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韌帶斷裂停工留薪期是多長時間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這個只能根據具體的傷情來分析判斷,由醫院醫生和社保局共同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抄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百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度,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關於工傷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他相關規定:一、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食宿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按市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等差旅費最低標准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轉院治療交通、食宿費)三、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認,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後的50%計發並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備注1: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2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或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3)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三方書面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備注1: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其標准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或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治療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原享有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從新鑒定之次月起按新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足差額,標准為《條例》規定的等級相對應月數之差與新鑒定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之積。六、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60個月的職工工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康復性治療的費用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應採用國內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的差額,由個人自付。 九、工傷復發治療費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依法規定的工傷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患職業病病情加重的,視同工傷復發。#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領取全部工傷保險待遇的,經用人單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由人單位按照下列標准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補助金:(一)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每月傷殘津貼標准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 (二)以用人單位當年應當為工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金額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每月標准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生活護理費。
3、工傷認定半月板損傷休假時間多少
不超過12個月
1、半月板損傷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的。
2、法律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十級: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知術者;
停工留薪期是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結束;醫療期是自職工住院開始,至康復出院結束。一般情況下,醫療期是包含在停工留薪期內,因為工傷等級鑒定得在道治療終結後才能鑒定,但是停工留薪期最多隻計算十二個月,部分超過十二個月還需治療的,醫療期將繼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專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屬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怎樣規定的?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變。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安全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於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
若職工認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
(4)工傷造成半月板損傷停工留薪期能批多久擴展資料
河南省人社廳公布《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根據新規,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時限通常最多可享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連續計算。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根據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和受傷程度的不同,停工留薪時限從1個月到12個月不等。
另外,如果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應在用人單位告知的期限內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否則,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其傷殘等級經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5、工傷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是多長時間?
你應做工傷鑒定,直接在鑒定之時要求做停工留薪期延長,或要求醫療機構確定停工留薪期,以你此種情況,醫療機構應延長停工留薪期的。
拿著醫療機構做出的鑒定,到用人單位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
6、半月板損傷工傷停工留薪假是多少天?
半月板損傷工傷停工留薪假是360天。
7、半月板損傷工傷停工留薪假是多少天
不超過12個月
1、半月板損傷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的。
2、法律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十級: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停工留薪期是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結束;醫療期是自職工住院開始,至康復出院結束。一般情況下,醫療期是包含在停工留薪期內,因為工傷等級鑒定得在治療終結後才能鑒定,但是停工留薪期最多隻計算十二個月,部分超過十二個月還需治療的,醫療期將繼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工傷期間享受停工留薪多久?
工傷停工留薪時間按照醫生的病假條為准,但是一般不超過12個月,病情嚴重或專者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到勞動能力屬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延長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