235.html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http://www.fullsense.com/Procts/Instry/ChemicalSafety/Information/
特殊工種名錄
http://www.labournet.com.cn/other/teshugongzhong/
我媽媽以前也是類似的工種,不過1年工齡算一年半,所以我媽媽45歲就退休了。
9、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是什麼意思
(一)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農業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一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專職從事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應用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和測試的人員;
3.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劇毒化學葯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4.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施用劇毒化學農葯和接觸或使用致癌物質的人員;
5.專職從事農業合成、生產、加工、分析、殘留量測定、使用技術研究工作,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致癌物質的人員;
6.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葯品、熏蒸消毒處理的人員。
二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一般使用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應用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高毒化學葯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癌細胞培養、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員;
4.專職從事微生物培養、分離、接種及菌種分類、保藏,經常在強毒、強菌室工作的人員;
5.專職從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經常接觸有毒氣體的人員;
6.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高毒以上農葯和其他有毒化學葯品的人員;
7.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參加熏蒸消毒、監測或現場貨檢、接觸高毒葯品殘留或毒氣的人員;
8.專門操作能產生強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
9.專職操作X光機或電子顯微鏡的人員。
三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在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經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學葯品或大量食用低毒化學葯品的人員;
2. 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低毒以上農葯和其他有毒化學葯品的人員;
3.專職從事飼草料、有機肥料、葯材加工等接觸粉塵嚴重的人員;
4.專職從事實驗動物、有鱗片飛揚污染的昆蟲的飼養人員;
5.專職從事動植物及病蟲分類、標本製作與管理的人員;
6.專職從事有毒化學葯品及農葯、獸葯倉庫的保管、搬運人員;
7.經常在田間野外、38℃以上的、熱輻射強度達每分鍾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點,以及經常在高溫、低濕環境下工作的人員;
8.經常從事農作物副產品氨化處理的人員。
(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
畜牧獸醫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一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專職從事炭疽、鼻疽、乙型腦炎、狂犬、偽狂犬、布氏桿菌、棘球蚴、囊尾蚴、鉤端螺旋體、結核病、瘋牛病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制備與檢驗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或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屍體處理、標本製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
二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專職從事破傷風、口蹄疫、日本血吸蟲、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強毒、強菌、寄生蟲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制備與檢驗人員;
2.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化學葯品、生物製品、生物工程的分析、製造、提純、監察、檢驗以及經常使用有毒葯品和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上述破傷風、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屍體處理、標本製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或從事上述炭疽、破傷風等兩類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驗、處理、清除、洗滌工作的人員。
三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進行大手術、直腸檢查、病理實驗、防疫、檢疫、診斷、治療、屍體解剖、標本製作以及從事病畜的調查、配種、接產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毛、皮等動物產品分析、鑒定、檢驗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葯、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人員;
4.從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調查、病媒或動物採集工作的人員;
5.從事葯物加工和飼草加工直接接觸粉塵嚴重工作的人員。
發放辦法
(一)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時,只能享受一種類別津貼。
(二)享受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取消,調離本單位時津貼不隨工資轉移。
(三)臨時參加上述工作的人員,根據實際接觸情況享受相應類別的津貼,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發放。
所需經費
發放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
1982年《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農業單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試行保健津貼的通知》([82]農<人>字第37號)、1983年《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辦法<畜牧獸醫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的通知》([83]農牧字第10號)和1997年《人事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調整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通知》(人發[1997]107號)即行廢止。
調整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和畜牧獸醫事業單位從事有毒有害傳染危險工作職工的關心和重視,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執行政策,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