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經營保健品適用什麼法規處罰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有1600多家,27項功能的保健食品產品近10000餘個,目前在生產的產品約4000個,產值超過1000多億元。
中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大多為中小企業,產業集中度低;研發投入不足,技術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競爭力;各企業間素質極不平衡,差異很大,一些企業自律意識不強;產業中生產組織方式存在多樣性與不確定性;產業發展中環境、能源等外部性問題導致的可持續能力不夠。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歷史遺留問題,早在1999年和2003年衛生部就分別取消了「抑制腫瘤」、「延緩衰老」功能項目的受理,也從未批准過「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廣告效應」擅自誇大、虛假宣傳的現象非常普遍。三是許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適宜人群等內容進行宣傳。目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未出台,對保健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理總感到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困難,現結合實踐做一探討。
一、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衛生部門與葯監部門許可兩者關系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衛生部和國家葯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資料庫里查悉。如在資料庫里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鑒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葯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葯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衛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二、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
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準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注冊文號;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資料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注冊文號;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
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
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三、關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一是在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二是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四、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的處罰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葯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葯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葯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
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復雜,與非葯品冒充葯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葯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1、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葯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葯品成分,可對其采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2、無證經營保健食品處罰
1.《食品百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度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處罰種類 1.罰款
自由裁量標准 四川省葯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
規則
相對版人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內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葯品監督權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內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或內江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投訴。
3、無證經營保健品怎麼處罰?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版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4、保健食品經檢驗不合格,處罰依據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專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屬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該如何處罰
後查詢衛生部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未發現該保健zd食品相關信息,該保健食品標示的批准文號為冒用另外一種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這個案例引起有關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行政處罰的爭議。在對本案的討論過程中,執法人員就如何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產生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是不對的,但由於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對此也無相應規定專,根據「法無明文不處罰」的原則,不能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應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沒有相關規定,理應根據「特別法中無規定適用一般法」的原則,將此案移送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屬,由該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內容進行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特別規
6、2014年十一以後保健食品違規怎麼處罰
違法行為1
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
違法情形: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與國家批準的內容不相一致,存在內容虛假、誇大,標注不明顯,不易辨識,故意誤導消費者、使用者等問題。包括產品名稱、主要原(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與產品批准文號及內在品質無關。
違法條款:《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經批准生產上市的保健食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適用罰則:《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法行為2
冒用、偽造批准文號
違法情形:一是「盜號」,即盜用其他企業合法的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二是「偽號」,即無中生有,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三是「租號」,即租用其他企業申領的批准文號貼牌生產;四是「串號」,即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多種產品一號多用;五是「套號」,即一個產品出現問題後換個名稱包裝再上市,新產品用老批准文號等,侵犯了產品批准文號的真實性。
違法條款:《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規定。
適用罰則:《特別規定》第三條。
違法行為3
非法添加葯品或葯物成分
違法情形:一些廠家為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擴大市場影響力,提高其產品銷售量,獲取經濟利益,人為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葯品或葯物成分,但是在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產品的相關資料上,與國家審核批準的內容均相符,因此,這種情形不宜定性為假葯,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
7、葯店超范圍經營保健食品怎樣處罰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超范圍葯品,沒收超范圍經營的生物製品;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超范圍經營的違法企業依法處罰,限期停業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將撤銷其GSP認證證書或吊銷其《葯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