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文件背景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法規,對於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之後中國又陸續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施行24年來,其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是勞動關系領域發生重大變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中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業的改革,使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使勞動關系市場化、契約化。
二、是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變化。中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占職工總數的42.7%。其中,女農民工已佔女職工總數的37%,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對象、利益訴求呈現出多層次、多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准更科學。
三、是在貫徹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由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時間久遠,其適用范圍、保護標准、生育待遇、禁忌勞動范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
四、是社會各界要求修改呼聲強烈。自1998年以來,人大、政協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盡快修改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群眾、社會團體、婦聯和工會組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籲,形成了較強的態勢。
對此,在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積極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參與,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積極配合下,修訂工作於2006年列入議程,經過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特別規定》得以出台。 全總女工部負責同志表示,《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斗爭決議案就對女工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二、是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於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是有利於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利於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於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有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劉明輝教授介紹說, 《特別規定》第1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應當」一詞表明這是一種強制性規范,用人單位只要違反此項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女職工期盼已久的一項法律制度,堪稱保障女職工人格尊嚴和工作環境權的一項重大突破,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是填補了國家性騷擾立法的一項空白;
二、是有利於實現新《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確立的反性騷擾目標;
三、是這是一項低成本高產出的雙贏戰略;
四、是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細化奠定了基礎。 特點一
適用范圍的規定更加准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適用范圍規定的修改,體現了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環境,已經發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由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向各種類型企業的轉變,由人民團體向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轉變。
特點二
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職業場所是勞動保護的主要場所,因此,用人單位是保護女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責任主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規定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義務。
特點三
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與《規定》相比,《特別規定》首先將女職工產假90天增加到98天,並且對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其次,《特別規定》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再次,對女職工權利救濟的規定體現了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合理銜接。
特點四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特別規定》將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為特別規定附錄列示,並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特點五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不僅可以減輕參加生育保險單位聘用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而且會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特點六
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那麼,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由誰來監督檢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又由誰來進行處罰?《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2、女職工的「五期」指的是什麼?
女工的五期是指月經期、孕期、圍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在這些生理時期,生殖系統、神經內分泌系統和其他生理功能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對勞動者一定的影響,對其特殊的勞動衛生問題,應予以充分注意,加以勞動保護。
3、請問女工衛生費用是哪部法律法規規定的?
女工衛生費用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經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88年9月1日發布並實施。
1988年6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由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時任總理李鵬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由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時任總理李鵬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擴展資料:
規定正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4、女職工的健康保護措施有哪些?
國家制定公布了婦女勞動保護法規。1988年公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0年公布了與之相配套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2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1993年又公布了與之配套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2001年10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婦女的法規法令,是做好婦女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保證。
國家衛生標准中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如2002年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中規定:最大班女工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婦女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並設置。婦女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應設溫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計算人數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為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於200名時每增加200名應增設一具。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宣傳和普及婦女勞動衛生知識。應向各級領導、勞保組織和女職工本人進行國家有關婦女勞動保護法規政策、勞動衛生防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促進婦女勞動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實踐證明,這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的有效措施。
開展婦女勞動衛生職業醫學科研工作。如車間空氣有害物質衛生標準的修訂與制訂;某些化學有害因素、視屏等物理因素對女工生殖、胚胎影響的研究;制訂婦女合理勞動強度分級標准;加強勞動生理、勞動心理與人體工效學的研究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與婦幼保健工作密切結合。
5、女職工可以享有的"五期保護"有哪些?
據《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女工享有勞動權利,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但是,由於女職工自身生理的特殊性,我國對女職工實行"五期"保護,是對女職工的安全健康實施全面保護。這「五期」分別有:
(一) 女職工月經期保護
女職工月經期間,除了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勞動的工作外,對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衛生室,尤其是從事巡迴操作和長時間站立作業的女職工,更需要設立衛生室及沖洗設備。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第七十四條規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室合並設置。""女工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應設置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數據來確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數,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於 200名時,每增200名時,增設一具。最大數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的工作,單位可發給女職工單人自用外陰沖洗器。"
(二) 女職工孕期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有明確規定。
(1)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工作有: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約行業中從事抗癌葯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等。
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級》中規定的一級高處作業,即凡在高度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點,懷孕7個月後,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調換崗位安排適宜的勞動。對懷孕 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設工間休息室,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休息時間,並允許懷孕的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
(三) 女職工產期保護
生育分娩是婦女正常的生理過程,但它給產婦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帶來了緊張、勞累和疼痛。懷孕後生理機能所產生的變化需要在產後逐漸恢復到懷孕前的健康狀態,分娩時的體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補充營養。因此,生育期的保護對女職工來說不僅必要,而且重要。
《勞動法》和其他勞動保護法律、法規,都對女職工生育期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勞動法》第六十二條)。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做了明確規定,主要有:
(1)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應享受有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不得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的勞動,不得從事國家規定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周歲後,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的,可經醫務部門證明,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長1個月至2個月。
(五)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女發[1993]第11號)的精神,凡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得到社會廣泛關注,向她們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經縣 (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者,經冶療效果不明顯的,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各單位每1-2年要對更年期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6、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條 月經期保健
1.宣傳普及月經期衛生知識。
2.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並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女職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單位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作業。
4.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條 婚前保健
對欲婚女職工必須進行婚前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咨詢,並進行婚前的健康檢查及指導。
第九條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准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咨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於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 孕期保健
1.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2.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並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6.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7個月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後、流產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和1988年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執行。
第十一條 產後保健
1.進行產後訪視及母乳喂養指導。
2.產後42天對母子進行健康檢查。
3.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第十二條 哺乳期保健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喂養。
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
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4.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第十三條 更年期保健
1.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2.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者,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3.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每1至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保健工作統計制度。
7、婦女衛生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國家並沒有具體規定婦女衛百生費的發放標准,《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度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等。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實際制定發放標准。
如:山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細則規定,第十八條 凡在職女職工,由所在單位每月發給回二元衛生費或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此項開支,企業從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包干經費職工福利費中解答決。
8、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第一章
總則百
第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發育和成長,提高民族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女職工保健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注意女性生理和職業特點,認真執行國家回有關保護女職工的各項政策和法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答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9、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介紹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是1993年11月26日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發布關於頒發《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通知。已於2011年11月26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