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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案件

發布時間:2020-05-01 11:52:28

1、保健食品暗藏致命禁葯嗎?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宣稱具有調節人體機能的保健食品,越來越受到人們特別是老年消費者的青睞。可河北承德的李先生在吃了買回來的所謂保健食品後,總是感覺心裡發慌,身體不適,這是怎麼回事呢?來看今天的記者調查。

糖尿病患者的福音?吃了它就能降血糖?

李先生今年60多歲,患糖尿病有10多年的歷史。據李先生介紹,一次在和朋友聊天時,有人介紹說一種名叫「仁合胰寶」的保健食品,具有降糖功能。

河北承德消費者 李先生:說這個東西吃了以後(治療)糖尿病效果非常好。

回到家後,李先生立即上網查詢,並真的在一家電商平台上找到這個售賣仁合胰寶的網店。

河北承德消費者 李先生:這一大盒子一百多塊錢,當時我就買了五盒。

吃了「保健品」消費者心裡發慌

然而李先生吃了一段時間後,卻感覺身體明顯不適。

河北承德消費者 李先生:吃了以後心裡發慌,就有點低血糖的感覺。

注意到,李先生從網上購買的所謂「仁合胰寶」,批准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60490。然而記者登錄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查詢卻發現,這一批准文號對應的產品名稱為金帝華牌糖舒爾克膠囊,由北京華夏康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於2006年4月14日申請所得。

宣稱主要成分包括西洋參、冬蟲夏草、靈芝等近20種中草葯,標注「純正中葯,綠色健康」的保健食品,吃了卻有異常反應,李先生覺得自己購買的仁合胰寶不大對勁,於是便來到承德市食葯監部門進行咨詢。

河北省承德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張學德:我們開辟了綠色通道,實行快速檢驗、快速認定、快速協查,在本案中就發現這種產品添加了葯品成分(苯乙)雙胍。

專業人士告訴記者,苯乙雙胍是一種化學葯品,早期曾用於治療糖尿病。但醫學實踐發現,苯乙雙胍在使用過程中可引發乳酸酸中毒,嚴重的可導致死亡。

因此,早在2012年,原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時,就將鹽酸二甲雙胍、鹽酸苯乙雙胍名列其中。

苯乙雙胍因副作用早被停用

2016年11月,更是發文明確指出,經評價,苯乙雙胍可導致乳酸酸中毒,發生率較高,臨床價值有限,使用風險大於效益,因此決定停止苯乙雙胍原料葯及其制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苯乙雙胍,卻被發現暗藏在保健食品中,承德市食葯部門立即將這一線索移交給承德市公安局。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支隊長 陳旭:我們立即受案,將這盒保健品送往專業部門進行檢驗檢測,結果通過檢驗仁合胰寶這個保健食品,含有西葯。

權威部門檢測確認 假保健品非法添加禁葯苯乙雙胍

權威部門的檢測結果最終確認,李先生購買的「仁合胰寶」非法添加了禁葯苯乙雙胍,可能會直接危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河北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偵辦此案。

河北省公安廳食葯總隊政委 田廣清:直接將該案提級偵辦,聯合作戰,專案專辦,組成一個強大的專案組,全力攻堅。

李先生的仁合胰寶是從哪兒購買的?警方從流通渠道入手展開調查,很快鎖定了重慶市長壽區的吳吳食品經營部。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副支隊長 張忠鈺:這個商店主要就是銷售仁合胰寶,還有一些其他類降糖類的保健食品 他們就是通過微信或者是QQ,通過網路營銷的手段去推廣,去銷售的一些東西。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吳吳食品經營部是重慶市的程某開辦,同時還在電商平台開有網店,面向全國售賣仁合胰寶、百草糖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警方的調查顯示,這些產品並非程某自己生產,程某僅是二級批發商。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局長 馬佔山:偵破過程中,我們發現它不是個案,而是一個涉及地域廣、涉案人員眾多、涉案價值巨大,集原料造假、成品生產、網路銷售為一體的大案要案,所以我們決定舉全局之力偵破此案。

就在河北警方偵辦這起案件期間,公安部接到湖南省公安廳報告,湖南懷化市公安局正在偵辦一起互聯網銷售「仁合胰寶」等保健食品的案件。經研判分析,兩起案件指向同一制假源頭,公安部因此決定將兩案並案偵查並掛牌督辦。 河北警方通過對程某物流記錄等線索的逐一摸排,查清了河南省鄭州市的張某等人,就是向程某提供仁合胰寶的上家。據犯罪嫌疑人程某交代,早在2016年,他就開始從河南省鄭州市一位自稱「張總」的一級經銷商那兒批進仁合胰寶。

記者:他賣給你多少錢?

犯罪嫌疑人 程某:賣給我1200元一件(箱)。

記者:一件。你賣出去呢?

犯罪嫌疑人 程某:我賣出去,這個價格不等,百來塊錢。

據警方查證,程某從上線張某處購進的仁合胰寶,每件30盒,折算下來每盒的價格在40元左右。然後在自己的實體店和電商平台上,以每盒125元左右的價格,賣給不明真相的消費者。

記者在調查中得知,給程某供貨的張某,正是這起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中的關鍵人物。張某交代,2016年他參加了在河南鄭州舉辦的葯交會,想從中找找賺錢機會,經過比較,他選中了保健食品行業。

犯罪嫌疑人 張某:那時候我聽人說那一行(保健食品)不是說挺賺錢的吧,能賺點錢,然後就著手進入這行了。

經過一段時間摸索,張某發現,一種名叫仁合胰寶的保健食品在市場上比較受歡迎,於是就從網上買來樣品,找到在葯交會上認識的專門做代加工的劉某某仿照生產造起假來。

犯罪嫌疑人 張某:配料根本我完全不懂那些 ,具體怎麼操作生產那一塊,我沒見過我也不懂。

在抓捕張某的同時,警方也抓捕了為張某做代加工的劉某某,並查抄其生產窩點。

警方:所謂的代工廠是造假窩點 無生產資質

河北省公安廳食葯總隊 熊亮:我們到達劉某某的生產窩點以後,總的感覺就是四個字:觸目驚心。他的生產,把生產設備放在了廢棄的一個農舍裡面,生產出來的成品包括一些原材料有的就胡亂堆放在廁所、雞舍這些比較骯臟的地方。

記者注意到,劉某某所謂的代加工工廠,不僅沒有生產保健食品的資質,生產環境也極其簡陋,現場沒有任何衛生防護措施,僅有的生產設備就是這台封裝膠囊所必須的鋁塑包裝機;院子外和室內的地面上,到處都隨意堆放著生產原料或成品,完全就是一個造假窩點。

河北省公安廳食葯總隊 熊亮:咱們在受害人手裡看到這些光鮮亮麗的保健品,就是在一個非常臟亂差,不具備任何生產條件的一個黑窩點裡面生產出來的。

那麼,劉某某生產出來的打著保健食品旗號的仁合胰寶,膠囊里裝的到底是什麼成分?

犯罪嫌疑人 劉某某:就是西葯加稻糠粉,別人給個方法就是按照這個買(原料)就行了。

劉某某交代,這些膠囊里裝的東西,跟包裝盒上標注的中草葯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是摻雜了化學葯物苯乙雙胍的稻糠粉。 據警方統計,劉某某加工的產品除了仁合胰寶,還有七草化糖、昆蟲胰島素等32種所謂的保健品。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冒用批准文號,是劉某某造假過程中最慣用的欺騙手法。仁合胰寶就是冒用北京華夏康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於2006年獲批的金帝華牌糖舒爾克膠囊的批准文號;五穀化糖標示的衛食健字(1999)0296,真實身份則是石家莊某糖尿病研究院所屬的中唐牌疏糖丹。

承德市公安局 趙加紅:這個五穀化糖,它這些批號都是冒用的。

無中生有編造批准文號,是劉某某等人造假的另一手段。像警方查獲的這款基因口服胰島素二代,標注批准文號為國食健字G20130327,然而記者登錄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官方網站查詢時,卻根本就找不到這個批准文號。

假保健品冒充中草葯招搖過市

記者注意到,劉某某造假的這些產品,無一例外都宣稱是用中草葯配製而成。然而據警方查證,所有32個外包裝不同的產品,膠囊里的成分卻都和仁合胰寶完全一樣。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 張忠鈺:實際上他這裡面的成分都是一樣的,都是稻糠粉加上西葯原料,然後加工成膠囊,然後根據你不同的需求。比如說你需要仁合胰寶,那我就給你裝一個仁合胰寶的包裝。

調查至此,一個以張某為主的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件的利益鏈條浮出水面:代加工窩點的劉某某接到張某的委託後,將造假成本不足5元/盒的「仁合胰寶」等有毒有害保健品,以12元左右的價格賣給張某;張某再以40元左右/盒的批發價,賣給二級經銷商程某;而程某拿到貨物後,在電商平台上以125元/盒的價格,賣給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每一個環節都存在暴利。

在調查中,記者注意到一個細節:由於假冒保健品利潤驚人,一些銷售人員為了獲取最大利益,在銷售過程中,絲毫不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極力慫恿消費者加大用量。這是張某和一個下線銷售人員的網路聊天記錄,從對話中可以看出,有消費者服用糖益康後,明顯感覺身體不適。張某告訴下線,這是用量過大的緣故,可下線卻認為如果用量小了,就賣得少賺錢慢,不肯讓消費者減小用量。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 徐子飛:他(下線)就給他(張某)回了一句話,那這樣的情況下我一個月才賣30粒,這樣我這些東西賣給誰去,讓人覺得當時特別特別氣憤。他們根本就不顧這些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完全就是為了謀取暴利,在做這一行。

生產窩點端掉 銷售環節斬斷 新疑問又浮出水面

端掉生產窩點,斬斷銷售環節,案件進展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新的疑問隨之浮現。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11月,我國就已經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苯乙雙胍原料葯及其制劑。為了查清非法原料葯的源頭,最大程度地打擊保健食品添加違禁葯物的亂象,警方決定從劉某某入手,繼續展開調查。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支隊長 陳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他這個西葯成分原料,從何而來。這樣矛頭指向青島的一個王某。

劉某某交代,賣給他原料葯的王某,是山東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警方在鎖定王某確實為非法原料葯供貨商後,立即奔赴山東,將王某和企業老闆顏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 記者在調查中得知,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產銷售醫葯中間體等精細化工產品為主的企業,並不具備生產原料葯的資質。該企業負責人宣稱,他們經營的是精細化工產品,沒有涉及原料葯。

犯罪嫌疑人 顏某:經營范圍內有精細化工產品,醫葯中間體,還有植物提取物,我們這一塊屬於精細化工產品。

專業人士介紹,所謂醫葯中間體,是原料葯的前身,也就是製成原料葯之前各個階段的化工產品。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醫葯中間體不屬於葯品,因此無需取得葯品生產資質,普通化工企業即可生產;而原料葯則必須取得相關葯品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

然而,當警方把從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查扣的1.3萬公斤白色結晶粉末取樣送往權威部門檢測時,卻檢出苯乙雙胍和二甲雙胍成分,被定性為化學葯品,而非醫葯中間體。由於未經葯品監管部門批准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這些產品按假葯論處。

承德市公安局食葯支隊副支隊長 張忠鈺:他們以化工品中間體為名,實際銷售的是原料葯。

據警方查證,從2015年10月至案發,山東曲阜某化工公司負責人顏某組織人員非法生產鹽酸苯乙雙胍、鹽酸二甲雙胍等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降糖類高純度原料葯,以化工產品或醫葯中間體名義,非法銷售150多噸苯乙雙胍和30噸二甲雙胍,給劉某某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葯的黑工廠、黑作坊。這些原料葯再通過非法生產添加到「仁合胰寶」等有毒有害保健品當中,銷售給程某等二級經銷商,進而分銷給全國的零售商和消費者。

公安部治安局六處處長 許成磊:這起案件的偵破,它的重要的意義是在於,第一次從源頭上把非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上游化工產品的供應廠家給它打掉了,也揭開了一些化工企業以所謂的化工產品、醫葯中間體等為掩護,向下游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工廠提供原料的這種潛規則。

截至目前,全國各省市共抓獲與此案有關的犯罪嫌疑人76人,打掉黑窩點19個、黑工廠3個,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化工廠1個,查扣有毒有害保健食品15萬盒、西葯原料1.3萬余公斤,整個案值高達12億元。

據記者了解,保健食品領域日益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經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 張佐良: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的統一部署,公安部組織指揮全國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食品、保健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2017年7月以來各地共偵破此類犯罪案件4100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700餘名,形成了強大的打擊聲勢,有力地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醫葯中間體和原料葯很可能是一步之隔。此案中,不法企業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表面上是在生產化工產品,實際上是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原料。暴露出源頭管控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如何從制度上加強監管、規范其經營行為,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明確部門職責、有效堵塞漏洞。

以上內容來自:央視新聞

2、對保健品虛假宣傳如何定罪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後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2)保健品案件擴展資料:

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3、現階段,工商部門能否查處過期保健品?我們所最近查處了一起銷售過期保健品的案件,是消費者投訴的。

保健食品的監管不是真空吧,國家規定的保健食品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管,轉交葯監局吧

4、保健品團伙詐騙案怎麼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版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權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保健品詐騙案,老闆怎麼判,員工又怎麼判

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百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度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知者沒收財產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上述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道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專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屬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保健品詐騙案員工怎麼量刑

如果公司百是正常經營,不涉嫌任何違法。如果保健品公司涉嫌詐騙 ,這種情況下員工的行為如何定性要根據具體情況:如果起到決定性作用,則會依法構成詐騙度罪共犯;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為,則不構成犯版罪的;如果明知公司是在詐騙還繼續實施,則就構成詐騙罪的共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權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7、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專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屬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葯品。

8、保健品詐騙案件判刑案例100萬能判幾年

您好百,
一、立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度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知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准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道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專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屬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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