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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板損傷二度變形

發布時間:2020-12-20 09:54:12

1、輕傷分幾個等級?輕傷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並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並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1)半月板損傷二度變形擴展資料: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2、半月板變性怎麼辦,

普通醫生可以打,一般主任副主任級別的掛號費7~10元就差不多了。打這個針效果是促進關節潤滑作用,你的MRI顯示半月板沒有撕裂,只是髕上滑膜囊有些積液,這些問題在臨床上都不是大問題,但是你以後要盡量避免劇烈運動加重現況而已,至於用不用葯,治不治療都沒什麼大礙,你的所謂的扭應該是髕骨受到外傷後有些離位引起的,你自己在家也可以鍛煉的,首先注意保暖,適當做些不劇烈的體能鍛煉。如果後期有明顯腫脹 ,有撕裂感的時候再去醫院治療吧,沒必要花那些冤枉錢。

3、左膝外側盤狀半月板,前後角損傷,前角變形,局部撕裂,關節囊積液 嚴不嚴重啊

不算輕了,積極治療的話,可以做個關節鏡微創手術,修整一下半月板。

4、什麼樣的傷算是輕傷?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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