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嬰保健宣傳日是哪一天
全國母乳喂養宣傳日
2017年05月20日,農歷四月廿五,星期六
1990年5月10日衛生部決定,將每年的5月20日作為全國母乳喂養宣傳日,廣宣傳日,廣泛開展宣傳、咨詢活動,以強化人們母乳喂養意識。
2、什麼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婚前醫學檢查 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 助產技術 上環、取環 結扎 終止妊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2)母嬰保健法宣擴展資料申請條件
(一)新辦
1、個人須取得有效執業醫師資格證(縣級以上機構的人員)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級機構的人員)及護士執業證;
2、醫師執業范圍必須與申報從事的服務類別相符,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地點必須與申報單位相符;
3、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二)遺失補辦
有效《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遺失。
三、申請材料
(一)新辦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質認證申請表》一份;
2、醫師執業證、職稱證復印件,護士執業證復印件,臨床工作經歷證明或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經歷證明材料;
3、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與個人申報表照片相同)1張;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3、刑法中關於母嬰保健的是哪幾條?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學習了母嬰保健的心得800字母嬰保健,800
、什麼是‚心得體會"在讀過一篇文章或一本書之後,把獲得的感受、體會以及受到的教育、啟迪等寫下來,寫成的文章就叫‚讀後感‛。
在參與社會生活與社會實踐中,人們往往會產生有關某項工作的許多感受和體會,這些感受和體會不一定經過嚴密的分析和思考,可能只是對這項工作的感性認識和簡單的理論分析。用文字的形式把這些心得表達出來,就是‚心得體會‛。
‚心得體會‛是一種日常應用文體,屬於議論文的范疇。一般篇幅可長可短,結構比較簡單。
2、心得體會怎麼寫?心得體會的寫法
心得體會的基本格式大致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I、標題
心得體會的標題可以採用以下幾種形式: 在XX活動(或XX工作)中的心得體會
關於XX活動(或XX工作)心得體會(或心得) 心得體會
如果文章的內容比較豐富,篇幅較長,也可以採用雙行標題的形式,大標題用一句精練的語言總結自己的主要心得,小標題是‚在XX活動(或X X工作)中的心得體會‛,例如: 從小處著眼,推陳出新——參加大學生科技創新大賽的心得
II、正文 這是心得體會的中心部分
(1)開頭 簡述所參加的工作(或活動)的基本情況,包括參加活動的原因、時間、地點、所從事的具體工作的過程及結果。
(2)主體 由於心得體會比較多地傾向於華考範文網在文章標題下署名,寫作日期放在文章最後。
3、寫作心得體會應注意的問題
(1)避免混同心得體會和總結的界限。一般來說,總結是單位或個人在一項工作、一個題結束以後對該工作、該問題所做的全面回顧、分析和研究,力求在一項工作結束後找出有關該工作的經驗教訓,引出規律性的認識,用以指導今後的工作,它注重認識的客觀性、全面性、系統性和深刻性。在表現手法上,在簡單敘述事實的基礎上較多的採用分析、推理、議論的方式,注重語言的嚴謹和簡潔。
心得體會相對來說比較注重在工作、學習、生活以及其他各個方面的主觀認識和感受,往往緊抓一兩點,充分調動和運用敘述、描寫、議論和說明甚至抒情的表達方式,在敘述工作經歷的同時,著重介紹自己在工作中的體會和感受。它追求感受的生動性和獨特性,而不追求其是否全面和嚴謹,甚至在有些情況下,可以『『只論一點,不計其餘』』。
(2)實事求是,不虛誇,不作假,不無病呻吟。心得體會應是在實際工作和活動中真實感受的反映,不能扭捏作態,故作高深,更不能虛假浮誇,造成內容的失實。
(3)語言簡潔,生動。心得體會在運用簡潔的語言進行敘述、議論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地採用描寫、抒情及各種修辭手法,以增強文章的感染力。
1、是要重視‚讀‛
在‚讀‛與‚感‛的關系中,‚讀‛是‚感‛的前提、基礎;‚感‛是‚讀‛的延伸或者說果。必須先‚讀‛而後‚感‛,不‚讀‛則無‚感‛。因此,要寫讀後感首先要讀懂原文,要准確把握原文的基本內容,正確理解原文的中心思想和關鍵語句的含義,深入體會作者的寫作目的和文中表達的思想感情。
2、是要准確選擇感受點
寫讀後感最重要的一點是要讀出所讀書籍或者文章的‚眼睛‛,它是你展開來寫的基礎、中心和出發點。
讀完一本書或一篇文章,會有許多感想和體會;對同樣一本書或一篇文章,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更是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受到不同的啟迪。以大家熟知的‚濫竽充數‛成語故事為例,從諷刺南郭先生的角度去思考,可以領悟到沒有真本領矇混過日子的人早晚要‚露餡‛,認識到掌握真才實學的重要性;若是考慮在齊宣王時南郭先生能混下去的原因,就可以想到領導者要有實事求是的領導作風,不能搞華而不實,否則會給混水摸魚的人留下空子可鑽;再要從管理體制的角度去思考,就可進一步認識到齊宣王的‚大鍋飯‛缺少必要的考評機制,為南郭先生一類的人提供了飽食終日混日子的客觀條件,從而聯想到改革開放以來,打破‚鐵飯碗‛,廢除大鍋飯的必要性。
一篇讀後感,不能寫出諸多的感想或體會,這就要加以選擇。作為初學者,就要選擇自己感受最深又覺得有話可說的一點來寫。要注意把握分析問題的角度,注意聯系自己的實際情況,從眾多的頭緒中選擇最恰當的感受點,作為全文議論的中心。
3、要寫得有真情實感 不要矯揉造作地拼湊感受,要避免公式化。上半篇介紹文章內容,下半篇對照自己聯系實際來個自我批評,最後再來寫上幾句空洞的保證。我們要開放思路,在真正理解原文閃耀的思想火花和藝術力量中真切的感受會驟然產生。
4、寫獨特新鮮的感受 檢查式的讀後感不可取,要盡力寫出有新意的見解來感染讀者。例如王安石《讀孟嘗君傳》該文一反常人論調,說孟嘗君只是好做雞鳴狗盜之徒的首領,所以真正有治國之才的士一個也沒得到。全文不到一百字,卻被譽為駁論文的‚千秋絕調‛。
(四) 讀後感的基本思路如下:
1、簡述原文有關內容。如所讀書、文的篇名、作者、寫作年代,以及原書或原文的內容概要。寫這部分內容是為了交代感想從何而來,並為後文的議論作好鋪墊。這部分一定要突出一個‚簡‛字,決不能大段大段地敘述所讀書、文的具體內容,而是要簡述與感想有直接關系的部分,略去與感想無關的東西。
2、亮明基本觀點。選擇感受最深的一點,用一個簡潔的句子明確表述出來。這樣的句子可稱為‚觀點句‛。這個觀點句表述的,就是這篇文章的中心論點。‚觀點句‛在文中的位臵是可以靈活的,可以在篇首,也可以在篇末或篇中。初學寫作的同學,最好採用開門見山的方法,把觀點寫在篇首。
3、圍繞基本觀點擺事實講道理。這部分就是議論文的本論部分,是對基本觀點(即中心論點)的闡述,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證明觀點的正確性,使論點更加突出、更有說服力。這個過程應注意的是,所擺事實、所講道理都必須緊緊圍繞基本觀點,為基本觀點服務。
4、圍繞基本觀點聯系實際。一篇好的讀後感應當有時代氣息,有真情實感。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善於聯系實際。這‚實際‛可以是個人的思想、言行、經歷,也可以是某種社會現象。聯系實際時也應當注意緊緊圍繞基本觀點,為觀點服務,而不能盲目聯系、前後脫節。 以上四點是寫讀後感的基本思路,但是這思路不是一成不變的,要善於靈活掌握。比如,‚簡述原文‛一般在‚亮明觀點‛前,但二者先後次序互換也是可以的。再者,如果在第三個步驟擺事實講道理時所擺的事實就是社會現象或個人經歷,就不必再寫第四個部分了。
5、哪裡有《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08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2001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全文)
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並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准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br>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並症或者並發症;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並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推行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喂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喂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 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 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第三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 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復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制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產期zd保健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