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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

發布時間:2021-02-07 22:30:10

1、半月板被摔撕裂,對方應該負什麼刑事責任?這個屬於什麼傷情?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9.4 輕傷二級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可定為輕傷。
致人輕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對方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的諒解的話,可以判緩刑。
1、關於刑事責任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於民事賠償的問題。
可要求對方賠償醫葯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經過鑒定傷者構成傷殘,還需要賠償傷殘賠償金。費用金額可以參考以下標准。
(1)醫葯費。醫葯費是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正規醫療發票確定數額。包括你為治療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葯費、住院費、整形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2)營養費。營養費是按照醫生開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相關費用支出證明確定數額。是指為輔助治療身體疾病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的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3)誤工費、護理費。誤工費、護理費是根據受害人或護理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主張誤工費時出示收入證明即可。
(4)交通食宿費。交通費根據你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陪護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住宿費根據你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實際支出和費用或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算;
(5)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受害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標准為基礎計算。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7)財產損失。財產損失是根據你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的,包括物品的維修費、貶損費等,以受損物品的實際價值為限。應當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合同、收據等來證明受損物品的價值,如果無法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

2、勸架導致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半月板損傷但一審判半月板是自然疾病,不賠什麼根據?求大家看二審會從新判嗎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copy況,你應該去做一個傷殘鑒定。證明你的半月板兒損傷,是由於勸架倒地引起的半月板的損傷。證明你所受的傷是因為勸架而被推倒,在地引起的半月板損壞,只要能夠證明因果關系就能夠要求對方賠償。法院一審法院在判決的過程當當中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種情況最好找當地的律師將材料詳細的審查一下。判決,給付1000元的醫療費明顯不夠,因為你的半月板損傷是因為這次勸架引起的,具有因果關系。所以在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日之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想要上訴就不要超期。否則就生效了。

3、半月板損傷能構成輕傷害嗎

根據國家輕傷規定標准: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可以鑒定為輕傷

4、我這傷屬於輕傷嗎?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

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

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

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

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

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

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

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

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

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

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

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

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

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

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

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

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

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

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

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

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

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法醫學鑒定。

應該鑒定為輕傷

5、是半月板損傷還是韌帶拉傷或者軟組織損傷?

?

6、膝蓋軟組織損傷和半月板損傷有啥區別?我這樣的症狀需要多久痊癒?

你這個還比較像半月板的問題,腿彎曲到一個特定的角度痛,這個角度過去了又不痛了。

當然也有可能就是軟組織損傷,因為你時間也還短,可以先休息觀察一下,不行再做個磁共振。

7、膝蓋損傷鑒定輕傷標准

標准如下: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8、構成什麼傷

你說的是法定輕傷害的意思吧?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1990年6月20日「兩院兩部」共同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

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

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

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

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

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

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

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

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

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

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

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

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

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

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

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

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

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

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

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

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

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9、清傷標准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編輯本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 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 )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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