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的健康保護措施有哪些?
國家制定公布了婦女勞動保護法規。1988年公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0年公布了與之相配套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2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1993年又公布了與之配套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2001年10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婦女的法規法令,是做好婦女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保證。
國家衛生標准中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如2002年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中規定:最大班女工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婦女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並設置。婦女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應設溫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計算人數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為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於200名時每增加200名應增設一具。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宣傳和普及婦女勞動衛生知識。應向各級領導、勞保組織和女職工本人進行國家有關婦女勞動保護法規政策、勞動衛生防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促進婦女勞動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實踐證明,這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的有效措施。
開展婦女勞動衛生職業醫學科研工作。如車間空氣有害物質衛生標準的修訂與制訂;某些化學有害因素、視屏等物理因素對女工生殖、胚胎影響的研究;制訂婦女合理勞動強度分級標准;加強勞動生理、勞動心理與人體工效學的研究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與婦幼保健工作密切結合。
2、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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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於93年11月26日由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婦聯頒發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失效日期知】
【頒布單道位】 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專會/全國婦聯
【頒布日期】1993.11.26
【時效性】有效
【實屬施日期】1993.11.26
故選C
4、女職工可以享有的"五期保護"有哪些?
據《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女工享有勞動權利,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但是,由於女職工自身生理的特殊性,我國對女職工實行"五期"保護,是對女職工的安全健康實施全面保護。這「五期」分別有:
(一) 女職工月經期保護
女職工月經期間,除了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勞動的工作外,對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衛生室,尤其是從事巡迴操作和長時間站立作業的女職工,更需要設立衛生室及沖洗設備。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第七十四條規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室合並設置。""女工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應設置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數據來確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數,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於 200名時,每增200名時,增設一具。最大數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的工作,單位可發給女職工單人自用外陰沖洗器。"
(二) 女職工孕期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有明確規定。
(1)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工作有: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約行業中從事抗癌葯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等。
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級》中規定的一級高處作業,即凡在高度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點,懷孕7個月後,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調換崗位安排適宜的勞動。對懷孕 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設工間休息室,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休息時間,並允許懷孕的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
(三) 女職工產期保護
生育分娩是婦女正常的生理過程,但它給產婦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帶來了緊張、勞累和疼痛。懷孕後生理機能所產生的變化需要在產後逐漸恢復到懷孕前的健康狀態,分娩時的體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補充營養。因此,生育期的保護對女職工來說不僅必要,而且重要。
《勞動法》和其他勞動保護法律、法規,都對女職工生育期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勞動法》第六十二條)。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做了明確規定,主要有:
(1)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應享受有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不得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的勞動,不得從事國家規定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周歲後,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的,可經醫務部門證明,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長1個月至2個月。
(五)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女發[1993]第11號)的精神,凡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得到社會廣泛關注,向她們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經縣 (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者,經冶療效果不明顯的,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各單位每1-2年要對更年期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5、國家有沒有發放女同志衛生費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針對女職工衛生費的專門規定。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等,並未規定保健費。
(5)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規定擴展資料:
但各省市根據具體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如山西省在2015年7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三十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再如,河南擬規定:女職工每人每月至少發50元衛生費
在更年期,女性有時候會出現情緒不穩定等情況。對此,《辦法》提出,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調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重點安排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50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6、請問女工衛生費用是哪部法律法規規定的?
女工衛生費用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經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88年9月1日發布並實施。
1988年6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由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時任總理李鵬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由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時任總理李鵬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6)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規定擴展資料:
規定正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7、保護女性相關的法律有那些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