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如何宣傳療效,又不違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
說絕對性的語言,例如最--、立即有效、-;不要使用醫用語言;等等。但是個人認為,可以說,產品中含有什麼成分,這種成分的功能是什麼。建議不要虛假宣傳,畢竟是欺騙消費者的。
2、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有法律效力嗎?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規范性文件],1996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號,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編輯
發布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編輯
本規定所指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於特定人群,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新資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國新研製、新發展、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者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產的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第三條編輯
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編輯
《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以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第五條編輯
廣告主發布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四)新資源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准許生產的批准文件;
(六)進口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輸出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中文標簽;
(七)關於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編輯
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第七條編輯
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第八條編輯
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第九條編輯
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第十條編輯
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十一條編輯
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葯品進行功效對比。
3、《食品安全法》中關於保健食品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2、第七十六條: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4、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5、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
(3)保健食品廣告管理辦法擴展資料:
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的限制規定;
1、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3、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品安全法
4、根據廣告法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包含哪些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的特殊要求:
5、哪個部門指導和監督保健品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品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知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
3、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道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5)保健食品廣告管理辦法擴展資料: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介紹: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專組織落實。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屬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6、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copy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食百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度廣告審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知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第三條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道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7、保健食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8、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有法律效力嗎
【指導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廣告基本准則
·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
·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More->
【廣告媒體類】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音像資料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進一步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
·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
·電視廣告播放之審查
More->
【醫療葯品類】
·葯品廣告准則
·關於加強處方葯廣告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
·葯品廣告審查管理內部工作提示制度(2003)
·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修訂)
More->
【煙酒食品類】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食品廣告管理辦法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關於限制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通告(1995)
·關於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監督管理的通知
More->
【印刷品類】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印刷業管理條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關於印刷品廣告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對執行《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答復
·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
More->
【其 他】
·廣告物管理辦法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
·中國廣告業企業資質認定暫行辦法
·吉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1998)
·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1998)
·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證》制度的規定(1991)
9、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一)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二)不得出現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四)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五)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六)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葯品進行功效對比;
(七)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批准文號應當在其廣告中同時發布。
10、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
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3、《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
5、《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
7、《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
(10)保健食品廣告管理辦法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於1996年3月15日令發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第46號令)。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具體內容包括總則、保健食品的審批、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衛生管理辦法與《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不一致,以該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