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半月板 > 半月板損傷2度可以報工傷么

半月板損傷2度可以報工傷么

發布時間:2021-02-13 16:02:44

1、半月板2度損傷報工傷,能評上級嗎

工傷鑒定標准中「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者」就是「膝關節半月板損傷或者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者」。只要是半月板損傷未手術者就可定為10級,同樣是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者就可以定為10級。

2、請問我半月板損傷2度現在,在家修養申報工傷了。請問工資怎麼算

停工留薪期
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版患職業病需要權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半月板損傷可以申請工傷嗎

你好,是否屬於職業病可以申請鑒定,如果是的,屬於工傷。

4、膝蓋半月板損傷2度跟前交叉韌帶損傷2度工傷評殘能評上十級嗎?

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5、半月板損傷可報工傷嗎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雙方工傷,與傷害程度無關,按照是否工作原因確定。半月板損傷是否可以報工傷,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6、半月板損傷二度工傷認定下來了,鑒定能評上級別嗎

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7、工傷半月板損傷2度反復復發勞動能力鑒定能評幾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傷者可以申請復查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636f70797a6431333361323638殘及合並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並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於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於本規則。

8、半月板受傷可以報工傷嗎

不可以的
一、工傷認定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出具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之外,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直至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後恢復,但停止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後,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與半月板損傷2度可以報工傷么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