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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保健品

發布時間:2020-07-17 02:56:18

1、保健品是傳銷嗎

保健品不屬於傳銷,不過經常有人用保健品的名義來進行傳銷。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

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徵:

1、入門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說法。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第3.1條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所以在產品的宣傳上,也不能出現有效率、成功率等相關的詞語。 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在當今的社會中,也正在逐步被廣大群眾所接受。

近些年,保健品市場發展迅速,除了與保健品生產企業注重保健品本身的開發和研究,提高保健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外,人們渴望長壽和對功能食品的認同也是保健品市場增長的重要因素。

保健品雖具有保健功能,但不是葯品,不能從根本上治療疾病,只能輔助治療,起到一定的保健作用,而且因人而異。不講科學亂吃保健品,不僅難以起到保健功效,還會損害人的健康。保健品生產商魚龍混雜,不乏資質不高甚至沒有資質的生產商。

很多保健品實際上並不具備廣告所說的功效,甚至使用後會起嚴重的副作用,假劣保健品還可致人死亡。一些不法商人給老年人設置「陷阱」,採用各種推銷方式來騙取錢財,並且頻頻得手。老年人辨別能力有限,往往掉入「陷阱」而被騙健康、錢財。

(1)非法保健品擴展資料

保健品注意事項包括以下6個方面:

1、宣傳上,嚴禁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禁止宣傳療效。

2、嚴禁宣傳改善和增強性功能的作用。

3、廣告上須附有明顯統一的天藍色保健食品標志,其中報刊印刷品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志,其直徑不得小於1厘米。

4、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抽檢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將暫停其在轄區內發布廣告,經原抽檢部門或其上級部門再次抽查合格後,方可繼續發布。

5、印刷品廣告必須要以工商部門審批的內容發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廣告內容,必須註明印刷品審批號。

6、保健食品產品上必須標注「保健食品」標識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衛食健字(年份)第xxx號] 或 [國食健字G(年份)XXXXX]。

保健品正確認知:

一、保健品首先不是葯品,能調理生理功能,但是對治療疾病效果不大。可以用來進行輔助治療。國家對保健食品的功能規定有27種,包括:增強免疫力功能;輔助降血脂功能;輔助降血糖功能;抗氧化功能;輔助改善記憶功能;緩解視疲勞功能;促進排鉛功能;清咽功能;輔助降血壓功能;改善睡眠功能;促進泌乳功能;

緩解體力疲勞功能;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減肥功能;改善生長發育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營養性貧血功能;對化學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祛痤瘡功能;;去黃褐斑功能;改善皮膚水份功能;改善皮膚油份功能;調節腸道菌群功能;促進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同時,在保健食品包裝標簽上不能含有或暗示具有治療作用。凡是超過上述27種保健功能范圍的宣傳都是違法的。

二、注意標志和批號。衛生部批準的保健食品預包裝食品容器上(食品標簽)應有衛生部對這一食品的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國產保健食品為:衛食健字第號,或者國食健字第號,進口保健食品:衛進食健字第號。

三、保健食品的標簽除與普通食品應有生產日期、保質期外,還應註明適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四、保健品不可以代替葯品。一種新葯品的面市,必須要有大量的臨床試驗,並通過國家葯品食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保健品沒有規定治療的作用,不需要經過臨床驗證,僅僅檢驗污染物、細菌等衛生指標,合格就可以上市銷售。

五、理性選擇保健品。每種保健品都有適宜的人群,選購時應該按照個人的差異,認真選擇,不能按照送禮習俗,胡亂的選擇,只買貴的,不買對的。

2、違法經營保健品,會受到什麼法規處罰?

違法經營保健品相關處罰:

一、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

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衛生部門與葯監部門許可兩者關系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衛生部和國家葯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資料庫里查悉。如在資料庫里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

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鑒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葯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葯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衛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二、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

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

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準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注冊文號;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資料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注冊文號;

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

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

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

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三、關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在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二是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四、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的處罰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葯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葯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葯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

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復雜,與非葯品冒充葯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葯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葯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葯品成分,可對其采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3、違法經營保健品適用什麼法規處罰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有1600多家,27項功能的保健食品產品近10000餘個,目前在生產的產品約4000個,產值超過1000多億元。

中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大多為中小企業,產業集中度低;研發投入不足,技術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競爭力;各企業間素質極不平衡,差異很大,一些企業自律意識不強;產業中生產組織方式存在多樣性與不確定性;產業發展中環境、能源等外部性問題導致的可持續能力不夠。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歷史遺留問題,早在1999年和2003年衛生部就分別取消了「抑制腫瘤」、「延緩衰老」功能項目的受理,也從未批准過「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廣告效應」擅自誇大、虛假宣傳的現象非常普遍。三是許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適宜人群等內容進行宣傳。目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未出台,對保健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理總感到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困難,現結合實踐做一探討。

一、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衛生部門與葯監部門許可兩者關系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衛生部和國家葯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資料庫里查悉。如在資料庫里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鑒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葯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葯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衛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二、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

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準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注冊文號;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資料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注冊文號;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

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

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三、關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一是在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二是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四、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的處罰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葯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葯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葯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

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復雜,與非葯品冒充葯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葯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1、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葯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葯品成分,可對其采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4、中國的法律為什麼就管不了那些騙人的保健品

冒充專家騙老人買保健品的騙子會以詐騙罪判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抄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以銷售保健品的方式,結伙詐騙公民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謊稱國家老年人協會舉辦講座,由冒充醫療權威的偽專家出面,推銷遠超於成本的保健品,涉嫌詐騙。
我國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百下有期徒度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非法賣保健品怎麼投訴

是保健品本身是假貨還是銷售當時涉嫌傳銷詐騙,前者撥打12315或者聯系正品廠家,後者報警吧

6、無證銷售保健品如何處罰?

你好:
我是貴州法律達人團隊王致富法律資格
>>>首先解答你的第一個問題:去衛生部門投訴的話衛生部門會如何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可對刮痧店和個人進行同時處罰。
一、對刮痧店的處罰:
1,如果刮痧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如果刮痧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因為刮痧活動屬於醫療活動,應按醫療規定辦,以下是屬於醫療活動的相關規定:
(1)、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於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
(2)、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當由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
(3)、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二、對非法銷售品的處理,保健品屬於食品的一個分支,銷售保健品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否則相關部門可以禁止經營,並按規定處予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個人的處罰
如果個人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解答你的第二個問題:沒有書面證據,僅有病人的住院治療證明,如果打官司的話勝訴可能大嗎?
答:從法律依據上講很大,從證據上講還需補充。
理由有:
1,精神分裂症病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發病期間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將保健品當葯品銷售,其行為構成欺詐,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此可提起反訴要求雙倍賠償。
3,如果對方銷售的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照樣可提起反訴主張這一權利。

建議補充的證據有:當時同在刮痧店治過病的證人證言、曾在該刮痧店治過病的被欺詐者,保健品的包裝、葯瓶、保健品發票。
以上證據特別是證言取得極為重要,但取證過程卻很難,所以最好及時報案,有關部門對其店查封清理後,證據就很多了,如果有關部門還沒得出處理結論之前就已開庭,你最好先以行政機關以介入尚未得出處理結論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審判的申請。等行政機關處理結果出來後,就有了很多證據,你請求法院向處理刮痧店的行政機關調取相關證據之後穩贏這個官司。

7、保健品怎麼做不算詐騙

如果公司是正常經營,不涉嫌任何違法。如果保健品公司涉嫌詐騙 ,這種情況下員工的行為如何定性要根據具體情況:如果起到決定性作用,則會依法構zd成詐騙罪共犯;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為,則不構成犯罪的回;如果明知公司是在詐騙還繼續實施,則就構成詐騙罪的共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答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8、非法生產保健品屬於非法生產葯品還是非法生產食品

沒有三證
估計就是不合格的
減肥貼這種
應該是保健品

9、保健食品暗藏致命禁葯嗎?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宣稱具有調節人體機能的保健食品,越來越受到人們特別是老年消費者的青睞。可河北承德的李先生在吃了買回來的所謂保健食品後,總是感覺心裡發慌,身體不適,這是怎麼回事呢?來看今天的記者調查。

糖尿病患者的福音?吃了它就能降血糖?

李先生今年60多歲,患糖尿病有10多年的歷史。據李先生介紹,一次在和朋友聊天時,有人介紹說一種名叫「仁合胰寶」的保健食品,具有降糖功能。

河北承德消費者 李先生:說這個東西吃了以後(治療)糖尿病效果非常好。

回到家後,李先生立即上網查詢,並真的在一家電商平台上找到這個售賣仁合胰寶的網店。

河北承德消費者 李先生:這一大盒子一百多塊錢,當時我就買了五盒。

吃了「保健品」消費者心裡發慌

然而李先生吃了一段時間後,卻感覺身體明顯不適。

河北承德消費者 李先生:吃了以後心裡發慌,就有點低血糖的感覺。

注意到,李先生從網上購買的所謂「仁合胰寶」,批准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60490。然而記者登錄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查詢卻發現,這一批准文號對應的產品名稱為金帝華牌糖舒爾克膠囊,由北京華夏康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於2006年4月14日申請所得。

宣稱主要成分包括西洋參、冬蟲夏草、靈芝等近20種中草葯,標注「純正中葯,綠色健康」的保健食品,吃了卻有異常反應,李先生覺得自己購買的仁合胰寶不大對勁,於是便來到承德市食葯監部門進行咨詢。

河北省承德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張學德:我們開辟了綠色通道,實行快速檢驗、快速認定、快速協查,在本案中就發現這種產品添加了葯品成分(苯乙)雙胍。

專業人士告訴記者,苯乙雙胍是一種化學葯品,早期曾用於治療糖尿病。但醫學實踐發現,苯乙雙胍在使用過程中可引發乳酸酸中毒,嚴重的可導致死亡。

因此,早在2012年,原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時,就將鹽酸二甲雙胍、鹽酸苯乙雙胍名列其中。

苯乙雙胍因副作用早被停用

2016年11月,更是發文明確指出,經評價,苯乙雙胍可導致乳酸酸中毒,發生率較高,臨床價值有限,使用風險大於效益,因此決定停止苯乙雙胍原料葯及其制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苯乙雙胍,卻被發現暗藏在保健食品中,承德市食葯部門立即將這一線索移交給承德市公安局。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支隊長 陳旭:我們立即受案,將這盒保健品送往專業部門進行檢驗檢測,結果通過檢驗仁合胰寶這個保健食品,含有西葯。

權威部門檢測確認 假保健品非法添加禁葯苯乙雙胍

權威部門的檢測結果最終確認,李先生購買的「仁合胰寶」非法添加了禁葯苯乙雙胍,可能會直接危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河北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偵辦此案。

河北省公安廳食葯總隊政委 田廣清:直接將該案提級偵辦,聯合作戰,專案專辦,組成一個強大的專案組,全力攻堅。

李先生的仁合胰寶是從哪兒購買的?警方從流通渠道入手展開調查,很快鎖定了重慶市長壽區的吳吳食品經營部。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副支隊長 張忠鈺:這個商店主要就是銷售仁合胰寶,還有一些其他類降糖類的保健食品 他們就是通過微信或者是QQ,通過網路營銷的手段去推廣,去銷售的一些東西。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吳吳食品經營部是重慶市的程某開辦,同時還在電商平台開有網店,面向全國售賣仁合胰寶、百草糖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警方的調查顯示,這些產品並非程某自己生產,程某僅是二級批發商。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局長 馬佔山:偵破過程中,我們發現它不是個案,而是一個涉及地域廣、涉案人員眾多、涉案價值巨大,集原料造假、成品生產、網路銷售為一體的大案要案,所以我們決定舉全局之力偵破此案。

就在河北警方偵辦這起案件期間,公安部接到湖南省公安廳報告,湖南懷化市公安局正在偵辦一起互聯網銷售「仁合胰寶」等保健食品的案件。經研判分析,兩起案件指向同一制假源頭,公安部因此決定將兩案並案偵查並掛牌督辦。 河北警方通過對程某物流記錄等線索的逐一摸排,查清了河南省鄭州市的張某等人,就是向程某提供仁合胰寶的上家。據犯罪嫌疑人程某交代,早在2016年,他就開始從河南省鄭州市一位自稱「張總」的一級經銷商那兒批進仁合胰寶。

記者:他賣給你多少錢?

犯罪嫌疑人 程某:賣給我1200元一件(箱)。

記者:一件。你賣出去呢?

犯罪嫌疑人 程某:我賣出去,這個價格不等,百來塊錢。

據警方查證,程某從上線張某處購進的仁合胰寶,每件30盒,折算下來每盒的價格在40元左右。然後在自己的實體店和電商平台上,以每盒125元左右的價格,賣給不明真相的消費者。

記者在調查中得知,給程某供貨的張某,正是這起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中的關鍵人物。張某交代,2016年他參加了在河南鄭州舉辦的葯交會,想從中找找賺錢機會,經過比較,他選中了保健食品行業。

犯罪嫌疑人 張某:那時候我聽人說那一行(保健食品)不是說挺賺錢的吧,能賺點錢,然後就著手進入這行了。

經過一段時間摸索,張某發現,一種名叫仁合胰寶的保健食品在市場上比較受歡迎,於是就從網上買來樣品,找到在葯交會上認識的專門做代加工的劉某某仿照生產造起假來。

犯罪嫌疑人 張某:配料根本我完全不懂那些 ,具體怎麼操作生產那一塊,我沒見過我也不懂。

在抓捕張某的同時,警方也抓捕了為張某做代加工的劉某某,並查抄其生產窩點。

警方:所謂的代工廠是造假窩點 無生產資質

河北省公安廳食葯總隊 熊亮:我們到達劉某某的生產窩點以後,總的感覺就是四個字:觸目驚心。他的生產,把生產設備放在了廢棄的一個農舍裡面,生產出來的成品包括一些原材料有的就胡亂堆放在廁所、雞舍這些比較骯臟的地方。

記者注意到,劉某某所謂的代加工工廠,不僅沒有生產保健食品的資質,生產環境也極其簡陋,現場沒有任何衛生防護措施,僅有的生產設備就是這台封裝膠囊所必須的鋁塑包裝機;院子外和室內的地面上,到處都隨意堆放著生產原料或成品,完全就是一個造假窩點。

河北省公安廳食葯總隊 熊亮:咱們在受害人手裡看到這些光鮮亮麗的保健品,就是在一個非常臟亂差,不具備任何生產條件的一個黑窩點裡面生產出來的。

那麼,劉某某生產出來的打著保健食品旗號的仁合胰寶,膠囊里裝的到底是什麼成分?

犯罪嫌疑人 劉某某:就是西葯加稻糠粉,別人給個方法就是按照這個買(原料)就行了。

劉某某交代,這些膠囊里裝的東西,跟包裝盒上標注的中草葯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是摻雜了化學葯物苯乙雙胍的稻糠粉。 據警方統計,劉某某加工的產品除了仁合胰寶,還有七草化糖、昆蟲胰島素等32種所謂的保健品。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冒用批准文號,是劉某某造假過程中最慣用的欺騙手法。仁合胰寶就是冒用北京華夏康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於2006年獲批的金帝華牌糖舒爾克膠囊的批准文號;五穀化糖標示的衛食健字(1999)0296,真實身份則是石家莊某糖尿病研究院所屬的中唐牌疏糖丹。

承德市公安局 趙加紅:這個五穀化糖,它這些批號都是冒用的。

無中生有編造批准文號,是劉某某等人造假的另一手段。像警方查獲的這款基因口服胰島素二代,標注批准文號為國食健字G20130327,然而記者登錄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官方網站查詢時,卻根本就找不到這個批准文號。

假保健品冒充中草葯招搖過市

記者注意到,劉某某造假的這些產品,無一例外都宣稱是用中草葯配製而成。然而據警方查證,所有32個外包裝不同的產品,膠囊里的成分卻都和仁合胰寶完全一樣。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 張忠鈺:實際上他這裡面的成分都是一樣的,都是稻糠粉加上西葯原料,然後加工成膠囊,然後根據你不同的需求。比如說你需要仁合胰寶,那我就給你裝一個仁合胰寶的包裝。

調查至此,一個以張某為主的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件的利益鏈條浮出水面:代加工窩點的劉某某接到張某的委託後,將造假成本不足5元/盒的「仁合胰寶」等有毒有害保健品,以12元左右的價格賣給張某;張某再以40元左右/盒的批發價,賣給二級經銷商程某;而程某拿到貨物後,在電商平台上以125元/盒的價格,賣給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每一個環節都存在暴利。

在調查中,記者注意到一個細節:由於假冒保健品利潤驚人,一些銷售人員為了獲取最大利益,在銷售過程中,絲毫不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極力慫恿消費者加大用量。這是張某和一個下線銷售人員的網路聊天記錄,從對話中可以看出,有消費者服用糖益康後,明顯感覺身體不適。張某告訴下線,這是用量過大的緣故,可下線卻認為如果用量小了,就賣得少賺錢慢,不肯讓消費者減小用量。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 徐子飛:他(下線)就給他(張某)回了一句話,那這樣的情況下我一個月才賣30粒,這樣我這些東西賣給誰去,讓人覺得當時特別特別氣憤。他們根本就不顧這些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完全就是為了謀取暴利,在做這一行。

生產窩點端掉 銷售環節斬斷 新疑問又浮出水面

端掉生產窩點,斬斷銷售環節,案件進展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新的疑問隨之浮現。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11月,我國就已經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苯乙雙胍原料葯及其制劑。為了查清非法原料葯的源頭,最大程度地打擊保健食品添加違禁葯物的亂象,警方決定從劉某某入手,繼續展開調查。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支隊長 陳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他這個西葯成分原料,從何而來。這樣矛頭指向青島的一個王某。

劉某某交代,賣給他原料葯的王某,是山東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警方在鎖定王某確實為非法原料葯供貨商後,立即奔赴山東,將王某和企業老闆顏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 記者在調查中得知,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產銷售醫葯中間體等精細化工產品為主的企業,並不具備生產原料葯的資質。該企業負責人宣稱,他們經營的是精細化工產品,沒有涉及原料葯。

犯罪嫌疑人 顏某:經營范圍內有精細化工產品,醫葯中間體,還有植物提取物,我們這一塊屬於精細化工產品。

專業人士介紹,所謂醫葯中間體,是原料葯的前身,也就是製成原料葯之前各個階段的化工產品。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醫葯中間體不屬於葯品,因此無需取得葯品生產資質,普通化工企業即可生產;而原料葯則必須取得相關葯品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

然而,當警方把從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查扣的1.3萬公斤白色結晶粉末取樣送往權威部門檢測時,卻檢出苯乙雙胍和二甲雙胍成分,被定性為化學葯品,而非醫葯中間體。由於未經葯品監管部門批准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這些產品按假葯論處。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副支隊長 張忠鈺:他們以化工品中間體為名,實際銷售的是原料葯。

據警方查證,從2015年10月至案發,山東曲阜某化工公司負責人顏某組織人員非法生產鹽酸苯乙雙胍、鹽酸二甲雙胍等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降糖類高純度原料葯,以化工產品或醫葯中間體名義,非法銷售150多噸苯乙雙胍和30噸二甲雙胍,給劉某某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葯的黑工廠、黑作坊。這些原料葯再通過非法生產添加到「仁合胰寶」等有毒有害保健品當中,銷售給程某等二級經銷商,進而分銷給全國的零售商和消費者。

公安部治安局六處處長 許成磊:這起案件的偵破,它的重要的意義是在於,第一次從源頭上把非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上游化工產品的供應廠家給它打掉了,也揭開了一些化工企業以所謂的化工產品、醫葯中間體等為掩護,向下游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工廠提供原料的這種潛規則。

截至目前,全國各省市共抓獲與此案有關的犯罪嫌疑人76人,打掉黑窩點19個、黑工廠3個,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化工廠1個,查扣有毒有害保健食品15萬盒、西葯原料1.3萬余公斤,整個案值高達12億元。

據記者了解,保健食品領域日益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經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 張佐良: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的統一部署,公安部組織指揮全國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食品、保健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2017年7月以來各地共偵破此類犯罪案件4100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700餘名,形成了強大的打擊聲勢,有力地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醫葯中間體和原料葯很可能是一步之隔。此案中,不法企業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表面上是在生產化工產品,實際上是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原料。暴露出源頭管控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如何從制度上加強監管、規范其經營行為,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明確部門職責、有效堵塞漏洞。

以上內容來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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